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各界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强烈呼吁下,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9日推出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系列举措。在此之前,中国国务院刚刚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表述颇为审慎——“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将前后情形联系起来可以看出,围绕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至少在眼下,中国政府部门摆出的是立足于在既有税制框架内解决问题的姿态。
经过了长达30多年的市场化进程,人们已经看到,面对呈日益拉大趋势的收入分配差距,中国政府掌握的调节手段仍十分有限:
在初次分配层面,中国政府既不能直接给非国有制企业职工涨工资,也不宜过多干预国有企业的职工工资,至多是规定最低工资水平和规范市场分配秩序。
在再分配层面,政府需要“劫富济贫”——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但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即便做全方位、多视角的搜索,政府所能采取的调节手段只有税收。在由18种税所构成的中国现行税制体系框架中,细数起来,能够具有调节功能、充当调节手段的,也就是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的其他税种,如占比居第一位的增值税等各种流转税(间接税),起码在税理上它们被归结为累退税(编注:指纳税人的负担率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递减的税)。或如占比居第二位的企业所得税,毕竟也是以企业而非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的。而且,它最终也要附加于价格之中转嫁出去。
诚然,中国也可以通过开征新税如以物业税或房产税为代表的财产税,来实施更具基础性的调节。但在眼下,这还只能是一种目标。在收入分配矛盾已经异常尖锐、年内必须拿出切实可行方案的今天,我们毕竟不能“画饼充饥”。
所以,当前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必须在个人所得税上率先出招。缓解收入分配矛盾,还要立足于在个人所得税上寻求突破口。
对于个人所得税,中国政府历来有两个工作思路:调整税制和加强征管。前者要动现行税制结构,通过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的调整,来强化其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后者则立足于在现行税制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堵漏增收的行动,来提升其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两种选择都有必要,但问题的复杂之处在于,两种操作并非处于同一层面。相对而言,税制结构的调整是基础性的,加强征管则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行动。若打比方,税制结构的调整就如同毛坯房的构建,加强征管则系毛坯房的装修。毛坯房的结构不好,即便花了再大的代价去搞装修,最终获取的结果,也肯定是有无法弥补的缺陷。
时至今日,要解决或缓解中国收入分配矛盾,个税改革已经不容我们再拖,且无多少躲闪的余地。因此,在抓紧出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大势下,从根本上调整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着力于强化建立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基础上的税收监管、加大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无疑是必要的。但与此同时,加强征管的举措,应当也必须同未来的作为改革目标的个人所得税综合制相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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