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逢十的大事特多。推算起来,熙宁二年(1069年),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拉开了变法的大幕。今年恰逢九百四十周年,也是可以作为话题的。
2007年,为纪念邓广铭先生诞生一百周年,北京三联书店推出了“邓广铭宋史人物书系”,其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是据其去世前一年(1997年)改定本排印的,可视为邓公的学术绝笔。
几年前有过一本《王安石变法研究史》,仅梳理研究史,就多达六百页。翻完《研究史》,反倒坚定了我原有的想法:绝不可能为这次变法做一个盖棺论定的评价;从变法当时直到今天,始终没有定论,无论肯定的,还是否定的,或者折衷的评价,都可以毫不费力地举出足够的史料;任何后人对这次变法的解读,都有其个人见解与时代因素搀杂其间。不言而喻,本文也只能是一家之言。
北宋立国,迎来了中国古代史上又一个繁荣发达的新时期。但到宋真宗、仁宗时期,宋代统治在对内对外上都出现了问题(详见拙著《细说宋朝》)。社会危机是社会变革的第一推动力。于是,就有了庆历三年(1043年)范仲淹主持的新政。这是北宋王朝的一次自改革。新政最终夭折,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未获解决。接替仁宗的英宗,在位仅四年。接着就是他的儿子神宗即位,即位第三天,三司使(财政部长)韩绛报告:自宋夏战争以来,“百年之积,惟存空簿”。有一数据,庆历以后每年赤字在三百万贯,1065年,神宗即位前两年,差额扩大到一千五百七十万贯。改革和变法都是逼出来的,古今无不如此。
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史学界习惯把这场改革称为“王安石变法”,这是因为列宁盛赞王安石是“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王安石在这场改革中的关键作用不容置疑,但设若没有宋神宗坚决支持和断然发动,他绝不可能有所作为。熙宁改革是这对君臣共同推动的,称以熙宁新法似乎更客观公正。宋神宗在其第二个年号元丰的八年间,在王安石罢相的状态下继续变法,故而历史上也将其合称“熙丰变法”。
新法陆续出台。理财方面共七项,按颁布顺序为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免行法、方田均税法。强兵方面共四项,为保甲法、保马法、军器监法、将兵法。育才方面共三项,为科举新法、三舍法与《三经新义》。新法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诸多方面,但其关注点是富国强兵(十四条中占十一条)。从变法的侧重面来看,富国明显重于强兵,而理财是富国的根本手段,理财新法(十一条中占七条)接二连三地出笼,原因即在于此。
元丰年间,变法由宋神宗一手掌控。当时就有人指出:“元丰之政多异熙宁”,说明变法颇有转向。主要表现有二:一是富国的变法内容加强了国家专利的分量,而发展经济、抑制兼并的成分则进一步弱化;二是强兵的倾向压倒了富国的内容,保甲法、保马法、将兵法成为变法的重头戏。另一方面,他对立国以来的官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史称“元丰改制”。这次改制,职官制度有所理顺,行政效率也有所提高,但决不是政治体制上带根本性的改革(至多是机构改革)。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病逝,严格意义上的王安石变法或熙丰变法画上了句号。
这篇短文不可能论及变法的方方面面,先说说今人还感兴趣的两大问题。
第一、变法由谁埋单,是谁得利?
