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简单说即台谏制度。"台"为御史台,"谏"为谏官。御史监察行政官僚及军事将领,谏官规劝、监督君主。在此,我们不妨先简单回顾一下历史上几个特点鲜明、形式迥异的监察制度。
在战国时期,掌管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了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更是形成制度,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掌天下文书和监察。之后成为一项历朝历代都采用的重要政治制度。
汉承秦制,在监察制度上较秦更密。中央仍设御史大夫,武帝时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即州部,各设刺史一人。东汉后期,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改称州牧,成为行政军事大权集一身的割据势力,地方监察制度土崩瓦解。
隋唐一体,唐代更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的权力。御史台享有部分司法权,有权监察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在地方上,全国分为十个监察区,即十道(后增为 十五道),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巡回按察州县。及至后来,在地方上观察使(职同监察御史)事事干预,权力逐凌驾到州县地方官之上,成为地方行政的最高之一 级,有如汉代刺史。观察使巡按边远省份者,称节度使。
明清两代官制,由于剔出了宰相这一唯一有可能"相对有力"地制约君权的机构,虽然监察名目繁多,以致叠床架屋,但实际上只是在"用一个官员制约另一个官员","用一派官员制约另一派官员",本质上已经沦为"人盯人"最低端的监察方式。
历代反腐难逃两大困局
观中国历代监察之得失,虽然两千多年的体制被整个冠以"封建制度",但比较不同朝代,还是有诸多区别甚至相去甚远的之处。然而,以下两个问题却是历代都没有也不能解决的困境:其一是"监察悖论",即"谁来监察监察者";其二是一抓就死,一放就乱。
这两个难题伴随中国两千年极权体制始终。从另一个方面说,也正是由于这两个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才创造出了一个个王朝"兴也勃,亡也忽"的历史循环。
极权体制下监察制度的最大弊病是一切监察权力来源于君主,君主才是最高的监察者,无论多么庞大的监察体系对君权及君权衍生物都是无能为力的。只有做到 "臣权制约"和"君权制约"相辅相成,政体才能实现动态稳定。君主制大框架下,"君宪体制"是迄今唯一有效的办法,近代西方君主国家在艰难中完成该转型。 在大清王朝的最后几年里,最高统治者也发现了这一"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的秘诀,但为时已晚。
对于第一个难题,即"谁来监察监察者",宋代进行了有益尝试,取得了有限经验,但由于无法走出极权窠臼,对地方监察控制过严,以致牺牲了地方的发展积极性,不能形成帝国有效合力,正所谓"强干弱枝",两宋在艰难延续320年后走入历史。
至于"一放就乱",极好理解,汉、唐两个最为灿烂的王朝即亡于此,原来的监察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蜕变为行政官员之后,则意味着监察力量的彻底消亡,不可 逆转的地方离心力就会蜂拥展现。"一抓就死"则集中表现为监察机构层出不穷被设置,而后迭次实效,不仅基本的肃贪功能无法实现,监察官员更有可能沦落政治 斗争的工具,整个官僚体制滑入准死亡的腐烂阶段。
古代监察制度的黄金时代--宋
宋代官制大体延续唐代。在监察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宋代经济审计工作较唐代有进一步发展。三司(指盐铁、度支、户部)主管经济事务,是北宋最高财政机构, 号称"计省",取代了尚书省诸多职务,是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系统。每司都对应设置有"勾院",是对各司进行经济审计专门机构。如果说唐代的经济审计工作还是 在每一机构内部由副职官员分管的话,宋代则建立起了独立审计机构。
对于地方势力的监察力度也逐步加强。唐代的"道"是朝廷定期或不定期派遣的单一监察体制,而宋代"路"级监察不仅有了固定机构,而且由转运司、提点刑狱 司、提举常平司等多部构成。严密的监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官僚腐化、地方分裂的趋势,但是又束缚了地方自主性。有宋之弱,不是因为兵不多、将不广,或财税 不丰,而是因为各级各部门受到体制性束缚;对外则表现为不能御敌于国门之外。
