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

用“假拘留证”抓人到底是怎么回事

 2010-05-06 14:11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2

【看中国讯】据腾讯网5月6日消息,河北灵寿县6农民因一桩村民间的纠纷被抓,之后由于身体有疾患不符合羁押条件,被石家庄的看守所拒绝收监,但在县公安局领导的坚持下,他们还是被关进了尚在装修中的县看守所。最终,5人交了保证金后取保候审,之后再未被追究,未取保候审的宋书春之后被判刑。更令人吃惊的是,县公安局原法制科科长张文慧举报称,此6人的拘留证为假,根本没原始存根。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警方拘留公民“必须”出示《拘留证》。在此,法律的规定不是“应当”,而是“必须”,这是因为人身自由权是极重要的权利,司法机关若要剥夺公民的自由,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这是为了防止公权机关滥拘留权。

而在本案伊始,办案人员就提出当事人不够刑拘条件,但县公安局的领导还是让法制科开假《拘留证》,先拘人再说。正如张文慧举报所称:“造假拘留证,这和非法拘禁有什么区别,这是违法犯罪。”一旦“假拘留证”出炉,被警察拿着作为“执法依据”,必然游离于法律程序和法律监督外,使法律规定的司法权力沦为“私刑”,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利,使其无法得到应有法律的救济;此时的司法,便成“私法”了。

于是,“假拘留证”所启动的司法程序,注定了宋书春案件的悲剧:他虽因患有严重疾患而被石家庄的看守所拒绝收监,但还是被关进施工中的县看守所;他忍受着施工的恶劣环境,向前来视查的官员“喊冤”,拒绝了警方提出交两万元取保案子就可以“活办”的要求。最终被关押约5个月后,他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里明确规定的诉讼权利、人身权利乃至起码的健康权利,在他身上一再被侵害。

另一方面,他的悲剧还源于法律制衡机制的失效。宋书春的那张“假拘留证”,是怎么经过检察院的批捕、审查起诉、法院判决程序的?他被违法关押在施工场所的情况,早已被检察官知悉,但法律监督和救济程序为什么没启动?诚然,宋书春未必没犯下所被判处的“故意伤害罪”,但他显然没得到公正对待和审判,这都源于“假拘留证”。

更令人忧虑的是,公安系统人士进一步指出,拘留证造假背后,是一条黑色利益链:先抓人,后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继而罚没,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很多公安局就有两本刑事拘留台账。如果这样的“私法”活动确实存在,必然大范围伤害公民的权利,使公民生活在恐惧之中。为政者,特别是法律监督机关,应该给公众明确说法:用“假拘留证”抓人,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从目前的情势看,宋书春案的判决已生效,张文慧已实名举报“假拘留证”,但如果只是停留在县公安局“自查自究”的层面,恐难有新突破。这样,灵寿县公安局的上级机关,以及当地检察院,就有必要查清事实并公之于众:“假拘留证”抓人是否存在?如此“执法”是否出于牟利目的?这种现象是否普遍存在?对受害者应如何赔偿,对负责人该如何问责?期待真相早日公开,问题早日解决。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williamhill官网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williamhill官网 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本文短网址:


【诚征荣誉会员】溪流能够汇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爱。我们向全球华人诚意征集万名荣誉会员:每位荣誉会员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订阅费用,成为《williamhill官网 》网站的荣誉会员,就可以助力我们突破审查与封锁,向至少10000位中国大陆同胞奉上独立真实的关键资讯,在危难时刻向他们发出预警,救他们于大瘟疫与其它社会危难之中。

分享到: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评论

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交流,拒绝谩骂。

留言分页:
分页:


Top
x
我们和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我们的网站上使用Cookie等技术来个性化内容和广告并分析我们的流量。点击下方同意在网络上使用此技术。您要使用我们网站服务就需要接受此条款。 详细隐私条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