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所长耿新有,以殡葬管理所的名义收取公墓管理费62万元(他被提起公诉时,本报曾报道),前日,记者从登封市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耿新有有期徒刑12年半。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0年,耿新有利用管理嵩山公墓和少林连天公墓的职务便利,私自以殡葬管理所的名义向嵩山公墓收取公墓管理费22万元,向少林连天公墓收取公墓管理费40万余元。这些钱都被其用于赌博及生活消费。
另外,2009年9月,耿新有以少林连天公墓应交民政协会会费和殡葬管理所车辆需要修理为名,向该公墓索要3万元,用于赌博及日常生活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耿新有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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