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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勍长篇报告文学:民以何食为天(七)

 2008-10-11 03:1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2002年4月广东湛江发生首起"瘦肉精"中毒事件。据了解,事件发生在4月4日,广东遂溪县河头镇朱屋村的35名村民食用了由朱某私自宰杀的猪肉和一些猪内脏。没多久,其中的31人先后出现心悸、心跳加速、头痛、头晕眼花、四肢发麻无力等中毒症状。这些来历不明的毒猪肉经检疫部门检验后发现含有"瘦肉精"成分。而据随后的进一步调查了解,造成这起"瘦肉精"中毒事件发生的原因,竟是养猪业主所喂养的猪患了"哮喘病",为了给猪看病,业主向不明身份的人购买了一些"治喘药粉",给猪服用后仅5天就出栏进行了屠宰。真是搞不懂是"人给猪治病"还是"猪使人生病"啊!

2003年10月21日,辽阳62人"瘦肉精"中毒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卫生部门也高度关注,已派出专家组专项调查"瘦肉精"中毒事件。随后辽阳市拨款18万元检测生猪尿样。

2004年3月14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约有近百名群众下午开始陆续到杏坛镇医院治疗。经当地有关部门初步查证,中毒原因是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所致,受害者讲都是吃了市场上买来的猪肉后引起病症的。据镇政府办公室负责人介绍,猪是从外地买来的,并经过了当地检疫站部门的检查。

2004年4月3日讯:"瘦肉精"害倒祖孙三人。一天晚上十一点多,家住广州东园新村的王女士正上高中的儿子忽然觉得全身乏力、头痛、心悸、心跳加速、手指震颤等。她本人及其70多岁的老母亲也相继出现类似的症状。在医院急诊室里,当班医生诊断为"食物中毒",罪魁祸首就是半小时前喝的那碗加入了 "瘦肉精"的猪肺汤。

......

最为可怕的是,目前在鸡和鱼中都发现了瘦肉精中毒的先例。当然,面对这些利欲熏心的不法之徒,政府相关部门也加大了打击力度:

2002年11月21日福建宣判首例"瘦肉精"案。被告人叶寿华、贾建萍是南平九峰兽药店店主和南平市三元兽药店店主。被告人曾汤美、陈秀荣、林盛强、林扬森、高文均是个体养殖猪户。2002年1月,林盛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瘦肉精"是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养殖添加剂,向梁振华(在逃)以每公斤100元的价格购买了30公斤"瘦肉精",除部分用于喂养生猪外,将其他的20公斤"瘦肉精"转卖给被告人贾建萍。同年4月至6月,贾建萍在明知"瘦肉精"的危害时,还向林扬森、林扬根、高文转卖20公斤"瘦肉精"用于喂养生猪。2002年春天,被告人叶寿华以每公斤135元的价格向梁振华购买了20公斤的"瘦肉精",部分用于喂养自己的生猪,分别向被告人曾汤美、陈秀荣出售14公斤"瘦肉精"用于喂养生猪。

案发后,经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验,上述被告人所饲养的生猪体内均含有"瘦肉精"成分。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叶寿华等人犯有生产有毒食品罪,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也曾宣判过一起用"瘦肉精"喂猪,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案件,被告人李玉梅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

宁乡县煤炭坝镇明月村的农民李玉梅,今年8月的一天,一时财迷心窍,向一过路人以50元的价格购买了约50克的瘦肉精,然后将其添加到所饲养生猪的饮用水中喂养生猪。该批猪由其丈夫谢某(另案处理)销售给一外地人。宁乡县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站对当地生猪进行抽检,李玉梅所饲养的猪尿样呈阳性。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李玉梅在猪饲料中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的"瘦肉精",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因销售含有"瘦肉精"的毒猪肝,致22人中毒的沈乃东于2003年2月11日终于被抓获归案,结束了数月的在逃生活。经法院审判,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款1万元。

2002年8月23日,沈乃东在杭州市祥符桥家禽批发市场15号摊位销售含有"瘦肉精"的外地猪肝,25日,颜女士食用了这种猪肝后引起中毒。事后,杭州市畜牧兽医总站监督科对中毒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发现沈乃东不具备销售外地猪副产品的经营资格,并明确告诉其不得经营猪副产、不得经销外地猪肝。同时,家禽市场在同年9月1日向各种经营摊点发出次日起禁止经营外地猪肝、猪肺和非法产品的通知。但沈乃东无视上述通知,在明知销售的外地猪肝中含有"瘦肉精"的情况下,仍然秘密从海盐等地大量购入猪肝进行销售,导致9月9日杭州华佳纺织有限公司22名职工食用后,发生集体"瘦肉精"中毒事件。

