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卖头条”总编 判了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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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日前,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法院对被诉“卖头条”的南阳日报原总编辑葛宏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葛宏受贿、贪污、毁坏帐簿三项罪名均成立,三罪并罚判处葛宏有期徒刑16年。对这一判决,葛宏表示不服并将提出上诉。
世界新闻网转述南方都市报报导,此前检方对葛宏的指控有三项:一是指葛宏从1997年担任报社一把手直至2010年期间,因有批准头条新闻的权力,南阳市共13个县区中有11个向其行贿买党报头条;二是2004年至2009年,南阳日报报社广告部主任阎某共从报社财务领回目标管理奖258万元,其中,给广告部人员发放了72万5000元,剩下的185万5000元由葛宏、任某、阎某和该报社其他班子成员私分。六年来,葛宏累计分得现金47万8000元;三是销毁会计帐簿。
在此前的庭审中,葛宏否认收到这些宣传口负责人送的钱,其辩护人也指称,证人所指送钱并没有葛宏的收条,所列举的证据也是包括酱牛肉、咸蛋等物品发票,无法证明送钱给葛宏。对贪污一说,葛宏及其辩护人也认为,广告部领导在公开研究讨论的基础上,把奖金也发给领导一份,应属于葛宏合法所得,不属贪污;对销毁帐簿,葛宏及辩护人也认为并未指使。
报导说,但在镇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对检方的指控及证据完全采信,而对葛宏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完全没有采纳。
就在葛宏案一审判决之后,正在河南南阳举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高峰论坛上,该案也成为法律业界探讨的焦点。
报导指出,与会的多位刑事辩护律师及法学学者对镇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看法,知名刑辩律师朱明勇等在研讨中认为,葛宏所涉三项罪名中贪污的指控定性错误,报社作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绩效分配是正常收入,即使有问题顶多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集体行为,即使涉罪也只能上升到私分国有资产的单位犯罪,定成葛宏的个人贪污明显定性不准,而只将葛宏治罪,其他同样分钱的报社高层未受追究,选择性执法也有选择性打击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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