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规定引咎辞职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中国发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其中规定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突击提拔者将被追责。(4月1日《新京报》)
某些官员今天引咎辞职、明天便高调复出,有的甚至还得到升迁,几已成为中国官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因“溃坝”事件遭免职的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民时隔一年后异地复出;因三鹿事件受到处理的一干人等,不久便一个个走上了新的领导岗位;最为搞笑的,是因胶济铁路脱轨事故被免职的济南铁路局原局长陈功,复出后竟然担任了铁道部“安全总监”!
引咎辞职和免职官员频频复出,日益引起了民众的关注和质疑。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中国出台相关规定对此进行规范,确属顺应民意,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然而,这个“出发点很好”的规定,却并没有触及到当前人事制度的真正弊端,且因“两年内”、“一年内”这样的时限而顿失锐气。以在下推测,此规定必将得到某些领导干部尤其是引咎辞职干部的热烈欢迎。
“两年内不得提拔”,其潜台词显然是“两年后可以提拔”。以前由于没有相关规定,引咎辞职的官员复出时心里也是忐忑的,要承担很多道义和舆论等方面的压力;现在好了,有了“两年”的规定,他们终于可以理直气壮地复出了——我已经过了两年了嘛。尽管与此规定同时出台的还有一些配套措施,例如“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等,但这些所谓的“综合考虑”,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是否真能公平公正地发挥作用呢?恐怕还是一个未知数。如果在官员的任免中不真正引入群众的监督,如果选人用人制度不真正增加透明度,“两年内不得提拔”比“罚酒三杯”严厉不了多少。问题的关键不在官员引咎辞职后多长时间才可以复出,而在于他们该不该复出、以什么样的方式复出。“两年内不得提拔”很难挡住官员带病复出。
众所周知,某些引咎辞职的官员其实是福利待遇不变的,这也就是为何有人在去职后依然自称“幸福地生活”的原因。也正因如此,群众才会戏称官员引咎辞职和免职是“带薪休假”。犯了错误先引咎辞职避避风头,且过上两年“带薪休假”的幸福生活,养精蓄锐,待两年以后再意气风发地复出——有如此美事,估计某些官员连睡觉都会笑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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