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意料之中的消息,让很多人松了一口气。
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的罪名没有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词强调了吴英案的集资数据,以及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显然,对于吴英案所显示的金融风险,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很难想像,有关方面会允许一些法律人士援引这一案例,对集资诈骗案网开一面。一旦允许民间集资,则中国金融固守的利率堤坝、金融向特定企业输送资金的渠道将消泯于无形。
这是一次胜利,又是一次失败。所谓胜利,是刀下留下了惨淡的生命;所谓失败,是千万个活跃在地下金融“战线”的吴英并没有因为这次判决,而得到制度上的保障,或长久的赦免。
事实上,同在浙江,2009年到2010年,就有杜益敏、高秋荷、王菊凤等人被判处死刑。根据《浙江省非金融机构借贷报告》,2008年-2011年3月,金华市法院接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51件,集资诈骗罪案件数为14件;共中2009年情况最为严重,全市涉案7件8人,其中上千万规模案件4件5人。2010年全年,浙江全省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206起,2011年以来,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再度紧张,诉至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高峰期。无数的集资亡灵,构成了吴英案的幽暗背景。
吴英集资诈骗罪名成立,民间金融屡败屡战、屡禁难止,印证目前的金融体制千疮百孔、不敷所用。民间集资案之所以成为市场经济体中的一道哭墙,正是因为体制性歧视下,民间金融身兼二任,既背负发展经济的重任,又在额头上刺有搅乱金融秩序的红字。民间金融推动市场与扰乱市场功罪交集,由此导致围绕民间集资案背后的舆论战役,孙大午案是如此,吴英案同样如此。
抛开无数为吴英辩护的言论,笔者找到较为代表性的反对派吴其伦的民间判词。他提出的理由是,吴英非法集资、恶意诈骗数额巨大,对事主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对其处以极刑符合当前刑法死刑认定标准;非法集资诈骗获死刑有先例可循;近年来,民间非法集资诈骗盛行,主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较低,从重打击此类犯罪利于警示他人。前三项可以不论,因为受到伤害的事主“鲜有指控”,并未主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集资诈骗判处死缓的案例也不少,而民间集资诈骗盛行、必须抑制的说法则代表了相当一部分民间人士的观点。也有学者认为吴英案是典型的庞氏骗局,理当严惩。
在笔者的文章后面,常有读者留言,有少数人提出了相同的观点,他们指责笔者不该为吴英这个“诈骗”者辩护,“你在为吴英辩解的时候,有多少人因为掉进高利贷陷阱痛哭”,笔者甚至可以想像他们身陷高利贷一无所有后的愤怒,可以理解某些书斋学者对吴英明知不能偿债而大举借债的道德愤怒。
即便如此,吴英仍不该处死,用吴英血祭不能解决中国民企融资难、不能断绝高利贷,更不能让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推进半步。这么多人的血祭未能解决体制性难题,血祭甚至成为推卸恶劣的金融环境的借口,鲜血不能解决金融问题,正确的激励机制才是关键。既然如此,就应该坚决放弃血祭,转而进行体制改革,让更多的企业家、金融业者在尊重规则的、宽松的环境下经营。
当然,吴英绝不是一个反抗垄断的金融体制的英雄,更不是反腐战士,她在无意间因为个人的抱负与欲望,被卷入舆论的漩涡,成为社会的杆竿,她无意于推动体制的进展,而只是体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注脚。
2003年卷入集资案的企业家孙大午先生在恢复冷静之后,有一段清醒的表述,觉得自己与吴英不同,“我和她不同的是,她的企业是膨胀的,我搞了18年才搞到亿万资产,是一步一步地发展起来的。我的企业是有很强偿还能力的举债,我是真实的亿万富翁,而她不是。她借的是高利贷,我不是,也就没有这种压力。我用等同于银行的利率,甚至低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去借的钱”,但即使是诚实经营、已经度过了生死周期的企业,目前依然难以从银行得到贷款。
孙大午先生诚实经营,而吴英超出其能力进行泡沫式运营。要追问的是,为什么目前的金融体制无法区分泡沫式经商,为什么诚实经营的民企依然得不到贷款,为什么金融机构不能在吴英与孙大午这两类不同的企业家之间进行恰当的风险定价?体制性歧视与风险定价能力的丧失才是关键。重建金融秩序,要害在于重建风险控制系统与风险定价系统,不再让金融机构患上体制依赖症,以央企与民企作为划分风险高低的准绳,不再让金融机构躺在大企业、大项目身上,旱涝保收。
温州正在进行金融改革,试图在控制民资与打破垄断之间,走出一条中间道路。其中建立民间借贷平台,在阳光底下加强监管,对民间资金与融资者进行撮合交易,向正确的路上走了一小路。
最大的金融安全,莫过于金融企业有充足的风险控制能力,而要控制风险,最好的做法是,让庞大的民资有公平的、规范的而不是掠夺式的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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