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中国特色的死缓刑罚制度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谷开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薄谷开来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会上诉。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亚洲週刊专文介绍,死缓全称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对於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死缓制度发端於一九五一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為无期徒刑。二.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三.如果属於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四.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姦、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
在中国,死缓也是政治变迁的一个「风向标」。在「以阶级斗争為纲」的文革年代,死缓之议常被「从重从快」﹑「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类话语所代替。不过,当局对江青﹑张春桥判处死缓,则确立了「党内斗争不判死」的原则,算在一定程度上落实「政治文明」。
另外,按中共惯例,高官被判刑后提前保外就医、监视居住的先例不在少数。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於零八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据称目前已提前出狱,在杭州某处监视居住;而江泽民时代被判处十六年有期徒刑的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也在刑满之前回到家中。
这也使得王立军的命运格外受人关注。一种分析认為,若将薄熙来倒台视為政治斗争,那麼王立军是「有功之臣」,出於激励「立功者」考虑,当局不会将王立军判处极刑。且美国方面曾表示,王立军在进入美国驻成都领事馆之前曾有预约,并非擅自「叛逃」,因此,王立军最终是否会以「叛国罪」或「洩露国家机密」等名目定罪,仍然存疑。但目前已公开的种种证据显示,王立军在重庆「打黑」期间,无疑存在严重的滥用职权行為及腐败行為。
回头再看这次海伍德案宣判,谷开来一审被判死缓,对她丈夫、前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的未来处理却是凶多吉少。知情人士认為,不杀谷开来,等於是留下一个活口,令薄熙来在调查审理中处於不利的处境,包括在这次谷开来案中故意迴避的转移资产等经济问题,很可能在薄熙来案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