君权制约方面,宋代不少君主对贞观之治中的做法全面继承,并且在两宋具有连续性和习惯性。宋太宗建立起比唐代更为分工明确的专职封驳机构,规定所有君主的一切诏书都要经过"通进、印台、封驳司"审核。
宋皇祐二年(1050年),仁宗擢升张尧佐为三司使,舆情大哗;知谏院诸员联合上书,弹劾张尧佐:"乃凡庸之人,只因宠私,骤居要职。"
张尧佐何许人?《宋史》载:温成皇后之伯父,举进士。任地方推官时,辖内有道士与商人夜饮,商人暴卒,道士逃,为巡逻者获,牵连百余人。尧佐复审,明其冤。后知诸县,因地少人多,田讼频繁,张尧佐为正其疆界,制订条款,教育百姓。
张尧佐出身寒士,早年考取进士,处世谨慎,熟悉法律。但毫无疑问,他的被重用与其外戚身份直接相关。
在台谏系统与君主经过数月博弈之后,仁宗最终罢免了张尧佐的三司使之职,但改授他为宣徽南院使、淮康节度使、景灵宫使、郡牧制置使四要职。
群臣不作任何让步,再次谏仁宗。包拯越阶趋前,责仁宗重用张尧佐是"失道败德",言辞激愤,以致唾沫溅到仁宗脸上。
是年,宋仁宗迫于压力与宰相文彦博将决定公布于众:免除张尧佐宣徽南院使和景灵宫使两职,同时规定外戚不得任宰相、参知政事、枢密使等要职。
但到第二年八月,宋仁宗又改任张尧佐为宣徽南院使,兼任河阳三镇节度使。御史中丞王举正立即上书,宣称如仁宗固执己见,将辞职。殿中侍御史李兑,及知谏院官员相继上书"必赐施行",一个"必"字,迫使宗仁宗最终下诏:"自今张尧佐别有迁改。"
宋代是古代监察制度的黄金(206,-0.84,-0.41%)时期,虽在南宋后期成为宰相扩张权力的工具,但总体而言,它对监察臣权、平衡君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此后历朝历代却更多继承了宋代监察制度的弊端,更加倾向于君主专制,对君权的制约因素逐步消失殆尽。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大一统王朝中,宋代"内廷"力量是最为衰弱的,也就是说,在正常官僚体制之外,没有出现强大的皇权衍生势力。
在监察中滋生血腥与腐朽--明
至明代,开国君主虽无学养,却尤为重视历代兴亡经验。表面上看,明太祖和继承者都极力恢复唐宋官制,以示正统。实际上却是弃其精华,扬其糟粕。
废除丞相之后,随着君主专制的加强,内部监察制度更加严密、机构更加繁复,而独立性更加削弱,明太祖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以"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 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从而完成台谏合一,一般都察御史之上又增设总督和巡抚总揽地方监督;都察院外又设监督六部活动的六科给 事中。甚至在此之外又设厂卫制度,是为君权完全控制下的特务监察机构,共同构成一张明暗结合的多维监察网。
但明王朝几乎比任何一个王朝都更迅速地迎来行政、军事官僚的整体腐化。总体看来,明代监察制度教训要大大多于经验。
"台谏合一"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更加职能不清、君权制约因素进一步削弱的表现。另一方面,明代御史职权过大,其职能被明文定为"代天子巡狩",每至府 县,官吏跪拜。为御史滥用权力、索贿贪腐大开方便之门。天启年间,东林党与阉党之间的"京察"、"大计"之争,举国官员悉数卷入。监察官员的介入更扩大了 党争规模和残忍程度。
"重典吏下"、"明刑弼教"这些法家思想成为明代监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一手段不但不能发挥实质作用,反而沦为当权者"反监察"的工具。
例如明代严嵩父子当朝时期,"窃政二十年,溺信恶子,流毒天下,人咸指目为奸臣"。但凡弹劾严嵩的,不是被杀就是杖责流放,监察官员虽前赴后继却不能改变既有政治格局。
嘉靖三年(1524年),因谏诤大礼事件,廷杖大臣134人,被廷杖死者多达16人。
明代监察法规虽非常发达,但由于东西厂、锦衣卫等"特别监察机构"超越既有司法、行政秩序,直接对君主负责,更加重了明代官场的血腥程度和腐朽速度。君权高于一切、对君权制约因素的空白造成了明代制度的致命缺陷,使得监察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举步维艰。
中国古代君权是不能分割的,也没有任何第二股力量对其进行有效制衡。在此格局下,单靠监察制度是无法完成约束权力、提高行政效率任务的。哪怕谏者如何忠 君爱国,以致死谏、尸谏、碎首谏,如果缺乏分权制约和正当程序的原则作保证,没有真正的无差别法治为监察制度保驾护航,无论多严密的监察工作也只能是一种 治标不治本、甚至是加速腐败的权宜手段,所谓的监察体系和官僚体系也就没有本质区别。
