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股市强盗”得不到一分圈钱收入

4月22日,香港证监会开出最高的天价罚单,吊销兆丰资本的保荐人牌照,并处以4200万港元罚款。原因是,兆丰资本在内地布料生产商洪良国际于2009年申请赴港上市时,没有履行保荐人职责。

香港证监会再次以铁腕彰显维护股票市场秩序的决心,上一次则是在电讯盈科分拆案上,成为中小投资者的坚强后盾。

让人关注的是,洪良国际案为什么不启动退市制度,而直接在洪良国际上市三个月后冻结了资产?为什么将兆丰资本永久禁入,不给他们改过的机会?

洪良国际2009年12月24日上市,于次年3月29日被香港证监会入禀高等法院,起诉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数据虚假、对投资人有误导,以及严重夸大公司的财政状况。市场人士分析,洪良国际涉嫌提高毛利,误导投资者,上市首日即破发。香港证监会随即将洪良国际停牌,并冻结集资所得9.974亿港币,要求退还给投资者。

此次案例历时颇长,至今尚未结束,处罚严厉前所未有。香港证监会申请强制令、冻结涉嫌违法人士资产已属罕见,归还新股交易尚无先例。香港证监会疾颜厉色的根本原因是,大幅提升违规风险,以儆效尤。

此案的背景是,在香港,疑似造假上市日渐泛滥,一些企业将造假上市视作圈钱捷径,一旦上市就业绩变脸,严重荼毒市场生态,资投资者成为鱼肉。今年以来,内地民企股霸王、百丽、碧生源、好孩子等公司业绩纷纷下滑,博士蛙更被前审计机构德勤指责经销商与供货商存疑。投资者的抱怨声成为沉重压力,市场的诚信度迅速衰退。若不严惩,必然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整体性败落。

之所以不直接退市,是因为圈钱到手之后的公司退市有可能成为“强盗”退出的坦途。如果说退市是针对业绩下降公的司,那么造假上市后严惩、退还募集资金而后退市针对的则是市场“盗窃者”,他们比业绩下降的公司更可恨,两者性质完全不同。

香港证监会做出了极具针对性的举措,让造假链条上的受益者无一漏网。首先是香港证监会以《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强制令为法律依据,冻结新股筹集资金,以免这部分资金被转移,造成投资者无法挽回的损失。

在此案处理中,保护投资者成为重中之重。香港证监会起诉到法院到实行强制令后后,香港高等法院随即颁布冻结资产令,禁止洪良国际等五被告公司将9.974亿港元资产从香港转移,并冻结洪良国际在东亚银行及永丰商业银行账户的资金,另外四名被告在东亚银行的账户均被冻结。冻结资产令还要求五名被告必须在7日内,以书面方式交代5万港元至9.974亿港元的个人资产资料,包括资产所有人、性质、地点及所属银行账户的具体资料。香港高院还将委任接管人追讨及接管近10亿港元资产,被告则须支付接管人的委任费用,并要向财产接管人支付以汇丰银行最优惠利率加1%的利息。同时,一旦洪良国际需要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也将由财产接管人代为分发。这一系列举措,让造假上市的控股股东以及利益相关者不得不吐出所有现金,不可能得到一分钱的利益,直指圈钱者的命门。

2010年4月,香港廉政公署介入,指控洪良国际的上市审计人毕马威会计事务所高级经理人梁思哲在洪良国际的首次公开募股(IPO)中涉嫌行贿,2月份向其下属提供100,000港元(约合12,880美元)贿款,作为就洪良国际IPO招股书准备会计师报告的报酬。虽然梁思哲被判无罪,但当年5月毕马威辞任。2011年12月第二任会计师事务所华利信再辞任。

最后,香港证监会针对兆丰资本做出了有史以来最严厉的处罚,从已公布的罪状看,兆丰资本彻底丧失了独立原则,而沦为洪良国际的“听差”,忠实在做到了“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帮人粉饰”,不适宜承担保荐或者承销重任。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香港证监会、法院、廉政公署齐动员,务使洪良国际案件成为禁得起考验、可以垂则于后世的典型案例。不可避免的是,动用如此之多的社会资源,社会成本极高,香港证监会不可能对每个案例都如此大动干戈,因此重罚提高违规成为成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理性选择。市场人士还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漏举措,如增加法律条款,使公司股东可以控告上市公司的审计人在IPO阶段存在不当行为,在公开市场购入股票的个人可以指控上市企业的招股章程存在错误信息。

香港证监会以投资者利益为准绳,充分利用准司法权、兼顾本土市场现状的高效做法,值得借鉴。退市是必要的,从源头严惩股市强盗与小偷同样重要。

内地股票市场推出创业板退市机制,截止2011年4月中,出现十几家去年上市的次新股业绩变脸的情况,这些公司超募的资金少则4000万(明家科技),多则8亿(福安药业),远远超过总资产。如果造假直接退市,则成强盗坦途,因此,冻结资产让圈钱者一钱难得,加上退市制度,将是扼制造假的杀手锏。

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先生曾经表示,内幕交易与偷白菜都是盗窃,一部分人有目的地利用特殊地位和关系搞内幕交易,这种“把手伸进成千上万股民的钱包”的做法,“是与贪污、盗窃、欺诈性质相近的犯罪行为”。如何做到零容忍,香港证监会提供了难得的样板。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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