熙丰变法主要局限在经济、军事和教育领域,经济更是重中之重。以免役法为例,差役原本是乡村上三等户的特权与肥缺,个别因当差服役而赔钱乃至破产的情况也有,却非本质现象。变法以此为由,改差役为雇役,按理役钱不应该分摊到乡村下户(四五等户)头上。现在却不论上户下户,一律按财产每贯摊派十文,上户虽也有所支出,但不构成大负担;下户一般要承担几百到一二千文,则不胜苛重。
再看青苗法,原先虽规定“不愿请者,不得抑配”,但无论乡村户,还是坊郭户(相当于城镇户口),无论乡村上户,还是乡村下户,无不据户等与财产强制抑配青苗钱,青苗息钱实际上成了国家变相征收的财产税。由于是国家政权的强制抑配,就具有超经济强制的性质,比起原先的高利贷来,也是一大倒退,因为借高利贷毕竟还是一种经济关系,必须出于自愿。说到底,青苗法无非是把“兼并之家”的高利贷放贷权强制收到国家手里,难怪梁启超称之为“以国家而自为兼并”。
变法的兴奋点聚焦于理财,其最大成效也就是国家财政明显好转。变法确使国用丰饶:熙宁六年的青苗钱利息达二百九十二万贯,熙宁九年的免役宽剩钱(即支付役钱后的纯结余)达三百九十二万贯,两者相加约七百万贯。变法不仅抹去了积欠多年的财政赤字,还建立起五十二座战备物资库。元祐更化时,朝臣认为,变法增加的收入可供国家二十年之用;直到徽宗时还是“余财羡泽,至今蒙利”。倘若以财税增长作为全面肯定变法的充足理由,显然有失斟酌。变法在实际上把富国与富民对立了起来,走入了国富而民困的怪圈。
变法之初,有过一场争论。司马光认为,天地所生货财是一个定数,不在民间,就在国家,所谓善理财者,不过是头会箕敛。这一说法停留在简单再生产的立场上,固然不足取。王安石反驳:“真善理财者,民不加赋而国用饶。”但变法中财政收入的增长,主要不是依靠发展生产,恰恰是以青苗、免役等名目“加赋”的结果。所以司马光一语中的:“不取诸民,将焉取之?”宋神宗也声称:变法是“取民之财,还以助民”。后半句话只是空口许诺,人民没有从变法中得到多少好处;前半句话说明了从变法得利的是国家(当时还倒真的是国家,很少有落入改革派私囊的),而为变法埋单的主要是老百姓。
第二、北宋灭亡是不是变法惹的祸?
前几年有一本《帝国政界往事:公元1127年大宋实录》,把北宋灭亡那年作为坐标点,认为这年的苦果与王安石变法直接有关,有一章标题就叫“都是王安石惹的祸”。严格说来,宋神宗去世,就标志着熙丰变法的终结。虽说历史是割不断的,但王安石变法是否要为靖康之变直接负责呢?
神宗死后,先是元祐更化,以司马光为首的旧党全面清算新党及其政策。如果说,熙丰变法还是旨在解决国家社会问题(虽然没完全解决好),元祐更化则使这些问题治丝而棼。其后,哲宗亲政,对旧党以牙还牙而变本加厉。六年以后,哲宗去世,其弟赵佶即位,就是鼎鼎大名的宋徽宗。他的第一个年号叫建中靖国,倾向性很明确:“建中”就是在新旧之间不偏不倚,做到大公至正;“靖国”就是强调安定团结是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倘真长此以往,其后政局恐怕另是一番气象,可惜他转眼就改初衷。次年即改元崇宁,表明将崇尚熙宁之政。他与宰相蔡京尽管还打着新法的旗号,但所作所为,与熙宁新法已了无关系,诚如王夫之指出,王安石精心擘划的新法“名存而实亡者十之八九”。北宋灭亡固然有外敌因素,但就内政而言,元祐是一次折腾,绍圣是又一次折腾,崇宁则是一次更大的折腾,朝政混乱越发不可收拾。而蔡京却始终拉变法为大旗,令朝野生出“多少坏事借变法之名以行之”的愤慨。正是在这种情势下,靖康之变前一年,杨时上书,把王安石与蔡京并列为蠧国害民的奸臣;南宋更有人认定,变法破坏了“祖宗家法”,这才导致了靖康之难。这种评价,有失公正。也在靖康之变前夕,有人指出:“祖宗法惠民,熙丰法惠国,崇观法惠奸。”祖宗法惠民,虽然未必;熙丰法惠国,还是较客观的评价;至于崇观法之不同于熙丰法,就在于征敛所得多入蔡京一伙私囊。
