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稿遭质疑(图)


“福”与“祸”

中国社科院的一项研究表明,中国73%的农民上访事件以及农村65%的“群体事件”都和土地纠纷有关。出于对土地、房屋纠纷,尤其是暴力拆迁影响“稳定”的担心,中国政府试图对有关条例进行改良。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问题研究员于建嵘虽然以没有上级批准不能接受境外媒体采访为由婉言拒绝了德国之声的电话采访请求,但他上个月曾对《新京报》表示,近20年来,农民被征地约1亿亩,获得的征地补偿费与市场价的差价约为2万亿元人民币。他还指出,“土地问题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和焦点问题”。

而在中国的大中小城市,土地纠纷引发的暴力事件也层出不穷,上海、成都等大都市也接连发生户主因抗议暴力拆迁而自杀的事件。由城乡拆迁问题引发的社会不安定早已成为中国政府最头痛的问题之一。

12月15日,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俗称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尽管该意见稿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国有土地”,没有覆盖同样存在大量问题的所谓“农村集体土地”,条例名称也刻意避开“拆迁”二字,但普遍认为,这是政府为阻止强行拆迁、暴力拆迁问题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而迈出的重要步伐。

法院独立性从何保障?

意见稿中第三十二条写道:“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一些专家解读说,这就意味着取消行政强制拆迁,强制搬迁必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此,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的唐吉田律师认为:

“法院的人财物目前来讲还是受制于行政机关,所以法院的独立性是一个问题,被拆迁人的救济途径是否能够跟上,相应的手段是否能够完善也是问题。所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只是向解决问题迈出的一步,而不是全部。”

补偿条款仍倾斜于征收方

在补偿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法律专家认为,该条款“水分”含量大,标准模糊,而且只谈“房屋补偿,不谈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明显倾斜于征收房屋的一方。唐吉田律师说:

“现在既然说城市土地实行全民所有,那么土地收益不能仅仅以公告之日的房屋价格作为标准。开发商也好,政府也好,土地增值的部分还应在土地的产权人,也就是全民那里有体现,对被拆迁者应该体现得更加直接一些。而现在实际上是代管人,也就是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获益非常明显。”

野蛮拆迁的直接导火索往往是因为在补偿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这从于建嵘所谈20年来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费与市场价的差价约为2万亿元人民币”中可见一斑。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而在征求意见稿适用的前提条件,也就是如何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需要”的问题上,法学界人士也提出质疑,认为其界定过为宽泛,标准不明确,为非法拆迁留下很大的口子。唐吉田认为,公共利益的界限应该是一个全民讨论的过程,否则所谓的公共利益很容易变成一个借口。他指出:

“土地财政兴起以来,对开发商、地方政府的诱惑很大。从根本上讲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土地制度怎么才能确保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另一个就是财税制度,也就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权和税权要统一。现在是地方政府承担了很多公共职能,但除了土地财政外很难获得足够的财力,而中央政府集中了大量财源,但这些财源并没有通过转移致富等现代财政手段平衡到地方政府相应的事务中,因此造成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收益。必然出现拆迁、征地等不择手段的悲剧事件。”

在漫长的讨论和征求意见后,新的拆迁条例何时能够问世尚无定论。尽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因没有触及根本性的制度问题而受到法律界诸多质疑,但它或多或少触动地方政府、开发商等方面的利益。一些人士还担心,在新条例出台前,甚至还会出现反弹,刮起一股新的强拆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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