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闹”要吃大亏
在中国,“闹”往往是有效手段,自古如此。单位分房子长工资评职称,在外面和不法奸商打交道,按部就班经常一事无成还惹一肚子气。撒泼打滚胡搅蛮缠,连威胁带吓唬,往往比照章办事有效。这个与水平高低无关,是中国文化的一部分。举个例子,使者游说诸候,讲道理那个国王根本不听,使者一瞪眼:“流血五步,伏尸二人!”那国王立即接受了条件——这是载入史册的。这可是史有明文的“闹成功”。在中国,“闹”也是有效的惩罚手段,特别是对商家,闹得他没法开门做生意,远比打官司告状来得快。可这种思维方式,在加拿大寸步难行。
在中国,“闹”是有效手段,但加拿大社会根本没有过这种手段,或者说把“闹事”给程序化法律化,成规范的罢工罢课示威抗议。“闹”在中国之所以有效,是因为这种方式基本属于法律空白,只要你不是真的流血五步,被你闹的人除了投降就只有受着。可在加拿大,一位新移民认为店员对自己无礼,又喊又叫的“抗议一番”,结果怎么样?店家报警,警察来了,开出不到百元的罚款,一个 “一年之内不许在进这家店面”的警告。如果对这两项不满,可以劳民伤财上诉到法庭,拒不执行只会换来更严重的后果。至于消费者和商家的纠纷,可以继续解决,只要不影响商家营业。
在加拿大,警察什么都管,包括骂人、吵架。而且对财产和人权的保护是非常认真的,影响商家经营,绝对不行。“前科”对一个人行止不利,可这个前科在中国如果不大到一定程度,或者你经常换换地方,一般没人知道。可加拿大的警察当真是出警必做纪录,纪录必进电脑。你就算从加东搬到加西,你的纪录依然,那怕一次吵架。悄悄讲一句,据说不少企业聘人要请猎头公司做背景调查,而这在加拿大是合法的。
非常非常麻烦的是,在加拿大这样的国家,警察的公务被执行得很彻底,拒绝执行警方命令很容易把民事纠纷上升到刑事。这个最有名的就是中国女博士在美国夏威夷的故事(美国加拿大许多事情相仿),她本来和店家纠纷,大喊大叫惹来警察,再和警察“不愉快”,于是进牢房。她按中国人的思维“把事弄大”,到处宣传美国警察打中国女博士。中国现在在行使领事保护权方面很坚决,可总不能为没发生的事情解决吧?女博士毕竟是过境游客,换了移民,麻烦可就大了。和警察 “闹”的结果,是和警察及警察后面的政府打官司,就算在中国最能“平事”的人,到了北美,等着为芝麻绿豆大的事情上法庭吧,不说开销,那一个个程序足够杀光你的时间。移民生活,这下子再不寂寞。
在加拿大不闹,不等于说放弃自己的权益。加拿大是个法制严密的国度,学会使用法律武器,远比“闹”好用得多。
有三个例子:
一、 某位广东籍医生诊所的接待人员,公开对一位新移民说“我不喜欢你”。这位新移民没有闹,找好证人,请来中文媒体,等新闻稿发出来到处一转载,那个诊所,嘿嘿,知名度上升很快。这还是在华人圈里,如果再投诉到人权委员会和安省医生协会,诊所麻烦更大。
二、 一位新移民在工厂里打工,几个抵加二十年以上的东南亚人看她新来的,总在干活轻重、岗位好坏上欺负她。这位新移民也没闹,请在场的加拿大本地工人当证人,投诉到工厂办公室。从那时起,再没人敢惹她一点。如果再有第二个新工人投诉,那几个东南亚人饭碗恐怕要不保。
三、一位新移民买房子,因为管理漏洞,销售公司的中介报价和最终价格不相符,这位先生复印所有的报价单,请教律师后一封律师函,对方只能认错赔款。
以上三例,如果在中国,除非调动强有力的支持,否则很难解决。像“我不喜欢你”这样事,国内媒体再缺料,也很难爆炒,也真就是大闹一番出口恶气了事。但在加拿大,只要依法律途径,还是很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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