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首部法典

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最动荡的时期之一,列国纷争,战乱不断。在这个礼崩乐坏的时代,诸侯们想尽一切办法壮大自己的实力,打破旧的规则,实现新的发展。无论是那些改变了国君宗族的诸侯,还是保留了国君名号的诸侯,在这个大变革时代要想生存下来,变法都成为唯一的选择,不变法者,最后的结果只能是被淘汰。

中国法律第一法典

时势造英雄,大批改革者不断涌现,作为当时天下的“显学”,法家的先驱们无疑是“鹰派”中的“鹰派”。他们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成为各国政治界的“新贵”,其中的代表人物李悝,总结各国长期以来的变法经验,形成了中华法系最早的法典——《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经》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过不太完善。《法经》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制定了《法经》。

为了巩固改革成果,使富国强兵的基本国策在有序的轨道上推进,李悝总结了当时各国的立法经验,编成了一部《法经》。《法经》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以罪统刑,对于我国古代法典体例的创制起了重要的作用。只可惜《法经》失传已久,根据古代典籍,只能略知其大概。

法典内藏的乾坤

《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李悝将《盗法》《贼法》立于篇首。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古时盗、贼的意思和现代汉语不完全一样,据《荀子·修身》:“窃货曰盗,害良贼”,所以《盗法》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惩罚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如《盗法》规定,大盗,充军到边疆,严重的处死刑。《贼法》的主要内容是惩罚杀人、伤人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如《贼法》规定,杀人者处死刑,并籍没他和他妻子的全家为官奴婢,杀两人的还要籍没他母亲的全家为官奴婢。“盗贼”是对统治秩序最直接的侵害,所以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李悝还认为,“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囚法》讲的是“断狱”的法律,是有关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其内容与现代的诉讼法有类似之处;《捕法》讲的是“捕亡”的法律,主要对追捕盗、贼及其他罪犯作出了具体规定。《盗法》《贼法》《囚法》《捕法》被一同称为《法经》的正律。

《杂法》是作为正律的补充,内容包括很多方面,主要是规定了“六禁”:关于惩治淫乱行为的规定称为淫禁、关于惩治侵犯国家统治权、危害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行为的规定称为狡禁、关于惩治翻越城墙者的规定称为城禁、关于惩治聚众赌博行为的规定称为嬉禁、关于惩治官员受贿的规定称为金禁、关于惩治聚众行为的规定称为徒禁。

《法经》的最后一篇为《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之法律原则的规定,其作用类似于现代法律中的总则部分。如《具法》规定,罪人不满十五岁的,罪行严重的减三等,罪行轻微的减一等;年龄超过六十岁的,小罪酌情减轻,大罪也要按法理轻判。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一”而以刑为主的法典。从具体的内容上看,包括了保护私有财产、维护政权和人身安全、规定审判断狱、追捕罪犯等等各类犯罪行为。从形式上看,能摸到一些现代法典的踪影,《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则和原则的总则。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可见《法经》立法之科学。

如果说子产铸刑书还主要起到法律公之于众的作用,李悝制定的《法经》,则是春秋以来各国封建地主阶级立法的集中体现,是法律法典化的重要奠基。在此之前各国的法律大都比较零散,只是一个个单行法律,体系混乱,甚至有不少规定截然相反、自相矛盾。而李悝独树一帜,可谓法律发展历史上的创举。

史学家认为,《法经》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指导思想,贯穿了春秋战国早期法家所主张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 把保护封建私有财产作为首要任务来完成,具有时代进步性。《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可谓是中华法系的奠基之作,对后世影响深远。

法家法典中的儒家理论

可是,《法经》却有许多规定与法家思想格格不入,如《法经》在废除世卿世禄的同时,却又正式确认了与封建等级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宣布“大夫之家有侯物”,是“逾制”,“自一以上者诛”。从而表现了封建等级制度的森严。此外,“丞相受金左右伏诛”,也是保护特权者的一项具体规定。按董说注云:“刑不上大夫,故诛左右。”

