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不诚实不说实话 学校称学生违反校纪
者致电耒阳市第十中学朱丽红的班主任了解情况,其班主任介绍,其班一同学一周未回学校上课,也未回家,去了耒阳灶市一家饭店做了零工,其家长找到学校,当时知道情况的只有朱丽红同学,朱丽红同学为了给同学保密,没有说出其去向,并且在学校了解到其班未回校同学的落脚处时,朱丽红同学打电话叫其要好的同学逃走。校方认为违法了学校管理规定,不准朱丽红同学来校上课,退回了朱丽红同学的250元的学校住宿和搭餐费。笔者说,校方的做法是非法剥夺学生的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其班主任说学校没有开除学生,学校并未作出开除学生的书面报告。
学生违反校纪不能成为学生休学的理由
湖南省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称,学校即使没有作出开除学生书面报告,但学生没有入校接受教育已经成事实,学生主观上没有自愿辍学的表示,学校没有做出开除学生的书面报告,是学校没有尽到义务,学生正处于未成年阶段,义务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法律法规是不可以和宪法相抵触。再者,14岁的儿童,是一个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对是与非的判断能力还是有限的,作出表示的方式也就不同,因此也不能认为是违背校纪,学生完全有理由可以上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恢复受教育的权利并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同时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学校违反规定开除学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新浪网友观点:在一个现代和谐社会里,受教育是一种权力,而非投资,投资讲究的是回报,若以投资论,则应该把教育资源倾斜向健康人,以求得最大回报;但权利则讲究的是公平,要求每个公民享受均等的受教育权。学校的这种作法其实是一种歧视行为,就和以前热议的学校分设的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一样,对社会的发展是非常有害的,失学儿童走向社会将是怎样?政府部门应当重视这点。建议还是先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耒阳市教育局观点:笔者带学生向耒阳市教育局基教股反映了情况,负责人表示,学生的义务受教育权是神圣不能侵犯的,并将通知学校解决此事。
学校负责人是对此事不知情还是说慌
此事又过了将近一个月,笔者以中国企业新闻网湖南频道特约记者的身份致电耒阳市第十中学一位姓罗的负责人,过问此事的处理的进展,这位姓罗的负责人表示,学校已经处理好了此事,学生第三天就入学校读书了,然而,学校至今没有通知学生返校,学生仍未返校就读。学校负责人是不知情还是有意说谎?
非法剥夺受教育权利政府是否应当为第一责任人
公民的受教育权的保障第一责任人应当是政府,因为政府是这座城市的管理者。教育,是公民个人人格形成和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是培育作为民主政治具体承担者的健全公民的重要途径。民族的振兴在教育,国家的发展和强盛靠教育,这已是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识。而教育的发展有赖于受教育权的切实保障。受教育权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而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根据当代人权理论,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公民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耒阳第十中学非法开除学生,显然是违法行为。希望有关部门对这种违法行为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深入检查,防止出现类似农民情况。"有学生称,类似的学校非法开除学生事件,在耒阳第十中学还存在不少。
保护学生的接受义务教育权之我见
笔者认为,保护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权迫在眉睫,在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主题词下,不应当是一部分人好,而是要一群人,大家都好才好,我认为应当在每个学校设立法制副校长,完善政策,做到实处,近几年来,我国的教育立法虽然有明显的进展,但整体上来看,还有诸多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我国目前为止,仅有六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其它的规范性文,而且作为学生管理的主体的学校,现行管理学生的规定大多是由各个学校自行制定的,对学生的影响也最大,与学生权益紧密相关。但是各校制定的管理规定往往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违背其它的法律。学校对违规学生作出处罚时,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正当程序。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平等是难以实现的,其合理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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