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狮集(三):法律•君主•权力
法律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关于这一问题的重大分歧形成了法学界的两大流派,彼此之间的争执也贯穿了两个千年。古希腊大哲亚里斯多德认为,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而罗马帝国的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君王的意志具有法律效力。”
认同亚里斯多德的观点,赞成法律是基于理性的伟大人物有13世纪法学家阿奎那、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以及著名的《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斐逊。阿奎那认为,法律是理性的命令,是统治者为了臣民的共同利益颁布的。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每个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洛克的法学观点在《独立宣言》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而认同乌尔比安的观点,赞成法律是基于意志的名人有英国哲学家霍布斯以及晚近的美国法学家霍尔姆斯。霍布斯认为,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命令是一种意志的表现,而非推论的表现。他说:“所有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其权威和效力都是从君主的意志中得来的。”这一派认为法律无需考虑公众利益,法律服务于君主、独裁者或执政党,服务于那些最有权势者。法律也无需基于理性,它是由君主的意志或任何有权势的人所强加的法则。
时至今日,对法律性质的认识依然泾渭分明。一般民主政体大多认同法律基于理性,而专制政体则无不宣扬法律基于意志。
西方人的思想往往喜欢区分和对立,而中国传统文化则更倾向于和谐与统一。就法律的性质而言,究竟法律是基于理性还是基于意志,两千年来西方的思想界、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然而为什么就一定要将理性和意志区分、对立呢?即使是率先主张法律基于君王意志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也认为法律与完善的公道和正义是相似的,公道和正义是法律的目地,并且是它的准绳。
法律本应是正义的体现,关于这一点,亚里斯多德和乌尔比安的看法并无分歧。既然法律本应是正义的体现,那么理性和意志为何不能在正义的基点上形成统一呢?
“理性”一词在希腊语中为Logos,Logos同时还具有宇宙法则、理念、神谕等多重意义。可见在古希腊人的观念中,人的理性是宇宙法则在人间的显现,是和神谕契合的,是神的理念在人类内心世界的投映。在Logos一词中,理性、理念和宇宙法则是统一的,也可说是三位一体。
“三位一体”本是一个神学的概念,不仅西方宗教有明确的三位一体之说,即使在东方,佛教的“三身”和道教的“三清”也类似于三位一体之说。
法轮大法创始人李洪志先生曾经提到三位一体,他说:“作为很高的神来讲,有三位一体。三位一体在不同层次有不同的概念、不同的认识。在有形的很高层次,三位一体就是真身、真神、思想,这么三位一体。”
他还说过,“庞大的天体是由宇宙真、善、忍特性所成,大法的传出是他给宇宙中生命们先天历史特性的再现。大法是圆容的,真、善、忍三个字分开来,同样具足真、善、忍的特性,因为物质是由微观物质组成,而微观物质又是由更微观物质组成,直至穷尽。那么真也是真、善、忍构成的,善也是真、善、忍构成的,忍同样是真、善、忍构成的。”
在我看来,神的三位一体是真善忍宇宙特性在那一层次中生命这一面的表现。在这个庞大的天体中,真、善、忍宇宙特性无所不在,而且在不同层次、不同的方面有不同的表现。在哲学方面,表现为理性、理念和宇宙法则的三位一体。在世间政治方面,则表现为法律、君主和权力三位一体,这一表现在古代呈金字塔形的封建社会结构中尤其明显。即使是现代社会,从联邦、各州到各市,每一层都具备相应的法律、领导机构和权力,这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人类社会的政治。
当然,现代政治和古代政治表现不同,君主被三个平级的领导机构所取代,王权也被拆解分立,形成彼此牵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之所以如此,还是因为君主的意志偏离正义,偏离真、善、忍宇宙大法所致。君主的意志偏离正义越远,君主的权力所造成的危害就越大。历史上随着人类整体道德的下滑,君主的意志偏离正义之后,王权对社会和民众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作为对应之道,民主选举和三权分立的政治模式有效避免了偏离正义的君主意志和王权对民众的伤害,奠定了现代社会的基础。
事实上无论是法律、政府还是权力都是为了维护正义,维护真、善、忍宇宙大法在这一层的法理而存在的,因为真、善、忍宇宙大法的存在就是众生万物和谐有序、繁荣昌盛的最根本保障。因此任何对宇宙大法的破坏都是宇宙本身的破坏,是对宇宙无量众生的犯罪,是决不能容忍,决不能姑息的。任何法律、任何政府、任何权力、任何个人,只要是破坏宇宙大法的就必将被历史所淘汰!
好生看着吧,当今中国大陆正在发生的这一切,就是迫害真、善、忍宇宙大法的中共邪党、人渣败类和邪恶政权被历史彻底淘汰的过程。
201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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