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的“红歌热”引起广泛关注,笔者就曾专门论述过“唱红”的法律问题。看到网上讨论唱“红歌”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笔者也就想插几句话。对于唱“红歌”,我的基本态度是唱歌属于“私人问题”,如果是自己出钱唱红歌或者大家义务唱红歌,当然值得提倡。不过,动用纳税人的钱唱“红歌”,就难免有“违法”之嫌了,因为从法律上讲,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能批准动用“公款”(纳税人的钱),否则就属于权力滥用行为。
在这里,大家似乎对什么是“红歌”没有进行关注,毕竟没有规范性文件对“红歌”做出明确解释。笔者对于“红歌”的理解是“革命年代的革命歌曲”,当然应该是1949年以前创作的歌主要是民间歌曲,而不是1949年以后“造神运动”由写作班子冒充“群众创作”的“政治歌曲”。
我们比较1949年以前的“红歌”与1949年以后的“伪红歌”,会很清晰发现两者之间的差别,那就是前者主要是赞颂人民群众,后者主要是赞颂“伟大领袖”,前者宣传自由民主,后者宣扬领袖独裁。看看“红歌”《团结就是力量》宣扬“向着法西斯蒂开火,让一切不民主的制度死亡”“红歌”《黄河大合唱》宣扬“保卫全中国”,再看看“伪红歌”不是大谈“伟大领袖”就是大谈“党的教导”,于是革命启蒙变成了政治愚民。
革命红歌变成政治红歌,革命动员变成了政治灌输,民间创作变成了写作班子创作,于是“红歌”也就变成了“伪红歌”。那一年去井冈山,听到许多歌颂“毛委员”的所谓“红歌”我就想笑,“毛委员”当时只是红四军政治委员,地位远在中央委员、湖南省委、湘赣特委之下,如果当时就能够被“吹捧”,那么在那个年代早就是“出头鸟”被解决了,焉能有后来的“临危受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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