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帖称:8月29日,他和另外4名朋友在洛阳凌波沙滩浴场游泳,玩得尽兴时突然听到两名女孩喊救命,他们奋不顾身去拉已经陷入深水区的女孩,经过大家接力抢救,两名女孩安全获救上岸,然而,参与救援的24岁小伙子刘文波却陷入深水区溺亡。
“(想申请见义勇为),但现在就是找不到这两个女孩作证。”该网友发帖说。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发帖人杨昆仑,他说,自己全程参与救援女孩,而溺亡的刘文波是他的朋友。他说,两个女孩获救后悄悄离场,都是20岁左右。
该浴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天确实出了事,浴场目前停业整顿。
说法:下河救人不符合洛阳的见义勇为申请条件
刘文波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呢?对此,记者电话采访了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秘书长袁主任,他明确表示,下河救人不属于洛阳市的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范围。
据了解,2002年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下河游泳不属于《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适用范围,即使两位女孩出面作证,也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第二条强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袁主任说。当记者质疑该《条例》缩小了见义勇为的范围,仅是指维护社会治安一个方面的见义勇为时,袁主任说,他们目前只按照这个《条例》开展工作。
链接:我国多地使用的见义勇为三要件
1.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2.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3.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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