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市一中院对铁道部政治部原主任何洪达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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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何洪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法院查明,1997年9月至2007年初,何洪达利用担任哈尔滨铁路局副局长、局长及铁道部政治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违规发行股票、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190万余元。
何洪达对其家庭财产、支出中超出合法收入的397万余元的部分,不能说明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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