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日前在广东宣判,被告人周建平因向骗子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成为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据悉,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间,邵国松等多名骗子利用购买的领导电话信息,先后诈骗6位地方领导干部亲友,共骗得83万元。(《广州日报》1月4日)
在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侵犯个人信息罪"之后,该罪名终于被"派上用场"、出现"首例"案件。这当然是件值得庆贺的事情,也不无纪念价值。
不过,回到上述"首例"案件的具体案情---被侵犯的信息为电话信息,而受害人更是清一色的领导干部及其亲友,不禁又让人心生许多另类、别样的滋味,进而甚至会觉得这起标志性的"首例"案件,或许其实并不十分彻底、纯粹---
在眼下的现实生活中,像电话这类公民个人信息,被以泄露、倒卖等方式侵犯的现象,无疑非常之多、也非常之普遍。那么,这种背景下,何以具有标志性的"首例"案件,偏偏还是官员、领导干部这样的特殊被侵害主体,而非更普通寻常的一般公民、老百姓呢?在这里,是否存在一个领导干部的个人信息更受重视、更易于被保护的问题?
当然,官员、领导干部也是国家公民,其信息权益也应受法律保护。但同样应当承认的是,基于更好地制约和监督权力的需要,对于执掌公权力的官员的许多个人权益如隐私权、个人信息的保护,实际上又是不可能也不应该与普通公民完全一致的。如这些年,在尝试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过程中,不少地方就已开始将官员的许多个人信息、隐私进行公开化,如工资、住房、汽车等信息。至于像电话这样的官员信息,则在更多的地方已被明确要求向社会公开、在媒体上发布---显然,在这里,官员电话信息实际上已不再被当做一般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对待,而成了政务信息或者说廉政信息的一部分。既然如此,再以官员电话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信息犯罪的载体,是否有失牵强、不那么合乎时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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