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烈山: 是因为他们的权力不容否定

尽管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因与网民坦诚地交流,以他这个级别的宣传部门官员破天荒地被省纪委、省监察厅"谈话提醒"(见《南风窗》今年 19期《"少女卖淫案"问责的解读》一文),但云南省委宣传部推出的"媒体新政"(记者在报道突发公共事件时,不得迎合地方官员把群众脸谱化、妖魔化,随意给群众乱扣"刁民""黑恶势力"等帽子,禁用、慎用"不明真相"和"别有用心""一小撮"等形容词),还是得到了社会和新闻界的广泛认同。

  人心希望公民的表达权得到尊重,官民平等交流、良性互动,厌恶仗势欺人的"上纲上线"和蛮不讲理的强加于人。为此,的确需要改造我们的话语系统,而这种改造首先是心态的改变,以接受(或"忍受")公众监督为常态,同时也是思维和表达习惯的转变。

  需要清理的用语很多。几年前我曾撰文为"炒作"一词辩护,我认为不要动辄就规定市场化的传媒一个话题只能说多少次。今年我就"开胸验肺"写过质疑"煽动 "罪名的文章,想知道张海超如果不是单打独斗,而是串联若干工友集体维权,那算不算"煽动"?我耿耿于怀的还有"不容否定"这个依然强势的话语。今天我要来否定一下"不容否定"。

  注意,我说的是"否定一下",并不是"全盘否定"、"彻底否定"。事实上,的确有些东西是"不容否定"的,否定了就会引发战争或法律制裁、舆论谴责,比如领土完整,比如最基本的人权(对罪犯也不能用酷刑、虐待和辱尸),但这是在基本的国际秩序、社会秩序和人道规范领域。在言论领域,就没有什么是 "不容否定"的,中外宪法都有被质疑的(我们可以通过有控制的社会实验尝试并突破,进而对宪法应否定部分做出修改),何况一般的法律法规红头文件?

  现在有些部门或地方的官员,不习惯、害怕乃至抵制舆论监督,他们对付媒体或霸王硬上弓,不许辖下子民接受采访,阻挠甚至殴打记者,或给媒体人员送"封口费",而软硬兼施"高效节能"的办法则是搞"危机公关"。据我所知,他们的公关说辞,有上政治课的,比如讲"稳定压倒一切"、"正面宣传为主"、 "维护国家利益"等,也有请求并上传播专业课的,比如请不要"过分炒作"、不要跟风等,而忍不住就会夹一句狠话"(......)不容否定"!

  有些"不容否定",如上文所说,的确"不容否定"。但有些"不容否定"之前的主语,却疑似"我们的利益",只不过人家有"君子风范"不言利;一般也不会说"我们的权威",人家也明白"权威"光靠逞"权"抖"威"不行,"威"还得跟"信(誉)"跟"(民)望"连着才体面;人家会说他们改革开放取得的成就 (即政绩)不容否定,会说他们行使的那些政策法规不容否定,诸如此类。可是,媒体批评你,质疑你,都是就事论事的,谁要将你全盘否定呢,急什么?分明是老虎屁股摸不得,"爱吹不爱批"。至于法律法规红头文件,如上所述,在言论自由领域,没有不可以商讨的,质疑是为了改进和完善,也谈不上"全盘否定 "。民众有知情权和表达权;媒体有报道权和评论权;你也有包括解释、辩驳在内的发言权、公告权;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耍横腔岂能服众?

  上"百度"一搜,这个"不容否定"有975000条之多。连什么"杜甫《江南逢李龟年》著作权不容否定"都有,不容别人有一点儿具体的批评探讨意见的意思,与言论自由、思想解放、百家争鸣的精神完全相悖,是一种很要不得的思维和文风。

  我们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企的官员、 工作人员,都应当有对待批评质疑的肚量。其实,我们在有自信之时,也有关于批评的和自我批评的好说法,叫"成绩不说跑不了,问题不说不得了","让人说话,天不会塌下来"--如果没有自信那就另当别论了。

原题目: 辨析一下“不容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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