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公然和当局“唱反调”的维权律师
【看中国记者甄贞报导】2011年6月15日,唐山市丰润区法轮功学员张维仲在去三河市拉废铁的归途中被交警以废铁中有废铜、车的保险过期为由扣车罚款。张维仲在回家取钱交罚款后却被玉田县城关派出所警察扣押。12月15日,唐山市丰润区法院对张维仲开庭。期间,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张传利律师为张维仲做了无罪辩护。这个公然和当局“唱反调”的维权律师,让当庭旁听人员当场竖起了大拇指。
据海外明慧网21日消息,2011年6月15日晚上,唐山市丰润区村民张维仲在去三河市拉废铁的归途中,因其法轮功学员的身分,途经玉田县城时被交警以废铁中有废铜、车的保险过期为名扣车罚款。张维仲在回家取钱交罚款后,被玉田县城关派出所警察扣押,杨官林镇派出所接到信息后将张维仲送到丰润看守所关押。
12月15日,唐山市丰润区法院对当地村民张维仲开庭,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张传利律师为张维仲做了无罪辩护。据了解,此前张维仲的妻子邓秀艳也因信仰法轮功被判刑4年半,目前被石家庄女子监狱关押。而张维仲家中,上初中的儿子和70多岁的老母被断绝生活来源。张维仲已被关押了半年,家人及亲友都强烈要求立即释放张维仲。
律师正义直呈无罪理由 旁听人员称服
张维仲的辩护律师张传利在辩护词中直呈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起诉书指控张维仲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张维仲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该无罪释放。
其陈述的理由中提到,张维仲习练法轮功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净化人心,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而不是为了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因此他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再者,信仰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思想领域的事。而人的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而对于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张传利律师表示,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与本案涉嫌的罪名没有关联性。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即使属实,也仅能证明张维仲有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的行为,而本案涉嫌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轮功宣传资料并不等于邪教宣传资料,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也不等于是“利用邪教组织”,这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
司法机关“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宣传品的内容,一部分是关于法轮功修炼的,比如《转法轮》《转法轮法解》《法轮佛法》等,这部分内容都是教人如何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心性,做一个好人,当然没有什么违法之处,更不会破坏什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张传利律师并指出,说“法轮大法好”当然没有什么问题,被告人是为了向他人推荐、介绍法轮功,宣传法轮功的好处,这与商家和企业散发宣传资料向消费者宣传介绍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一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也没有破坏现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至于“真善忍”这是全人类公认的普世价值观,当然也没有什么问题。
“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在几年前加入了这两项公约,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被告人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被告人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国家权力机关都没有权力干涉被告人的信仰自由。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机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构陷我的当事人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轮功有什么过错?
对于当事人因信仰法轮功遭入罪,张传利律师在法庭上表示,“我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中国共产党这么害怕批评,这么害怕人民提意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不是应该好好反省一下自己的政策?象法轮功这样一个和平的信仰团体,他们没有任何政治上的诉求,信仰者一心想的是如何按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他们没有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也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执政机构为什么要大规模地镇压它呢?法轮功学员在遭到无端污蔑和镇压,在没有任何言论自由渠道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收入制作成资料向中国人讲清事实真相,揭露媒体的谎言并向百姓介绍法轮功好处,有什么过错?”
据在场的人士表示,张传利律师在法庭上从各个层面为当事人张维仲做了精彩的无罪辩护,并善劝法官从正义和良知的角度作出公正的判决,在场当庭旁听人员也被折服,竖起了大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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