钱大还是法大?曾经是一个争论不休的命题,其实这不过是一个伪命题。利用手中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去达到找大钱的目的,才是我们所处时代的最大命题。
“闯黄灯罚款”可谓是当今荒唐时代的又一大发明。黄灯本就是为了提醒红灯即将来临,现在却用来提示芸芸众生,大把的社会罚款的时代即将来临。
既然,黄灯的作用是一种提示,那么,怎么能用一个本属于公民权范畴内的提示就进行法律处罚呢?黄灯提示是一种临界违法状态到来前的一个法律标识,在红灯之前,这种提示实际上是占用了守法公民的正当权益,公民容忍它的存在,是为了守法,不是为了向执法机构让渡公民权,公安交管机构怎么能够就此侵占公民合法权益,并以此为借口,大肆罚款与扣分呢?
制定新法规必须明白无误地划定公民权益被减少的可能情况下的处罚细则,并经公民代表机构同意,方能实施。不然,就是公然侵权。可现实却是我们有大量法规的修改是完全可以脱离这一立法精神,而被相关机构或部门自行修改而生效的。
这一现实就为权利部门按照修法部门的未加公众论证的特殊需要,而随意改变执法方式、限度与程度大开了方便之门。
所谓闯黄灯罚款的新交规在激起了公众反对之后的解释是,一旦黄灯出现,车辆再继续驰过安全界限就会被罚款,而车身在黄灯出现时已经驰过界限的被认为是可以合法继续前行。就这种解释显然会使红绿灯前的实际状况更加危险。
所谓闯黄灯实际上是在公民车辆合法运行的时段即将结束,但尚未结束之内的行为,怎么能够将法律处罚条款运用到公民权合法使用的范围以内来制定罚款条例呢?即使车辆在黄灯出现后才驰过安全界限,那也是合法行为,毕竟此时车辆的驰过与驰入都仍然是合法的。如果交管部门觉得这不利于红灯出现时,及时转换交通流向,那就干脆取消黄灯,就将黄灯模糊期间的公民权益公开让渡给执法机构了事。
因闯黄灯所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并非是交通安全中的突出因素。行人胡乱穿行马路、开远灯、酒驾与醉驾以及抢道和不按规则的超车远远高于这一所谓的闯黄灯。可为什么交管部门却非要拿所谓的闯黄灯来开刀呢?
对满大街的行人违法穿行的现象具有执法的难度,加上据说是大街上匆匆行走的人群,大都是一些兜里没揣几个钱的家伙,怎么能指望通过对几个穷人罚款来脱贫致富呢?还是把眼睛盯住大街上匆匆驰过的车辆,能够到手的罚款肯定会来得容易得多。对行人违法穿行公路的执法有实施难度,加上现在本就是以人为本的耍无赖横行的时代,当然就只能把找大钱的矛头对准穿过红绿灯的巨量车辆咯。
现在不仅是法不制众,而是法不制大众,但可制小众,小众当然就会成为利用法律先罚款的对象。而其他的违章行驶的纠违成本又高,当然就会将罚款的目标对准数量巨大的正常行驶车辆,来他一个鸡蛋里挑骨头的严刑峻法,以便实现年底创收的经济目标。看来,交管部门先富起来的目标只能从大马路上去拾取,不然,风餐露宿的,不趁年底搞两钱儿,又能做什么呢?
全民找钱,当然不该放过了交管部门,不然,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古训又该如何落实?只是君子好财,取之有道,可诸如交管部门之类的执法部门里历来就缺君子,那么,又该怎么办呢?那就只好修改法规,不管合不合理,罚了再说。不然,一到年底,交管部门就得搞创收的社会共识又怎么能落到实处呢?
中国现在的所有事全都围绕着钱来转。收入分配改革一拖再拖而裹足不前,难怪交管部门一看势头不对,就沉不住气了,非得要自己创收没商量了。司法部门可以自己修法也是我们故意留下的社会法制上的一大漏洞,加上我们的立法历来喜欢搞一些莫名其妙的笼统条款,以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随意解释来适应他们所想施与的处罚。如此之下,中国人就只好天天等着眼花缭乱新法在一转眼的功夫之间,全都变成了没完没了的新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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