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对食品市场的管理
民以食为天,丰衣足食一直是国家和人民的理想。在科技不发达的古代,大多数蔬菜、水果、生鲜都受到时令和地域的限制,流通不广泛,因此利用食品投机牟利的案件很少。尽管如此,为了生命安全,古代帝王也对食品的流通加以管理。
周代: 果实未成熟,严禁入市场
《礼记》记载了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这大概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市场管理的记录。
这里所说的"不时",意思是未成熟。未成熟的果实易引起中毒,从周代开始,政府就严禁它们上市。
另外,为了杜绝商贩们为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国家还规定,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也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唐代:有毒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被判处绞刑
根据《唐律疏议》可知,一旦某种食物变质,使人受害,那么必须立刻焚烧,否则所有者要被杖打90下。如果不毁掉有害食品,反而送人甚至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如果这种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
宋代:市场很繁荣,行会监督质量
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以严惩。同时发展行会监督。
在宋代孟元老所著的《东京梦华录》中,描绘了东京开封的繁华画面,并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繁荣。
除了专门的酒楼、食店(风味饭店)、肉行、饼店、鱼行之外,还有许多流动商贩,这些小商贩的产品包括点心、干果、下酒菜、新鲜水果、肉脯等等不下百种。
南宋周密的《武林旧事》里,则提到了临安的各种食品市场和行会:米市、肉市、菜市、鲜鱼行、鱼行、南猪行、北猪行、蟹行、青果团、柑子团、鲞团。投机分子仍常常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之类的伎俩牟取利润。
宋代官府让各类商人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它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首领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充当本行会成员的担保人。但是行会的监管职能并不全面,并且小商贩们通常不加入行会,政府和行会对他们的控制就更加有限。
当然,古代的法律无法跟今天相比,那时国家主要是以道德教化子民,儒家文化与佛家、道家文化互为补充。人们相信"头上三尺有神明",平时以德来约束身心,整个社会以诚信为基础,谋财害人、坑蒙拐骗的事极其为人所不齿,所以极其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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