但毋庸讳言,变法以后,政治空气迅速恶化,是非善恶观念日渐沦丧,人心风气有一个明显的转向。在王安石变法到蔡京专权之间,之所以导致国家管理层的彻底分裂,就在于两党将不同派别的政策分歧,转化为党同伐异的行为模式与政治斗争。这种积淀在传统文化中的排他性心理,王安石为代表的新党有,司马光为代表的旧党有,即便宋代以后的中国政治中也未见得完全绝迹。
变法的教训与启示
第一,必须把握好改革力度与社会承受力之间的张力。
王安石明知改革“缓而图之,则为大利;急而成之,则为大害”,却在实践中仍操之过急。正如反对派所批评的:“二三年间,开辟动摇,举天地之内,无一民一物得安其所;数十百事,交举并作,欲以岁月,变化天下。”他是一个抱负远大的改革家,但有些改革方案脱离实际,急于求成。在短短数年间将十余项改革全面铺开,恐怕社会各阶层都不见得有这种精神的和物质的承受能力,于是变法反而陷入了欲速则不达的困境。神宗也有同样毛病,苏轼就说他“求治太急,听言太广,进人太锐”。
第二,防止改革中动机与效果的背离,条文与执行的偏差。
即以双方争执最激烈的青苗法与免役法而言,旧党多就执行效果言,新党则多就立法本意言,双方立论也就大相径庭。青苗法条文规定取息二三分,以抑制 “兼并之家”的加倍之息;但实际执行中,取息竟高达六分,绝对不是初衷所谓的“薄其息”。免役法由差役改为雇役,不失为历史的进步,但其要害并不是“免役”,而在于役钱。按理说,差役原是乡村上等户的事,如今却规定乡村下户也必须缴纳原先所无的役钱,无论如何是额外的负担。其结果只能“纵富强应役之人,征贫弱不役之户,利于富不利于贫”,也完全违背了安民的初衷。
第三,在立法与用人的双向关系上,不能有所偏颇。
用人不当,是熙宁新法不得人心的重要原因。变法派中,除王安石个人操守无可非议,吕惠卿以下直到蔡京一干人等,个人品质多有问题,有的当时就被视为小人,不少人后来名列奸臣传,也绝非偶然。而以司马光为首的反对派,都是口碑极佳的贤者。陆佃曾反映放青苗的官吏收受贿赂,变法派竟声称“私家取债,亦须一鸡半豚”,公然放纵腐败。变法由这样一批贪官污吏、卑劣小人在推行,势必声誉扫地,阻力增大,应由行政技术层面解决的议题转化为道德层面的问题。而变法派在后一层面上与反对派相比,立即陷于劣势,变法的前景也就不言而喻了。
以王安石为代表的变法派最大弊病,就是只看重死的法制,而忽视了活的人事。他有一个理论:“善吾法而择吏以守之。”即完善法制是第一位的,而后只要选个官吏去执法,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与此相对,司马光也有一个理论:“苟得其人,则无患法之不善;不得其人,虽有善法,失先后之施矣。故当急于求人,而缓于立法也。”即人治是第一位的,用现在的话说,干部队伍的建设急于法令制度的创立。两人各执一词,各有其合理因素,这与近来讨论中国改革到底是制度决定论还是文化决定论似有一种对应性。正确的路向应该是既重立法,也重用人。
第四,得君行道的体制局限。
胡适与余英时都认为,在历代改革家中,唯有王安石能“得君行道”,堪称幸运。这里涉及一个君主政体问题。“得君”,就是改革大臣得到君主重用、信任,这是“行道”(道,可以是政治理想,也可以是改革主张)的唯一前提。王安石是幸运的,但也有他的悲哀。
以他们的君臣关系而论,可分三段。第一阶段,大约在熙宁变法初期(熙宁四年前),神宗在变法的大计方针上对王安石言听计从。这是这对改革派君臣的蜜月期,也是变法最大张旗鼓、狂飙突进的时期。当时,反对派阻力最大,但因“得君”,却相继被罢政出朝。
