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昏迷下辽宁凌河区法院对其定罪4年(图)


【看中国记者张颂宇综合报导】近日,辽宁省凌河区法院对一陷入昏迷的中学女教师进行审判定罪,引发中国司法问题关注。九月十八日,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对一名锦州市第二中学英语教师王丽阁进行庭审,最终宣读有期徒刑4年的判决书,整个过程王丽阁处于昏迷状态。

九月十八日上午九点左右,王丽阁被法警抱进法庭,身体虚弱,刚进行二十分钟王丽阁就心脏病发作,医护人员进行抢救时心电图显示心脏骤停、血压增高。辩护律师多次提出休庭,但主审法官周军让王丽阁躺在地上继续开庭,最终宣读有期徒刑4年的判决书,中午十二点二十分庭审结束,整个过程王丽阁处于昏迷状态。

关心人权问题的童文薰律师表示,任何文明国家的刑事审判程序,都必须以被告在意识清醒下受审为前提要件,而中国的现行法律,刑事审判也都要进行"身份确认""证据证词逐一提示""认罪或无罪辩护"。她解释:"开庭的时候法官要问被告,你叫什么名字、年龄出生年月日等等,要确认被告是不是真的那个人;还要把所有的证据提示给被告看,让被告答辩。若被告无意识,如何提示?如何答辩? 最后一定要问:你对检方的控诉,认罪吗?这是有罪无罪的答辩,所以对一个没有意识的人,如何进行审判?根本上,(王丽阁)这个审判是一个无效的审判,是违法而且荒谬的。"

王丽阁曾在2000年被评为锦州市中青年骨干教师,遭判罪是起因于2004年11月13日在海外明慧网发表的一篇《大法祛除我一身病痛 教我做好人》文章,也就是她的法轮功学员身份。而起诉书提到的四条犯罪事实:1,网上发表文章;2劳教后继续从事法轮功宣传活动;3所谓的向王素敏发放大量法轮功有关资料和物品;4家中搜出笔记本电脑及涉及法轮功内容的DOC文件和压缩文件各两个,为她辩护的韩智广律师表示这四条根本不符合刑法第300条的构成要件,无论依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还是"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王丽阁均不构成犯罪。

韩智广在开庭前曾遭锦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警察陆浩恐吓不得为法轮功辩护,而对被告昏迷下审判定罪的过程,更是让人见识中共下的司法体制如何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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