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已经过去,无法无天的时代应当结束
【看中国记者李甄综合报导】二零一零年六月三日,北京周世锋律师事务所程海律师和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梁小军律师为山西市民李怀玉进行了一场无罪辩护。针对侯马市公安不准律师会见当事人,以及在开庭前法庭审判员对律师威胁不准为法轮功作定性辩护等行为,两位律师除了表示侯马市的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大范围严重违法外,也指出信仰、交流甚至传播法轮功无罪。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晚,山西省侯马市法轮功学员李怀玉应朋友支军之邀去其家中教功时,当地路东派出所警察前去逮捕了李怀玉,侯马政保科警察随后到李怀玉家抄家,抄去计算机主机。侯马市检察院指控李怀玉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上诉法院。因此李怀玉的妻子聘请来自北京的程海和梁小军两名律师为丈夫辩护。
信仰、交流、传播法轮功无罪
在开庭时,两名律师指出:“指控李怀玉犯罪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他们在辩护词中写到:“证人支军的证词和李怀玉当庭供述相一致,证明支军和李怀玉认识十多年,支军原来对法轮功就有所了解并有好感,因为和妻子吵架,想更好地学习法轮功,改善自己暴躁的脾气和调适夫妻关系,邀请李怀玉去教他法轮功,没有危害社会。”依法不构成犯罪。
两名律师进一步指出,即使李怀玉是主动去传播法轮功,依法也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危害社会,不是犯罪行为。
律师:检方指控没有法律依据
两名律师在辩护词中说:起诉书和检察员庭审引用的法律,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款和第五款。
律师接着指出:刑法第三条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刑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做出法律解释。控方适用的法律条文,均无明文规定法轮功是邪教,信仰法轮功是犯罪以及上“敌对势力网站”是犯罪的规定。律师进一步指出:司法解释不得创法,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全国人大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创设了“制作邪教宣传品罪”、和“传播邪教宣传品罪”两个莫须有的罪名,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当予以适用。
在庭审时检察员郭彩霞又杜撰出一个李怀玉“浏览敌对势力网站罪”,律师指出这“与法无据”。
侯马的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本案中严重违法
(一) 侯马市公安局 严重违法
辩护词中说:“侯马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赵建林、看守所所长刘瑞平、局长李胜先后拒绝律师会见被告人李怀玉,没有任何法定理由,破坏刑诉法、律师法和警察法的正确实施,侵犯律师依法执业权、剥夺被告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两辩护人向侯马市政法委、人大、市委、市政府投诉,均没得到解决。向侯马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侯马市公安局依法安排律师回见,答复是不受理。 ”
律师还就公安提供的两份证人的询问笔录中在时间上的自相矛盾说明,所谓证词明显虚假,同时司法文书未提供作出该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属于非法鉴定。
(二)侯马市检察院 程序违法
两名律师提到:“侯马市公安局违法拒绝律师会见李怀玉,我们向侯马市检察院监所科和分管副检察长周显亮投诉,要求检察院监督公安局依法办案,没有结果,该院不履行宪法、刑诉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所规定的监督公安依法办案的义务。”律师同时指出:刑诉法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庭审时没有通知证人到庭。检察院办案程序违法。
(三)侯马市法院 的违法行为
两名律师也指出侯马市法院的违法行为:侯马市公安局拒绝律师会见李怀玉,两辩护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其依法安排律师会见,法院违法不予受理。
开庭时,法警多次粗暴翻搜律师的公文包,违反最高法院关于律师不用安检的规定。
在法庭上开庭前,审判员郭晓龙对两名律师说,不得对法轮功性质发表辩论意见,否则发言会被禁止,严重的还要驱逐出庭,严重侵犯律师的辩护权。律师认为这是公然破坏刑诉法、律师法和法官法的正确实施。
把法轮功学员当罪犯 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两名律师在辩护词中说:被告人李怀玉在一九九九年以前被政府允许练习法轮功期间就炼习法轮功,练功的目的是强身健体,因为练功心脏病、颈椎病、肠胃病均痊愈。虽然二零零零年对他判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他还是在一段时间内放弃修练,之后身体的毛病复发,故又开始修练。李怀玉的经验证明,修练法轮功对他身心有益,否则练功的社会环境如此险恶,他不会长期坚持修练,因此法轮功是有益社会的,没有危害社会。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他们的练习行为等应当采取宽容的态度。
律师表示把法轮功学员当作罪犯对待,这样办案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司法机关应当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真正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和贪污受贿等案件上,促进社会的真正和谐。
最后,程海和梁小军律师总结说:指控李怀玉犯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判决无罪。
律师的忠告
两名律师还对法院及法官提出善意忠告:文革已经过去,无法无天的时代应当结束,国家正在推进法治建设,这是全国人民和侯马市民衷心拥护和期待的。希望法院严格依法审理本案,做出对得起法律、对得起人民、对得起自己、经得住历史考验的判决。违法裁判者及其行为,不仅会被历史记载,最终也会被人民追究法律和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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