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0日,上午9时我到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法院试图查阅案卷的资料和能得到盖有最高法院公章听证笔录复印件,在传达室门卫让我先与档案管理人员用电话联系,可传达室并没有可供使用的电话,也不提供档案管理员的联系电话,我只好用自己的异地手机查档案管理员的联系电话,打通电话我说:“我要阅卷和复印听证笔录”。档案管理员先问我,“你要干啥”?我回答说“我要继续申诉”。他说:“档案不在他这,你找书记员要”。于是,我当即打通了电书记员包硕的电话说明我要阅卷和想得到盖有最高法院公章听证笔录复印件,包硕问我你想干啥,我说裁定书多处事实认定错误,并且存在捏造事实行为。我一定要要继续申诉”。包硕说:“你突然来我没有准备,你先回去用电传传过去,或寄去。”于是我信以为真,只好回家等候。回家后又给包硕打电话,她告诉找办案人马秀荣并给了一个电话号码,可这个电话号码打了一个多月也没人接,再给包硕打电话也没人接,我自己感到我被耍了。
4月5日我上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查看上网判决书和裁定书,发现4月2日以前的还有的吉林省高级法院对我上诉做出二审判决书(2006)吉民三字第177号全文内容突然全部被删除,直至今日仍然只有案由、案号、合议庭成员名单在网上。或许我3月30日的电话可能惊动了审判长于晓白。
那么,同一案件的二审判决和最高法院的裁定书存在什么问题使之不得不从网上撤掉,通过以下对判决书和裁定书主要事实认定的对比及分析便可便可知其一、二。
最高法院百亿版权案捏造事实一案的一、二审判决是由长春市中级法院院和吉林省高级法院做出的,在确定著作权归属的主要事实认定上与最高法院还存在重大差别,我仅指出其中的主要两点主要差别:
第一、是同一软件还是不同软件的差别
一审认定事实认为:在熔退休前在TQ-16机上开发的1982年版软件与退休后在微机上开发1997年1.0版、2003年的2.0版不同的软件是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关系,是同一作品。是对1982年版软件的升级,著作权不发生变更。(见二审判决第10页倒数第9行其至第11页第1行止)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二审认定事实与原审无异。程在熔在职时就参与编写了该软件”,(见二审判决书第17页12行)
最高法院裁定认为“本案争议软件系内力分析软件1.0及2.0,电力设计院1982年、1991年开发的软件与本案争议软件没有直接关系。原审判决对上述软件存在关联的认定不影响对争议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判断。至于一审判决有关上述软件系源程序与目标程序关系的观点,二审判决并未采纳,亦不会对争议软件著作权归属产生影响。”(见裁定书第7页第5行)
第二、参加开发与职务创作的差别
二审法院认为:程在熔是参加开发,作品的性质为法人作品。(见第19页15起16行止)
最高法院认为: “虽然程在熔在编写内力分析软件1.0及2.0源程序时已经退休,但其参与内力分析软件1.0及2.0的开发,仍以原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享受原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程在熔与电力设计院形成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关系。……属于职务创作”。(见裁定书第7页倒数第7行)
【分析】
从以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看,1982版与1997年的1.0版和2003年的2.0版本应属于三版不同的软件,被错误的认定为同一软件。二审法院只是没有提1982年版与1.0版和2.0版软件是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关系,但把三版认定为同一软件还是一致的没有任何本质的区别;这完全是混淆是非,指鹿为马的欺骗做法。但一、二法院认定程在熔退休后开发的1.0版和2.0版是参加开发,而不是职务创作行为。东北电力设计院也从未说过程在熔开发1.0版和2.0版是职务创作行为,也是参加开发。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参加开发者是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应为双方共有。很明显一、二审判决把程在熔退休后开发的1.0版和2.0版的软件著作权判定全部判定归属于东北电力设计院,不仅违反事实,而且结论本身也是违反法律的。
最高法院否定了一、二审认定的1982年版与1.0版和2.0版是同一软件的认定,这等于否定了一、二审判定1.0版和2.0版的著作权归属于东北电力设计院的最为主要的事实基础。而对一、二审判决著作权归属的错误最高法院并不想纠正,而是以“亦不会对争议软件著作权归属产生影响。”来文过饰非,并用捏造的事实来取代一、二审的指鹿为马。然而,认定程在熔退休后的开发为“职务创作”,这毕竟是最高法院一手捏造的事实,它从本案所有的证据中找不到任何证据,从一、二审判决也找不到任何依据。只要对照原来在网上的二审判决书和裁定书,主要事实认定前后明显不一,“职务创作”的谎言就会不攻自破,判决书和裁定书明显都存在严重的枉法裁判行为。而如今二审判决书被从网上撤掉,只剩下最高法院裁定书的一面之词,这样其客观效果,起到了让读者难以发现裁定书存在的枉法裁判问题,同时也掩盖了一、二审判决的枉法裁判。但是即使这样却仍无法彻底掩盖裁定书与一、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的差别。此外,更无法掩盖一、二审法院和最高法院都存在着对涉嫌重大刑事犯罪行为不作为的行为。
众所周知,罪恶怕见阳光,最高法院从网上撤掉二审判决书的行为本身只能让更多人认为这是在掩盖事实真相,其结果也只能是欲盖弥彰,这更加暴露了一、二审判决书和裁定书存在枉法裁判行为,将会有更多的人因此而质疑本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合法性。请不要忘记,一句谎言至少要用一百句谎言来掩盖;当事人虽笨,但还能分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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