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记者李佳盈采访报道】2008年7月18日下午,64岁的退休职工李荣寿因有事骑摩托车送爱人到合肥市保健院,回来时在大门外的桐城路边,顺路带了一位因急事需要帮助的女士到双岗附近下车走了。走后,执法人员跑来询问老李时,老李实事求是自述了刚才是带了一位不相识的人,但未收钱,还特意把身上所有能装东西的口袋都翻个底朝天给他们看,一分钱都没有。可是执法人员却认为:你带互不相识的人未收钱,肯定有约定,也等于收费载客,非法营运,要接受处理,罚款三万。否则就是违背基本常理。
后来,老李把运管处告上法庭。经审理后,合肥市瑶海区法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对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被告虽无原告实际收取费用的证据,但并不影响被告对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事实的定性。”支持了被告对老李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老李不服上诉,最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审判委员会讨论表态的方式认为:“一审判决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老李只能含冤接受处罚。
证据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称为证据事实。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为证据,又称为证据来源,证明手段。据老李讲述,在中国,交通局对于摩托车非法带人的处罚是200元人民币以下。另外从证据来看,一个是老李的“询问笔录”;另外一个是,执法人员单独到商店去找一位小姐录像,叫她填写“证人证言”,这两份是唯一的证据。首先,这两份证据都证明不了老李带人是“约定收费”的。当时现场老李要到商店去找她当面对质,执法人员就是不允许,还大声威胁老李:“要去的话,就叫防暴大队把你关起来”;其次,这两份证据中,她所证明的内容完全不一样,所言也不符合法律对证据的要求;第三,如果她已经付钱离车到了商店,也不存在还有“约定收费”了。而本案老李骑摩托车带人没有收钱也是双方不争、法院认定的事实。这样以主观想象、没有证据的推理作为定案的依据是不能成立的。
法院胆大包天,官官相护,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创下建国以来对公民行政处罚三万元的最高纪录。老李比冤大头还冤!不但被扣的摩托车至今扣放在露天停车场,日晒雨淋造成损失,还要用两年半不吃不喝的退休工资来执行法院判决。也是中国典型的 “做好事受到最牛处罚” 的行政错案。现正在引起社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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