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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普:李鹏和艾希曼

 2010-07-10 02:06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李鹏在六四日记中为自己作的辩护,令人有一种不由自主的联想。1961年在耶路撒冷,一个叫艾希曼的德国纳粹军官因为在二战中连续不断地把犹太人送往死亡地狱,而受到审判。艾希曼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说,当时没有一个人对种族灭绝的“最终解决”方案持反对意见。对此,美国政治哲学思想家 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在她的《耶路撒冷的艾希曼》(Eichmann in Jerusalem) 一书说,这是一个单纯的事实,艾希曼就是藉此安慰自己的良心的。

李鹏在他的六四日记中,为自己做了类似的辩护。他说,5月17日在邓小平家召开的政治局常委会上,只有赵紫阳一人对邓小平的戒严和镇压指令表示反对,其它的人都表示支持。李鹏的这种说法并不符合事实。事实是,在那次会议上,五名常委中,赵紫阳和胡启立投了反对票,乔石弃权,李鹏和姚依林投了赞成票,而并非常委的邓小平和列席的杨尚昆投了赞成票。李鹏故意这么说,是想造成一个单纯的事实:这是一种集体行为,作为集体中的一分子,他怎么可以像赵紫阳一样,不服从党的决定呢?

六四屠城是不是一种集体行为呢?李鹏在他的日记中,不厌其烦地列举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有头有脸的人物对戒严和流血的支持。从邓小平到中共八老,到江泽民,到胡锦涛和温家宝,再到各部各军区各地方省级干部,全都榜上有名。李鹏的言外之意是,所有这些榜上有名的人,都和他一样,如他们无罪,李鹏则无罪,如李鹏有罪,他们也有罪。

显然,六四屠杀是一种集体行为,是一种只有动用国家的巨大的官僚组织才能实现的犯罪,就像灭绝犹太人的犯罪是一种只有动用国家的巨大的官僚组织才能实现的犯罪一样,虽然程度不用。问题是,在这种国家犯罪中,个人的责任该不该被追究?

四十多年前,在决定艾希曼是否应该为犹太人的大量死亡负责的时候,艾希曼的辩护律师说,艾希曼只是希特勒的“最终解决”机器上的一个齿轮而已,而“最终解决”是一种“国家行为”,是“自上而下的命令”。

对这种“齿轮”和“国家行为”说,阿伦特相当不以为然。她说,如果用这些说法作依据,“那么在根本的意义上,连真正要负责任的唯一的个人希特勒的罪责都不能追究了。”她认为,个人的平庸恶必须被追究。她说,艾希曼看起来不像是一个恶魔般的罪犯,只是一个没有思想,没有辨别善恶能力的,平庸的人,但作为大屠杀组织的顺从工具,他与那些制定屠杀计划,实施屠杀计划和积极支持该项政策的并无二致。“在政治中,服从等于支持。”

艾希曼对权威是绝对服从的。他对希特勒,这个社会底层出身,爬到一个大国领袖地位并成为他那个时代最“伟大”人物的男子,表现了绝对的崇拜和绝对的服从,因而对希特勒的任何指示,包括种族灭绝,他都不折不扣地执行。在阿伦特看来,他服从杀人指令,就是支持杀人。

像艾希曼一样,李鹏“坚决站在以邓小平同志为首的正确路线一边”,也表现了对邓小平权威的绝对服从,对邓的指示也是不折不扣地执行的。从表面上看,李鹏也是一个极为平庸,没有思想,不能辨别善恶是非的人,是一个顺从工具。但是,他自己的日记显示,他在六四血案中起的作用,绝不只是一个顺从工具!他是“4.26”社论,军事戒严和血腥镇压的重要推手,他在六四血案前后表现出来的政治智商,正如高瑜,苏晓康和戴晴指出的那样,绝不平庸!

艾希曼对犹太人种族灭绝负有重大责任,最后被处以绞刑。绝不平庸的李鹏在六四血案中的罪责,更应受到惩罚,否则最起码的人类正义就无法保障。不能和艾希曼这样的罪犯“共享地球”,就是为什么阿伦特认为即便艾希曼只是一个不能思考的“平庸的纳粹”,也应被制裁的根本原因。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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