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死刑保证书”为维稳,揭中国司法弊端
中国官方媒体新华社旗下的《半月谈》(内部版)期刊在六月初刊登了一篇报道,披露了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一起故意杀人案的受害者亲属上访,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竟然私下达成协议,“承诺”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判死刑。事件中的一份“死刑保证书”更是引发轩然大波,透露了中国司法的不独立和牺牲法治换“维稳”的体制弊端。
*证据不足,羁押十年,两判死刑 *
2001年8月2日,河南叶县湾李村一名未成年人出门未回,后经调查,这名女孩遇害并被抛尸入河。公安机关在排查中发现该村村民李怀亮当晚也在案发现场,于是将其带走。2001年8月7日,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9月13日被批准逮捕。2003年8月,李怀亮一案在叶县人民法院开庭,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李怀亮和受害者家属均对判决不服,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当年12月2日,平顶山市中院经过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4年2月13日,叶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但未宣判。
《半月谈》披露,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平顶山中院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协议,“承诺”判李怀亮死刑。《半月谈》说,当地司法机关的知情人证实了“死刑保证书”的存在及其内容的真实性。据透露,该保证书的签订时间是2004年5月17日,时任平顶山市中院副院长赵明章与受害者父母达成协议说:“李怀亮一案由中院提审,尽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发回,杜玉花(被害人母亲)也不再上访”。保证书上有两名见证人的签字。
保证书签订后不久,2004年8月3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怀亮再次提出上诉。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经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平顶山市中院一审判决再次判处李怀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院经审理,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从此,再也没有此案开庭的消息。李怀亮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至今已超过10年。
*政法委维稳职能逾越法治*
据报道,“死刑保证书”里的内容,得到了平顶山市委政法委领导的认可。律师莫少平对美国之音记者表示,政法委的权力可以左右司法。莫少平说:“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无论是从诉讼法的角度、也就是程序法的角度,还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这个东西都没有所谓‘政法委’的身影,而在中国曾经一段时间是取消过政法委的,后来又恢复了。但是在实际中,政法委的权力是非常大的,也就是说,它有权来协调公检法司这些机关,对这些所谓的重大敏感案件,它的意见基本上就是确定了本身法院的判决也好,或者是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也好,检察机关是否起诉也好,它最终的意见都能够左右公检法,甚至包括管律师的司法局。”
《半月谈》援引知情人的话说,因为证据不足,李怀亮一案无法判决,只能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多次到北京和郑州等地上访。受害者母亲杜玉花更是多次扬言要“自杀”。知情人表示,当时签这份“保证”协议,实际上是一个缓兵之计,主要是不想让杜玉花等再去上访,而且平顶山中院也知道案件证据不充分,省高院不可能维持原判。
《半月谈》的报道中说,“不少基层百姓长期将信访当做‘最后的依赖’,很少把司法视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