第二阶段,大约在熙宁四年后到第一次罢相(熙宁七年四月)前。王安石已看出神宗“刚健不足”,即对变法不是“力行不倦”,而是采取走钢丝的“平衡”策略,就以健康为由自请辞职,神宗宽慰道:“朕与卿岂他人能间?”但君臣之间已有缝隙。
第三阶段,王安石再相(熙宁八年六月)以后。王安石明白,变法说到底是皇帝家的事,最后主张只能由皇帝拿。他执拗而有个性,表明自己“投老余年,岂能久事左右,欲及时粗有所效,望陛下察臣用心”。神宗勉慰他:“固所望于卿,君臣之间切勿存形迹。”但形迹既有,遂难泯灭。安石一再称病求去,神宗终于同意,一段君臣际会的佳话打上了终止符。王安石再次罢相而“十年不用”,也可见神宗态度的转变。
总之,王安石能够变法,变法能够推进,元丰变法有所转向,以及变法有所成功也好,变法深度不够也好,变法在神宗死后立马被元祐更化一风吹也好,都与 “得君”与否命运攸关。一句话,变法的命运由君权(无论是宋神宗,还是后来代行君权的高太后)来决定,由君主政体来决定。这个政治体制问题在当时是无可奈何的,却值得后人深长思之。
熙丰变法的功过得失与是非成败,始终莫衷一是。
这次改革主要是一种应对社会危机的政治需要,而不是一种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熙丰时期社会经济有显著的发展,变法在局部调整生产关系以期推动生产力发展上,在解决国家财政危机的富国目标上,取得一定成效。从这些方面看,也可以说变法是成功的。
但就改革内容来看,这次变法丝毫没有从根本上触及政治体制问题,只是对制度的某些环节(例如职官制度)进行了局部改革,其政治勇气甚至比起以整顿吏治为重点的庆历新政来都有明显的倒退。不仅冗官冗兵冗费问题、吏治问题与军队战斗力问题,没有一项得到根本解决,连经济领域里抑制兼并、平均税役等问题也没有用心去解决。
变法指导思想可以概括为两句话:理财以富国,富国以强兵。但熙丰变法在军事改革上成效相当有限,以至有人说新政富国有术而强兵无方。军队素质低、战斗能力差的弊病也未见有大的改观,最好的证明就是数十年后上演的那场女真铁骑灭亡北宋的悲剧。唯一有成效的是保甲法,但保丁替代募兵也无法彻底实现,倒是主要用来控制民众反抗。从这些方面看,熙丰变法只能是一次不成功的改革。
刘子健有一本书,名叫《中国转向内在》,认为熙丰变法已就有这种转向的端倪。他指出:“在变法体制下,政府变得自信而武断。”从总体上说,熙丰变法在政治、经济与思想文化上都强化了国家行为的集中管制,把宋初至仁宗朝相对开放与宽松的社会体制又逆转了回去。谓予不信,有例为证。
在政治体制上,宋初确立的文明体制虽有局限性(例如事权分散、效率低下),但仍有其合理性(分权制衡、权力制约等),变法改革却在某种程度上发展了局限性而遏制了合理性。例如,变法中君权反而强化,元丰改制以《唐六典》为蓝本,则是退到唐代文明体制上去,不仅看不到宋代开国体制中蕴涵的合理性因素,官员素质的“劣化效应”反而进一步制度化、合法化。而保甲法的负面影响也确实深远,直到近现代还被专制政府奉为至宝。
在经济政策上,主要表现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强制干预(青苗法、免役法、市易法、均输法),以强化官营禁榷搜刮民财为特征,打击与限制了民间商品经济的发展,“看得见的脚”踩住了“看不见的手”,阻碍了客观经济规律的正常作用。
在思想文化上,熙宁间在京城设置巡卒,巡查人们是否对新法散布不满言论;在思想言论上,首开党同伐异的政治解决做法,对后来的文字狱与文化专制开了恶劣的先例,仁宗朝言论自由、思想开放的环境也至此为之一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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