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下班被搜身致精神分裂 (图)
张国萍
“我现在最怕天黑,一到夜里,总看见有人闯进我家里来,问我偷鞋没偷鞋。”说这话的人叫张国萍,36岁,曾在本市成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湖实业”)工作,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司法鉴定证明,她的精神障碍与在成湖实业工作时被搜身有关。本市东丽区法院就此判决上述企业赔偿张国萍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持续、通常慢性的重大精神疾病,是精神病里最严重的一种。临床上表现为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障碍以及精神活动不协调。患者一般意识清楚,智力基本正常。10月29日,在张国萍心智清楚的情况下,她和家人接受了本报独家采访。
当事人讲述
每天搜身被怀疑是贼 接受不了人格受侮辱
“成湖实业是一家韩企,我在成型车间当操作工,那时我才二十几岁。”如今,张国萍目光呆滞,行动迟缓,但提起跟企业打官司的经历,她的表述比较连贯,讲述也还清晰。她说:“我这几年没别的事,就是跟他们(指上述企业)打官司,别的什么都想不进去。”
据张国萍介绍,成湖实业是一家做鞋的公司。“他们对我们不放心,怕我们偷他们的东西,让十几个女保安搜我们的身。下班时要搜,中午去外边吃饭前也要搜,不搜就不让出车间。”说着,张国萍站起身来,示范被搜身的动作。
好好的人,得天天接受搜身来证明自己不是贼,这让张国萍接受不了,她认为自己的人格受到了污辱。“我跟他们吵过架,可是不管用。”张国萍说,“他们 (指企业管理人员)张嘴就骂街,不让搜身他们就骂,抬手就打,还说我违反公司规定,罚了我100块钱。”可能跟这些冲突有关,她感觉自己在企业处处受排挤,心情越来越糟。
丈夫眼里曾是开朗人 后来情绪越来越激动
张国萍的丈夫吴泽坤说:“我们刚认识时,她是一个开朗的姑娘。我们结婚一年后,她到这家公司工作,渐渐变得不爱说话了。起初,我还以为是生孩子让她感觉压力大不开心,没想到后来她的情绪越来越激动,发展到动不动就打孩子,还把家里能砸的东西都砸了。我再了解才知道,原来她是因在单位被搜身而不开心。于是,我给她写了材料,让她到公安局和妇联反映。”吴泽坤介绍的这些情况,发生在2001年至2008年间。
睡梦中大喊“别摸我” 医院诊断精神分裂症
张国萍反映情况后,2008年3月31日她意外地接到了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是2000年7月进厂工作的,合同都是整年整年签,这刚3月就说到期了,他们是在打击报复。”一纸辞退告知书令张国萍彻底崩溃。
当夜,她突然惊醒,大喊大叫“别摸我,别碰我”。“她这一嗓子把我喊醒了,我感觉她可能做恶梦了,赶紧连哄带劝,好容易睡着了。”吴泽坤说,“没想到,我刚睡着,又被踹醒了,原来是她又打又踢的,好像我是她的敌人。可是,一看她的眼睛还闭着,根本不知道有打我这回事。”转天,也就是2008年4月1 日,吴泽坤带妻子到安定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接受采访过程中,吴泽坤拿药端水给妻子服下。那是一种叫“利培酮片”的药,说明称用于治疗急性和慢性精神分裂症及其他各种精神病性状态的症状。“还有两种药。”吴泽坤记得一清二楚。
波折维权路
“搜身”侵害人格尊严 一审没证据驳回诉请
2008年4月10日,张国萍在家人的支持下向东丽区法院递交了诉状,向成湖实业讨要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医药费、误工费若干。
开庭时,成湖实业对搜员工身体一事是认可的,称因建厂以来,经常有职工偷拿成品鞋和半成品,无奈采取下班时对成品车间职工检查的办法。主要是眼观,对个别职工,由女保安隔着衣服用手轻拍。“即使检查方法欠妥,也不会给原告(指张国萍)造成精神上的严重伤害。原告在2008年3月31日下班前精神正常,次日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没有科学依据,是为其求偿做准备。”
东丽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了成湖实业存在“由女保安逐个检查女职工”的事实,具体检查方法是女保安在车间门口对女职工逐个检查,检查中有令职工将上衣下摆向上、向外撑开的行为,也有保安在职工腰腹部拍的动作。法院认为,成湖实业对职工进行例行检查的制度属于其内部管理问题,实施中有侵害职工人格尊严的行为,应予制止。现经原告举报,有关部门协调,被告已取消这一制度。至于张国萍主张的因此造成精神病的事实,法院认为,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她得精神病与企业例行检查有因果关系,因而一审驳回了张国萍的诉请。
四人专家组介入评定 精神障碍与搜身有关
张国萍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市二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东丽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其后,张国萍向法院递交了申请,请求对自己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由四名专家组成鉴定组,对张国萍进行了鉴定。专家认为张国萍的精神症状是在被搜身事件之后出现,其应激相关障碍主要是由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引起异常心理反应导致的精神障碍,故评定其精神障碍与被搜身事件有因果关系。
成湖实业重审变说法 称张国萍没有被搜身
而在重审开庭时,被告成湖实业变了说法,称张国萍在其单位工作期间没有被搜身,她是否有病与单位无关,不同意其诉讼请求。为了证明这个说法,这家公司的车间管理者、保卫科主任、车间负责人及人事部职员都向法庭作证,证明没对张国萍搜过身。
对于上述司法鉴定,成湖实业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东丽区法院于是委托天津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二次鉴定,被退回。因为两次鉴定程序的启动,延长了审理时间。法院最终仍然认定了第一次鉴定结论,并据此判决成湖实业赔偿张国萍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还有医药费、误工费等共7000多元。这是2010年 5月,当时判决没有支持后续治疗费用,理由是尚未发生。
再诉索赔后续治疗费 被告企业不认可上诉
2010年7月,张国萍再次起诉,就后续治疗费进行索赔。此时,成湖实业已被星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湖实业”)吸收合并,张国萍于是把星湖实业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星湖实业赔偿张国萍7000余元。这一次,星湖实业提出上诉,其中一个理由是张国萍在一审开庭时,仍能参加审理,说明其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具备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而没有参加劳动,而要求长期支付误工费有失公允。
C律师说法
损害名誉权人身权 企业无权强行搜身
天津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任秀福律师认为,企业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但必须建立在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不得违法。“在下班之前搜身的行为已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的前提是把每个职工都设定在小偷的基础上,像防贼一样防职工,这种做法本身既损害了职工的名誉权,也损害了职工的人身权。”任秀福认为,企业没有权力强行搜身,即使有这方面的怀疑,也得通过公安机关采取这种行为。“这种强行搜身的行为既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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