在战国时期,掌管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了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更是形成制度,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掌天下文书和监察。之后成为一项历朝历代都采用的重要政治制度。
汉承秦制,在监察制度上较秦更密。中央仍设御史大夫,武帝时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即州部,各设刺史一人。东汉后期,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改称州牧,成为行政军事大权集一身的割据势力,地方监察制度土崩瓦解。
隋唐一体,唐代更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的权力。御史台享有部分司法权,有权监察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在地方上,全国分为十个监察区,即十道(后增为 十五道),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巡回按察州县。及至后来,在地方上观察使(职同监察御史)事事干预,权力逐凌驾到州县地方官之上,成为地方行政的最高之一 级,有如汉代刺史。观察使巡按边远省份者,称节度使。
明清两代官制,由于剔出了宰相这一唯一有可能"相对有力"地制约君权的机构,虽然监察名目繁多,以致叠床架屋,但实际上只是在"用一个官员制约另一个官员","用一派官员制约另一派官员",本质上已经沦为"人盯人"最低端的监察方式。
历代反腐难逃两大困局
观中国历代监察之得失,虽然两千多年的体制被整个冠以"封建制度",但比较不同朝代,还是有诸多区别甚至相去甚远的之处。然而,以下两个问题却是历代都没有也不能解决的困境:其一是"监察悖论",即"谁来监察监察者";其二是一抓就死,一放就乱。
这两个难题伴随中国两千年极权体制始终。从另一个方面说,也正是由于这两个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才创造出了一个个王朝"兴也勃,亡也忽"的历史循环。
极权体制下监察制度的最大弊病是一切监察权力来源于君主,君主才是最高的监察者,无论多么庞大的监察体系对君权及君权衍生物都是无能为力的。只有做到 "臣权制约"和"君权制约"相辅相成,政体才能实现动态稳定。君主制大框架下,"君宪体制"是迄今唯一有效的办法,近代西方君主国家在艰难中完成该转型。 在大清王朝的最后几年里,最高统治者也发现了这一"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的秘诀,但为时已晚。
对于第一个难题,即"谁来监察监察者",宋代进行了有益尝试,取得了有限经验,但由于无法走出极权窠臼,对地方监察控制过严,以致牺牲了地方的发展积极性,不能形成帝国有效合力,正所谓"强干弱枝",两宋在艰难延续320年后走入历史。
至于"一放就乱",极好理解,汉、唐两个最为灿烂的王朝即亡于此,原来的监察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蜕变为行政官员之后,则意味着监察力量的彻底消亡,不可 逆转的地方离心力就会蜂拥展现。"一抓就死"则集中表现为监察机构层出不穷被设置,而后迭次实效,不仅基本的肃贪功能无法实现,监察官员更有可能沦落政治 斗争的工具,整个官僚体制滑入准死亡的腐烂阶段。
古代监察制度的黄金时代--宋
宋代官制大体延续唐代。在监察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宋代经济审计工作较唐代有进一步发展。三司(指盐铁、度支、户部)主管经济事务,是北宋最高财政机构, 号称"计省",取代了尚书省诸多职务,是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系统。每司都对应设置有"勾院",是对各司进行经济审计专门机构。如果说唐代的经济审计工作还是 在每一机构内部由副职官员分管的话,宋代则建立起了独立审计机构。
对于地方势力的监察力度也逐步加强。唐代的"道"是朝廷定期或不定期派遣的单一监察体制,而宋代"路"级监察不仅有了固定机构,而且由转运司、提点刑狱 司、提举常平司等多部构成。严密的监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官僚腐化、地方分裂的趋势,但是又束缚了地方自主性。有宋之弱,不是因为兵不多、将不广,或财税 不丰,而是因为各级各部门受到体制性束缚;对外则表现为不能御敌于国门之外。
