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将我清除出中国
为了一个大运会,深圳市公安局在短短时间内将八万人清除出深圳,侵犯了八万人的基本人权,这样的行为发生在指责美国人权状况差的中国,实在是一种恶搞。
100天的时间,将八万人清除出深圳,这是需要多么大的决心、规模、动用多么大的人力物力才能完成的一项伟大工程啊,深圳公安辛苦了。
即如深圳市公安局所列七种治安高危人员,第一类,同时满足“有前科、长期滞留深圳、又没有正当职业”等条件的;第二类,同时满足“在应当就业的年龄无正当职业、昼伏夜出、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的”;第三类,涉嫌吸毒、零星贩毒、涉嫌销赃的;第四类,使用假身份证入住旅馆酒店、租房的;第五类,长期滞留深圳、明显靠非法收入生活的,比如涉嫌卖淫的失足妇女;第六类,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对他人有危害的;第七类,扬言报复社会,有可能产生极端行为的;以及其他一些未列举的,对群众安居乐业有现在或潜在危险的。在他们没有确实、确凿的行为之前,也是跟正常人一样,有着公民权、自主的居住权、迁徙权的中国人,怎么可能就将他们清除出某个城市呢?这种做法的法理依据何在?中国还是世界法律,古往今来,谁能找到一条为了举办某项活动或者会展就可以清除大量公民的例子?用举办活动或者会展来侵犯公民权,是深圳官方和公安的创举,却是当下中国侵犯人权的现实证据,是中国的耻辱。
按照深圳官方和公安的逻辑,有潜在危险的就要被清除出深圳市,那么,让这些有潜在危险的人们去哪里呢?潜在危险如何界定,如果仅仅因为有潜在危险就要被驱逐,那么,这个病态社会里,又有谁没有潜在危险呢?潜在风险会不会成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依据和借口呢?
请把我清除出中国吧,因为我也有潜在风险,而生活在这样一个国度,我最大的危险,就是被潜在风险了!
小远
2011年4月12日星期二 10:04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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