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冬天的一个清晨,在浙江温州市区一辆出租车上,“的哥”李文凯坐视其同村人李文臣强暴同乘的15岁少女小梅(化名),既未停车也未报警,竟还绕路驾驶,这一行为引起温州全城愤怒。5月20日上午,鹿城法院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以强奸罪判处“冷漠的哥”李文凯有期徒刑两年。
2009年12月31日凌晨,李文凯驾驶已乘载李文臣的出租车,在温州火车站附近招揽乘客。受害少女小梅上车后,要求载她到新城汽车站。
途中,李文臣向小梅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便将小梅按倒在出租车后座,不顾其哭喊,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小梅曾向“的哥”李文凯求救,要求他停车。李文凯见状出言劝阻,但受到李文臣威胁。之后,李文凯提醒“新城站快到了”,李文臣让其一直往前开,李文凯便按其要求驾车绕路,使李文臣顺利强暴了小梅。
事后,李文臣让小梅在新城汽车站附近下车,“的哥”李文凯驾驶出租车载李文臣离开现场,随后在黎明立交桥附近放下李文臣。然后,李文凯更换了后座椅套,才开车去交班。
案发后,受害人小梅马上报了警。警方提取了受害人身上的精斑,进行DNA化验,并比对警方的DNA数据库,发现了与曾有案底的李文臣的数据相吻合。
几个月后,李文臣即被警方抓获。鹿城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对该案进行宣判:李文臣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6个月。此时,“冷漠的哥”李文凯仍在逃。
2010年12月27日,警方获得线索,在蒲鞋市一暂租房内抓获了逃犯李文凯。
2011年5月6日,鹿城检察院以强奸罪对李文凯提起公诉。因涉及受害人隐私,鹿城法院于5月20日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
据办案法官介绍,法庭上,李文凯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称“由于我的懦弱导致对被害人的伤害,对不起被害人,如果再有机会,我一定会救人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凯明知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李文凯受胁迫参加犯罪,系胁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但考虑到本案系在出租车上实施强奸行为,被害人又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冷漠的哥”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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