君权制约方面,宋代不少君主对贞观之治中的做法全面继承,并且在两宋具有连续性和习惯性。宋太宗建立起比唐代更为分工明确的专职封驳机构,规定所有君主的一切诏书都要经过"通进、印台、封驳司"审核。
宋皇祐二年(1050年),仁宗擢升张尧佐为三司使,舆情大哗;知谏院诸员联合上书,弹劾张尧佐:"乃凡庸之人,只因宠私,骤居要职。"
张尧佐何许人?《宋史》载:温成皇后之伯父,举进士。任地方推官时,辖内有道士与商人夜饮,商人暴卒,道士逃,为巡逻者获,牵连百余人。尧佐复审,明其冤。后知诸县,因地少人多,田讼频繁,张尧佐为正其疆界,制订条款,教育百姓。
张尧佐出身寒士,早年考取进士,处世谨慎,熟悉法律。但毫无疑问,他的被重用与其外戚身份直接相关。
在台谏系统与君主经过数月博弈之后,仁宗最终罢免了张尧佐的三司使之职,但改授他为宣徽南院使、淮康节度使、景灵宫使、郡牧制置使四要职。
群臣不作任何让步,再次谏仁宗。包拯越阶趋前,责仁宗重用张尧佐是"失道败德",言辞激愤,以致唾沫溅到仁宗脸上。
是年,宋仁宗迫于压力与宰相文彦博将决定公布于众:免除张尧佐宣徽南院使和景灵宫使两职,同时规定外戚不得任宰相、参知政事、枢密使等要职。
但到第二年八月,宋仁宗又改任张尧佐为宣徽南院使,兼任河阳三镇节度使。御史中丞王举正立即上书,宣称如仁宗固执己见,将辞职。殿中侍御史李兑,及知谏院官员相继上书"必赐施行",一个"必"字,迫使宗仁宗最终下诏:"自今张尧佐别有迁改。"
宋代是古代监察制度的黄金(206,-0.84,-0.41%)时期,虽在南宋后期成为宰相扩张权力的工具,但总体而言,它对监察臣权、平衡君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此后历朝历代却更多继承了宋代监察制度的弊端,更加倾向于君主专制,对君权的制约因素逐步消失殆尽。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大一统王朝中,宋代"内廷"力量是最为衰弱的,也就是说,在正常官僚体制之外,没有出现强大的皇权衍生势力。
在监察中滋生血腥与腐朽--明
至明代,开国君主虽无学养,却尤为重视历代兴亡经验。表面上看,明太祖和继承者都极力恢复唐宋官制,以示正统。实际上却是弃其精华,扬其糟粕。
废除丞相之后,随着君主专制的加强,内部监察制度更加严密、机构更加繁复,而独立性更加削弱,明太祖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以"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 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从而完成台谏合一,一般都察御史之上又增设总督和巡抚总揽地方监督;都察院外又设监督六部活动的六科给 事中。甚至在此之外又设厂卫制度,是为君权完全控制下的特务监察机构,共同构成一张明暗结合的多维监察网。
但明王朝几乎比任何一个王朝都更迅速地迎来行政、军事官僚的整体腐化。总体看来,明代监察制度教训要大大多于经验。
"台谏合一"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更加职能不清、君权制约因素进一步削弱的表现。另一方面,明代御史职权过大,其职能被明文定为"代天子巡狩",每至府 县,官吏跪拜。为御史滥用权力、索贿贪腐大开方便之门。天启年间,东林党与阉党之间的"京察"、"大计"之争,举国官员悉数卷入。监察官员的介入更扩大了 党争规模和残忍程度。
"重典吏下"、"明刑弼教"这些法家思想成为明代监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一手段不但不能发挥实质作用,反而沦为当权者"反监察"的工具。
例如明代严嵩父子当朝时期,"窃政二十年,溺信恶子,流毒天下,人咸指目为奸臣"。但凡弹劾严嵩的,不是被杀就是杖责流放,监察官员虽前赴后继却不能改变既有政治格局。
嘉靖三年(1524年),因谏诤大礼事件,廷杖大臣134人,被廷杖死者多达16人。
明代监察法规虽非常发达,但由于东西厂、锦衣卫等"特别监察机构"超越既有司法、行政秩序,直接对君主负责,更加重了明代官场的血腥程度和腐朽速度。君权高于一切、对君权制约因素的空白造成了明代制度的致命缺陷,使得监察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举步维艰。
中国古代君权是不能分割的,也没有任何第二股力量对其进行有效制衡。在此格局下,单靠监察制度是无法完成约束权力、提高行政效率任务的。哪怕谏者如何忠 君爱国,以致死谏、尸谏、碎首谏,如果缺乏分权制约和正当程序的原则作保证,没有真正的无差别法治为监察制度保驾护航,无论多严密的监察工作也只能是一种 治标不治本、甚至是加速腐败的权宜手段,所谓的监察体系和官僚体系也就没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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