李悝虽然是法家的早期代表人物,但是其老师却是孔子的嫡传弟子子夏。在孔子的弟子之中,子夏精于“务外之学”,是“务外派”的代表人物,其思想核心主要是“重礼”和“博学”。李悝虽然跳出了其师的儒家门墙,但是却还是继承了其师的“重礼”思想。以上种种无不反映了李悝在立法时思想深处受到的儒学羁绊。李悝在制定《法经》的过程中十分注重对贪腐之风的打击,在《杂律》中规定的六禁中有所体现。赌禁明文规定,庶民及一般官吏赌博者,罚金。太子赌博者,笞背;不改,加重笞背;再不改,则废除他,另立太子。真可谓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金禁规定丞相收受贿赂,其左右(助手、副职)处死刑。将军以下收受贿赂者,一律处死刑。贿赂的金额不足黄铜24两者,免予科刑。这是中国最早整治官吏贿赂罪的法律条文。综上可见,李悝也注重廉政思想的建设啊。

李悝之后,中国古代又一重要的法家人物商鞅携《法经》入秦,开启了中国历史上最波浪壮阔的变法运动,最终成就了秦帝国扫八荒制六合的不世伟业。汉承秦制,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厩三篇,是为汉帝国《九章律》。而《唐律》则上承汉律源流,下开宋元明清律典先河。因此,《法经》诚可谓秦汉以来封建立法的滥觞。

中西法典的一个神奇对比

也许是巧合和偶然,中西法制史上的往往同时发生一些重大事件。在子产铸刑书的时候,希腊有梭伦立法。

在《法经》的诞生时代,一部被认为是罗马法系起源和基础的法典《十二铜表法》也出现在罗马。从产生的时代来看,《法经》与《十二铜表法》都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法经》是李悝为魏文侯师时编纂的,从李悝的生卒年月(公元前455年至公元前395年)可以推定《法经》诞生于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而《十二铜表法》,是于公元前450年制定完毕,在公元前449年公布的。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虽处于同一时代,但由于两者所处国家的历史、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因此也在背景、渊源上呈现出巨大的差异。我们不妨把《法经》和《十二铜表法》略作比较,也许能看出中西法律传统的一些区别所在。

简单比较一下两部法典的结构我们不难发现,《法经》与《十二铜表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倾向:两部法典虽然都是诸法同体,但《法经》刑法相对发达,民法相对滞后;《十二铜表法》则私法、诉讼法相对发达,而刑法相对滞后。这恐怕主要是两部法典制定的背景和指导思想不同所致。

《法经》的制定是统治者主导的,其目的是更好地维护统治。虽然也强调类似“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但法自始就是帝王手中的统治工具,它几乎就是刑的同义词,从来没有脱离或超越帝王而存在,所以《法经》中统治色彩浓厚的刑法备受重视。

《十二铜表法》是迫于民众的压力而制定的,体现了古希腊及西方以民主为核心的法治观,注重强调个人权利免遭贵族的剥夺。《十二铜表法》多强调自由民在“私法”范围上的平等,包括契约缔结及财产私有等私法内容较多。

不同的道路衍生出的辉煌

英国的享利·梅因在他的著作中曾说过: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步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由于近代以来西方对东方的超越,他这几句话几乎被西方的学者奉为至理名言。

但纵观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国一直处于世界前列,难道在过去几千年里,西方等其他国家所谓“先进开化”的民族连一群未开化的野人都不如?中国的民法并不像全西方一样由国家公布,大多包含在了家族法、道德伦理等社会规范中,是一种“隐形”的法律,只是孕育文化的土壤不同,没有什么高低先后的差距。我们恐怕不能说汉唐帝国相比罗马帝国是半开化的。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分歧,早在公元前五世纪的《法经》和《十二铜表法》中就已经开始,从相同的时间点上出发,却划出了两条截然相反的轨迹。

今天,《法经》这部中华法系第一部法典,依然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需要我们去挖掘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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