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檀:对凯恩股份的幕后力量必须追究到底
在遂昌县上级公安部门的干涉下,“揭黑记者”仇子明的潜伏生活告一段落。
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除了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对《经济观察报》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决定外,还表示“将对该案件办理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并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法律、相关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查明情况后,严格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这说明,此前遂昌县公安局坚称的程序合法站不住脚,构成通缉的要件不具备,只要短时间的认真审核,就能得到结果。我们期待丽水市公安局查明情况,严格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避免公器私用,在最大程度上损害社会利益,让政府为个别人的公器私用背上骂名。
遂昌县公安局如此行事,有两大可能:一是业务不熟练;二是有意利用权力威慑披露者,与被披露人士沆瀣一气,玷污执法部门的形象。
怀疑遂昌县公安部门公权私用充分理由。由于凯恩集团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5月20日,遂昌县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在6月5日记者发表第一篇报道之后,经过一系列操作,浙江遂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7月23日签发了一份通缉令,内容为:“2008年以来,该犯罪嫌疑人(仇子明)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及公开散发传单,诋毁某公司,严重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其行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名。”
既然凯恩集团报案在先,而仇子明本人当时并未发表报道,为何最终遂昌县公案通缉的是仇子明而非其他所谓的“污蔑者”?遂昌公安机关是否有证据证明此前网络披露文章为仇子明所发?并且披露内容均为捏造?难道遂昌县公安局学会了时间穿越术?
在通缉之前,遂昌县公安部门起码没有向报社与记者取证,似乎只采信报案者的一家之言。7月27日晚,杭州某公司的财务总监翁安余因为在论坛上转发仇子明的稿件被遂昌警方带走刑拘。我们应该对翁安余事件保持足够的关注,如果说仇子明还有媒体同道的共同关注,既无话语权又无其他背景的翁安余,很可能成为沉默的牺牲品。
似乎不仅遂昌县公安局成为凯恩股份的私器。今年7月《时代周报》记者曾多次致电凯恩股份和凯恩集团,欲了解相关事宜,被公司推到遂昌县委宣传部。凯恩方面称,遂昌县专门有个小组,有关凯恩股份和凯恩集团的信息,一律由宣传部统一发布。如果此事属实,说明一个公司的宣传已经由县宣传部门负责,公司在当地的能量可想而知。联想到“污染门”爆发前,紫金矿业与当地政府血肉相连的关系,很难堵住天下人对于可能存在的官商勾结的悠悠之口。
仇子明的报道对于凯恩股份核心质疑有两点:第一,在改制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第二,上市之后存在内幕交易掏空上市公司嫌疑。
凯恩股份要洗刷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嫌疑,只需要证明在2001年的改制过程中,遂昌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这16位自然人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中,按照凯恩集团提留、剥离后净资产(595.757万元)85%的优惠,作价89万元,其中把15%的优惠当作85%的优惠是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这样,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就不是王白浪等人,而是遂昌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者受让的这16位自然人,或者是遂昌国有资产管理局,必须为85%承担责任。或者,双方联合宣告,遂昌县委文件“可按购买数额的大小给予15%左右的价格优惠”就是给予85%的优惠,让所有的数学与逻辑见鬼去。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如此社会事件,理应在认真调查后将结果公之于众。而不是由浙江省证监局不知名的“某负责人”一句含糊的“就现阶段的调查结果而言,尚未发现该公司存在问题”蒙混过关。
要洗刷内幕交易、掏空上市公司嫌疑,凯恩股份与凯丰纸业是正常交易。最后一项指控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涉嫌抽逃资,查清楚也不困难。按照《刑法》第159条的规定,看看王白浪之弟王静波的1000万元出资借走后是否已经偿还,何时到账即可。
凯恩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王白浪,在遂昌当地官场与商场如鱼得水,是第九届省人大代表与第十一届省党代表,凯恩股份是遂昌最早的上市公司,在当地根深叶茂。从王白浪本人的表现来看,他希望成为资本家,推出一家家公司上市也就是王白浪的“卖苹果树”理论。
民营企业本身是弱势群体,人们寄希望于民营企业改良中国的商业生态,提高市场效率,但一再披露的民企与地方官场千丝万缕的联系显示,民企业者正在发生深刻转变:从实业家转身为资本家,从市场人士转变为能量巨大的官商人士,生存环境与品性同时劣质化,对于起码的价值观欠缺最起码的尊重。如果不把凯恩股份的幕后力量追究到底,这些纵横于官商两场的力量将通缉所有的披露者。
幸亏他们还做不到。我们期待上级公安部门公平、客观的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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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