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我向杭州西郊监狱寄出《向杭州市西郊监狱索还被非法扣押财物的私人函》至今天已近一个月,在此期间该监狱既没退还其非法扣押的物品,也没有任答复,可见中共监狱视公民权利和国家法律如粪土。为了维护中共监狱中政治犯的尊严和权利,我决定与杭州西郊监狱打维权官司,尽管这场官司不可能胜诉,但我认为还是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的。按照现行法律,行政复议是第一步,今后还有行政诉讼、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程序,我会不厌其烦地走完所有的程序,希望大家支持我,尤其希望从中共监狱里出来的朋友支持我。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吕耿松,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九莲这新村31幢110单元108室,邮编310012,电话88057334。
被申请人:杭州市西郊监狱,地址: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闲林东路5号,邮编311122。法定代表人,胡柏荣(监狱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1年年8月23日作出的扣押本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归还申请人财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曾于2008年4月17日至2011年8月22日被中共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关押在西郊监狱服刑。201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出狱时,该监狱副监狱长周卫平于当天凌晨3时半带领四个穿一色圆领汗衫、一色长裤、戴一色手套的状似黑社会打手的便衣将申请人从床上拽起,说要放我出去。当时周卫平穿着便衣,我不认识他。我说你们是什么人,都穿着便衣,我要看你们的工作证。周卫平说,看工作证到警官办公室去看。我说现在时间太早,不安全,我要按监狱的规定5点半出去。周卫平不容分说,就让四个便衣把我从监室押到警官办公室,他没有给我看任何一个人的工作证,而是对我进行非法搜身。我告诉他,《中华人民共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对公民非法搜查身体(包括身上穿着的衣服,头上戴着的帽子和随身携带的包裹等身体的延长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没有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出狱时要进行检查,没有法律的规定就非法的。而且,今天我已经刑满释放,监狱跟我之间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已经结束,如果认为我有犯罪嫌疑,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狱没有权力对我进行搜查,监狱对我的搜查是非法的。但周卫平根本不听我申辩,命令两个便衣将我随身携带的装私人财物的袋子夺走,从袋中搜出我的六本日记(从2007年8月24日进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到2011年8月22日在西郊监狱服刑期间所写的日记)、一本书稿(《中国民主与中国民主党》)、两本剪报、两本诗词抄本、三本笔记本以及浙江省高级法院裁定书、杭州市检察院起诉书、我在服刑期间替狱友写的申诉书的草稿、监狱对我扣分的发票等物品并非法扣押,还将我于前一天交给监区检查的《政法往事》、《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1911年中国大革命》、《危机与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及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注释及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注释及配套》、《严陵七子诗词选》、《绘图千家诗》等书籍以及8月11日我家属探监时带出的一本《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也非法扣押。当时我要求周卫平出具被扣押物品清单,也遭其拒绝,并让两个便衣强行将我架到汽车上。当时的目击证人有:西郊监狱入监区监区长汪国平、副监区长余爱民、入监区警官何松源,值班护监杨先澄、徐小弟(服刑人员)。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申请人在出狱时被非法扣押的上述物品都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其中六本日记包含了我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和隐私权,书稿《中国民主与中国民主党》包含了我的财产权和知识产权,被申请人无视宪法和民法、物权法的规定,采用黑社会式的手段,强行将我的物品扣押,是严重的违法行为。2011年9月23日,申请人致函被申请人,要求其归还被其非法扣押的财物,并请在十天内答复。但被申请人至今既不归还财物,又不答复申请人。为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于我的权利,保护我合法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杭州市司法局
申请人 吕耿松
201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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