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谷开来案宣判 真相未明另有隐情!
薄谷开来杀人案虽然宣判了,但法庭却绕开了这个高干夫人犯罪动机是由于巨额不明财产纠纷而杀人灭口的明显事实,把杀人动机归因于母亲护子。即然是母亲护子,作为当事人的儿子并未出庭作证,显然证据不足!同案宣判了郭某等包庇犯罪的公职人员,却只字未提真正徇私枉法的主犯——身为案发地最高官员而包庇犯罪妻子的丈夫薄熙来,也未提及令此案东窗事发的同案犯王立军。仅以上几点,足以表明此案并不是官媒吹捧的“犯罪证据得到了充分展示”、“事实真相已大白于天下”、“并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实不容粉饰。
其实,薄谷开来面带笑容地赞扬法庭对己判决公正,盛赞判决“全面体现了对法律特别尊重,对现实特别尊重,对生命特别尊重”,不过是官媒自诩的“犯罪证据得到了充分展示”、“事实真相已大白于天下”、“并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谎言的薄夫人版本罢了。仅从罪犯本人与法庭作秀般的默契配合看,谁都不难看出,薄谷开来杀人案证据不全、事实不清、真相不明、另有隐情!
明摆着的,薄夫人因巨额不明财产而杀人灭口的事实不清,就被涂抹上“儿子人身安全受到到威胁后”母亲毅然护子的自卫性质了,不是吗?死不见尸,死无对证的被害人,又被泼上了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过错在先的污水了,不是吗?同样明摆着的,同案宣判的郭某等四个涉案公安,包庇犯罪是事实,徇私枉法的定性并不一定准确——真正徇私枉法、包庇犯罪的是其丈夫薄熙来,办案警察是摄于上司淫威、为求自保而枉法办案的——而薄熙来作为案发地的最高首长,显然是徇私枉法、包庇犯罪的主犯、首犯。然而,与作为同案犯的公安局长王立军一样,法庭对这两个同案罪犯法只字未提。仅由此看,能说此案是“犯罪证据得到了充分展示”吗?
说此案是因巨额不明财产而杀人灭口,犯罪事实与犯罪动机、行为逻辑很浅显:薄谷开来辩称儿子的人身安全受到“言辞威胁”,意味着不一定构成事实威胁。也就是说,言辞威胁可能只是杀人的藉口,不一定成立。再说了,即便儿子的人身安全真的受到了威胁,母亲完全可以向国内外警方报案,寻求对尼尔伍德威胁他人安全的行为限制,或寻求警方保护自己的儿子,何以自己亲自动手谋杀尼尔伍德呢?唯一合理的动机与行为解释只能是:因其巨额不明财产而发生的经济利益纠纷是不可告人的,是秘而不宣的,只能靠杀人灭口来掩盖。法庭绕开薄谷开来经济利益纠纷涉及巨额不明财产的基本事实与主要案情不提,也就绕开了其杀人的动机是灭口,把杀人动机归因于其护子自保,不是避重就轻,另有隐情吗?再说了,是否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作为当事人的儿子薄瓜瓜深涉此案,是否同案不能断定,但作为最重要的证人,出庭作证是起码的司法程序。然而,这个最重要的证人却不见踪影,也未见证言出示,能说此案“真相已大白于天下”吗?
要说徇私枉法、包庇犯罪的同案犯,其丈夫首当其冲,难辞其咎。事实逻辑是,薄熙来本人在案发后数月内不但知情,而且涉嫌包庇,涉嫌滥用职权。薄熙来的犯罪事实与动机、行为逻辑也很明显:这从他与知情的公安局长王立军的冲突爆发,王出逃并投案,并事实上导致这桩销毁罪证、毁尸灭迹、秘而不宣的杀人案件东窗事发本身,就足以证明其丈夫薄熙来牵涉此案,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包庇犯罪的妻子。然而法庭上即未见其丈夫、儿子出庭,也未见“另案处理”的只言片语,能说此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仅就此案以上证据不充足、不完整,重要的涉案当事人未出庭、甚至未涉及,以及案情主要事实不清、动机不明、行为逻辑不合理而言,足以表明此案真相并未大白于天下,更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由此也能看出,官媒所谓“犯罪证据得到了充分展示”,“事实真相已大白于天下”,“并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薄谷开来本人盛赞判决“全面体现了对法律特别尊重,对现实特别尊重,对生命特别尊重”一样,都是彼此呼应的一派胡言!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