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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成明:人为设置监政维权成立屏障 就是意图继续强奸民意

说说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中关于“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非法性

 2009-09-28 13:09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就凭这一条,几乎意味着关闭了带有监督政府行使权力的民间社团的所有大门,这里我用了一个心存幻想的词语“几乎”,明白人都知道我还抱着一小小点的希望,希望这个政府真正的做到他们承诺的“以人为本”,真正做到他们高谈阔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不是又一次的愚弄全体中国公民。

为什么我要这样说呢?因为60年来凡是没有失忆的健在的中国人对那些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过去都应该印象深刻,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这是他们的导师之一列宁说的。是啊,不敢忘记,不会忘记的,那些灾难深重的日子,老百姓就像狂风暴雨中的树叶一样,随时都有顷刻间灰飞烟灭的可能。就是包括现在,我的那些持不同政见的朋友们,有几个没有因为持不同政见而遭受“阴谋颠覆国家政权”的非法指控?轻的被威胁、被管制、被“和谐”,重则被判刑劳改或者劳教。

他们订的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必须接受他们领导,没有办法,将就吧,我们也没有那样的权力欲望和利益欲望,但是,为了我们全体中国公民不再像过去那样随时成为狂风暴雨中的树叶,不再随时都有顷刻间灰飞烟灭的可能,我们行使监督权总应该吧?政府和政府官员们不是口口声声说公民有监督政府的权利吗?同样,宪法中你们强制了你们的绝对领导地位,同时也明确表示了公民有监督权的呀。

可是,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又怎么解释?这不是在变相自己拆自己的台吗?难道世道从明目张胆的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又变成隐蔽的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了?这根本就是典型的双重许可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已经明确说明,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是根本。而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等于人为设置屏障,证明了条例和法律的冲突,我搞不明白的是,这样的情况下,是条例大,还是法律大,稍微具备法律知识的人都明白,法律是国家的法治根据,而条例仅仅是行政规定,应该在法律的管制之下,以条例来冲突法律,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从何而来?要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也应该想一个聪明点的办法呀,或者干脆直接说“我是老大,我说什么就是什么”,蛮横一下,老百姓一怕,就只有算球了。

大家都少些麻烦,甚至我觉得,干脆所有法律法规都不要了,就你们说了算,反正你们有枪支弹药,而且是老百姓出钱帮你们养着这么庞大的镇压机器,看哪个不懂事的龟儿子敢没事找事。岂不安心省事,随便拿根鞭子站在旁边,看哪个龟儿子不好好作贡献,立刻给他一鞭子,保证龟儿子们规规矩矩还恭恭敬敬,不过可以维持多长时间,我想,你们比我更清楚。

是吗?

《条例》第1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然而,《条例》关于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不符合这一立法目的,在详细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许可之外,增加一个不特定的、不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许可,从两方面额外限制了受宪法保障的公民结社权利的行使:第一,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找到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而由于《条例》对有关机构和组织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非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很多情况下因找不到愿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机构或组织,无法成立社会团体;第二,由于《条例》未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标准、程序、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了业务主管单位在进行审查的时候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既可能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标准”,也可能“久审不决”,损害申请人的结社权利。

《条例》的这一制度设计,从根本上已经限制了宪法上公民结社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宪法确立的“法治国家”原则,根本就是意图颠覆宪法,搞对抗,天下哪里有自己对抗自己的事情呢?难道这也是“特色”。而且,它根本符合国务院自己印发的《依法行政纲要》的精神,不符合中共十七大报告、十一届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基层民主、增强社会自治方面的作用和功能”的精神。

此外,这个制度的实施,是导致《条例》严重缺乏法律实效的最主要原因,会从根本上摧毁政府的公信力,难道这些愚蠢的家伙在规定这一条的时候没有想到吗?自以为聪明的感觉给公民监督权设置屏障,就可以叫所有公民闭上眼睛?你也实在太天真了,除非那些贪污腐败的事情没有了,老百姓当然就安居乐业了,没有几个老百姓爱管你们这些闲事的,恰恰是因为大量的贪污腐败已经严重的威胁和侵害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了,老百姓当然要理直气壮的行使公民权利了,你就没有从这上面去想想问题?主人花费这样大的价钱怎么就养了你们这样一批蠢猪呀,真是可惜我们的钞票!除非那些大量的滥用公权力与民争利甚至公然抢劫公民利益的事情不再了,又有哪个老百姓有闲心过问你这些陈词滥调的事情?钓鱼喝茶多舒服,就是粗茶淡饭也将就了呀,你们就没有用你们的良心去想一想?哦,有老百姓说你们是根本没有良心的,不是我说的哟,换我说……算了,还是不说为好,太粗鲁了。

我仅仅就说一句:就是我的标题——人为设置监政维权成立屏障,就是意图继续强奸民意。顺便想问一句:是不是还要我们闭上眼睛享受“被强奸”的快感呀?

中国漂泊公民枉成明于2009.9.27晚上喝了点小酒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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