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狮集(六):理性与习惯

当今世界有两大法系,一个是民法法系或称为大陆法系,另一个是普通法系或称为英美法系。从历史渊源上说,大陆法系受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大;而英美法系受日尔曼法的影响比较大。从性质上说,大陆法系重理性,是基于理该如此的法律;而英美法系重习惯,是基于习惯如此的法律。从社会角度来说,大陆法系是由上而下的,是精英学者根据自然法推理衍生而来的;而英美法系是由下而上的,是职业司法者根据民间的习惯和自身的经验积累而来的。

不同体系的法律在发展过程中也在不断相互影响、融合,时至今日,已经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纯粹出于理性或者纯粹出于习惯而制定的,然而理性与习惯自始至终都是制定法律的两大基本因素。任何一部法律,如果不合乎理性,那么它就没有价值,如果不合乎习惯,那么它就没有可行性。

理性一词在希腊语中为LogosLogos同时还具有宇宙法则、理念、神谕等多重意义。追根溯源,理性、理念和宇宙法则这三者本来就是三位一体的。人是万物之灵,人的理性是与生俱来的,是神的理念所赋予的,最根本上说是宇宙的法则——永恒法所决定的。正因为人的理性源于无所不在的永恒法,因此人类不分肤色,不分民族,不分地域,共享同一个理性。这种放之四海皆准的全人类共有的理性是一切法律的精神,它来自于上天,不是人所创造的,而是人所发现的。

法学界有一派叫做历史法学派,他们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因此法律主要表现为习惯法,其地位高于立法。在我看来,历史法学派的说法也有道理,不过以偏盖全了。法律确实具有民族特性,然而法律所具有的不仅仅是民族的特性,更多的是人类的共性,那就是人类共有的理性。就以语言和风俗来说,不同民族的语言虽然不同,然而语言所对应的万事万物却是相同的;不同民族的风俗虽然不同,然而不同风俗所表达的喜怒哀乐却是相同的。汉语说的狮子,英语就说“Lion”,语言的不同只是外在表现的差异,实质有什么不同呢?西方人吃饭用刀叉,中国人吃饭用筷子,印度人吃饭用手抓,这只是习惯不同,表现不同而已,实质都是吃饭,并无区别。习惯是法律的躯体,它来自于民间,根植于文化,是民族特性的体现。

由此可见,理性来自上天,具有普遍性;习惯来自民间,具有特殊性。一部好的法律,既要具备精神,又要具备躯体;既要合乎人类共同的理性,又要合乎本民族的习惯;既要富有价值,又要富有可行性。

西方的法律千百年来是基于人类共有的理性和西方特有的文化习俗而形成的,因此带有非常明显的西方特点。把西方的法律条文搬到中国来很容易,可是要把西方特有的文化习俗、西方人的思维观念搬到中国来却难之又难。别的不说,西餐传入中国已经有一个多世纪了,可现在有多少中国人平时是吃西餐的,用刀叉的呢?绝大多数中国人平时吃的最多的不还是中餐,用的最多的不还是筷子吗?不是中国人吃不起西餐,而是个习惯问题。

历史上中国的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中医和西医、中餐和西餐、国画和油画、汉服与西服、故宫与凡尔赛宫之间的差异有多大,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异就有多大。我理想中的中国法治,既要以人类共有的理性为其精神,又要以中国特有的文化习俗为其躯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文明的特点而与西方法律不同,而作为法律精神的理性却是殊途同归、天下一家的。

正如乐谱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音乐是否好听,法律的好坏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治乱。中国民族音乐与西洋音乐完全是两种不同的体系,可是谁又能否认高山流水阳春白雪渔歌唱晚这些中国民族音乐的美妙动听呢?如今风靡世界的神韵艺术所展示的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为何有那么多老外为此而如痴如醉呢?因为神韵艺术所展现的真、善、忍理念是我们这个宇宙最根本的特性,也是一切芸芸众生内心的本性,是没有国界的。

神韵艺术的巨大成功也是它向全世界所展现的真、善、忍理念的巨大成功,从而证明了这种理念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是能够为全球不同族裔、不同阶层、不同文化、不同信仰的人们所普遍乐于接受的。因此,以真、善、忍理念为精神,以不同民族各自的习惯为躯体(形式)的法律就是最理想的法律。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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