同在浙江省的湖州市2001年也发生了一件毒倒80多人的猪贩子被判赔偿的事件。浙江湖州个体肉摊摊主莫某,不知情从猪贩吕某处买来服有"瘦肉精" 的生猪屠杀后出售,导致80多人食物中毒。莫某因此赔偿消费者损失23443.50元。之后,他将吕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损失,吴兴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吕某向莫某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生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莫某不知情购进销售,且已受到处罚及经济赔偿,吕某理应对其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3年1月《焦点访谈》追踪报道了一件涉及重庆、贵州、浙江、上海、江苏三省两市制造销售含"瘦肉精"饲料案。2002年6月3日重庆永川市农业局接到群众举报,在当地销售的贵州遵义市科新饲料厂生产的元林牌饲料里含有"瘦肉精"。由于案件已经涉及重庆、贵州两地,加上查扣涉嫌掺有"瘦肉精"的饲料有55吨之多,涉案金额60多万元。专案组在浙江警方的协助下,抓获了吴胜兄弟,并在现场发现了大量假冒浙江黄岩荣耀化工厂和其他厂家的商标、合格证等物品。经过突审,吴胜交代了加工生产掺杂"瘦肉精"的饲料原料的违法行为。据调查,吴胜使用的"瘦肉精"原粉是从上海人朱伟处买来的。专案组马上赶到上海并抓获了朱伟。经朱伟交代,"瘦肉精"是从江苏金坛买来的,卖给朱伟"瘦肉精"的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犯罪嫌疑人吴胜、吴晓、朱伟已移交检察机关,掺有 "瘦肉精"的饲料及时得到了处理。

......

像上面这些因为制造贩卖或非法施用"瘦肉精"而已接受或正在接受法律制裁的不法之徒还有很多,可随着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与日俱增,仅以2002年为例,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2002年消费者申诉的十大热点问题中,对于食品类的投诉,仍以83235件高居第一位。而肉类食品最严重的问题依然是猪肉注水和 "瘦肉精"污染。2003年上半年,卫生部收到重大食物中毒报告116起,中毒人数3643人,在养殖过程中滥用"瘦肉精"等药物是引起中毒的重要原因之一。面对如此严峻且荼毒日久的"瘦肉精",各地政府职能部门还是做了相应的防范与努力:

早在1997年3月,我国农业部严令禁止β--激动剂在畜牧业上的应用。

1998年上半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出国检办[98]2号文件《关于加强供港活猪检疫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所有供港生猪进行严格的β兴奋剂尿样检制度。一旦发现,销毁所有生猪,禁止其猪肉在香港上市。

1999年,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兽药饲料的专项查处,并出台农牧发[1999]1号文件,明确规定禁止生产和使用含"瘦肉精"的规定。

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

2000年4月3日,农业部联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首次单独就"瘦肉精"问题发出紧急通知(农牧发[2000]4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联合起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盐酸克伦特罗"的查处。

2001年初,农业部颁布了强制性行业标准《饲料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确定了两种测定方法。

2001年6月,农业部、工商总局等五部委又再次专门发文(农牧发[2001]14号),通知的措辞已升级为"严厉打击",并再一次强调,"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即非兽药,也非饲料添加剂,而是"严重危害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安全的毒品"。

到了2002年,鉴于"有些地区仍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况,农业部又先后以193号公告的形式,禁止将"盐酸克伦特罗"等数十种药物用于任何食品动物,对"瘦肉精"从原料到制剂一律封杀。

农业部部长曾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就"瘦肉精"的问题做了专题回答,并强调:农业部对四个试点城市共进行了四次定点跟踪监测,其中有些城市的生猪样品中仍有少量被检出的"瘦肉精"。今后将会继续加大对"瘦肉精"的定点监测力度。

随后,深圳、福州、厦门、上海、北京等地方政府也加大了对"瘦肉精"的打击力度,纷纷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全面禁用"瘦肉精"创造了较适宜的法制环境。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3月17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等8个部局联合颁发的国食药监察[2004]66号文件中,把"瘦肉精"的防堵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做了专项规定:整治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行为,加强饲料和兽药市场准入管理,逐步建立生产和经营的可追溯制度,阻止违禁药品从人用药品领域流向养殖环节。以检查"瘦肉精"生产使用窝点为突破口,对"瘦肉精"检出率过高的地区实施重点整治。

尽管从方方面面来看,上到国务院,下到普通消费者,对禁绝"瘦肉精"可以说是高度共识了,可眼下的瘦肉精为何还是屡禁不止呢?

这里先讲个笔者在最近采访过程上所遇到的一件真实的骇人的事儿:

那是一个地处我国南方的城市,为了了解"瘦肉精"检测方面的技术问题,我专程去该城市的一家大学的食品系。因为有朋友的事先关照,我才能得以在不短的时间内和这些科研人员朝夕相处,并参与到他们的检测过程中去,这样才获得了一些珍贵而又让人感到恐惧的一手资料。这是一个专事猪肉中"瘦肉精"残留检测的科研单位,由于上述原因,我几乎每次都和这些研究人员去该市的几大屠宰场提取生猪尿样。可是每次取检样回来做过实验后,科研人员都是垂头丧气的样子。起先我还以为是他们的检测技术不过关而导致检验结果不稳定所致,细问后顿时令我愕然不知所措。

由于相处的时间久了些,我与这个科研小组的成员们也建立起相互的信赖。因而在我再三追问下,这个科研小组中当年作为中国在这一领域里第一批博士的年轻负责人激愤地告诉我:"我知道你是要写这方面的东西的,实在也是气愤得不行,你要知道在我们这个城市里,根本就取不到阴性尿样!但要没有与阴性尿样相关的数据,我们的科研就无法进行,实在是太耽误时间了!现在我们每次为了获得相关数据,就得开车去数百里外的农家,找那些放养的猪去提取尿样。而做猪肉检测就更难了,我们无论是直接从屠宰厂里取样,还是去肉菜市场买猪肉检测,其结果都是高得吓人!而我们又不能为取二两都不到的肉样再把农家放养的猪去杀了吧?先不说时间上的耽搁,就是这钱我们也出不起呀。"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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