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纪委的公告,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邱晓华"收受不法企业主所送现金",这在法律上当属"受贿"无疑。按司法惯例,受贿罪的最低立案标准是五千元。依中纪委对邱晓华的认定,"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和法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影响恶劣,恰是司法惯例中认定"情节较重"的主要依据。换言之,不管邱晓华"收受不法企业主所送现金"的金额达到多少,都很可能涉嫌犯罪。
而这些事实的证明与刑罚的确定,无疑都应由司法机关经司法程序之后作出独立的裁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这是毫无例外、且毫无歧义的具体规定。邱晓华案判决结果本不应还在某个神秘之处。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在网上遍查邱案的判决而不得。与邱晓华案司法审理相关的新闻也仅有《重庆晚报》于2007年3月25日刊发的一则报道。这篇旨在介绍邱晓华案一审开庭(而非一审结果)的文章称,"有知情人士透露,因邱晓华收受礼金尚未构成受贿罪,司法机关主要追究其重婚罪法律责任。
"报道同时还披露,"据悉,邱晓华严重违纪案件主要涉及三方面情况:一是邱晓华自2003年起,先后4次收受礼金,总计约22万元;二是邱晓华涉嫌重婚罪;三是有关部门查出邱晓华与多名妇女通奸,并在境外涉及色情活动。"这些信息更让我云里雾里,不明所以。
既是"4次收受礼金总计约22万元",为何不构成受贿?如没有对一怪异现象的解释,如何能消除人们心中对邱晓华"出山"的合理怀疑?而如果司法机关经调查认定邱晓华确实不构成受贿犯罪,那么对未经法院审判就发布嫌疑人"收受不法企业主所送现金"的事实,纪检机关是否还应该向邱晓华道歉,并为邱恢复名誉呢?
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于8月26日说,司法"不要搞神秘化","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增进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围绕在邱晓华案及其他一些影响性诉讼中的司法神秘主义,并非罕见。看来,这位中国首席大法官深谙司法沉苛之所在,并用对"司法公开透明"的着重强调戳到了司法的痛处。
没有司法公开,争议、质疑乃至批评都会接踵而至。不要抱怨民众在信息不对称的无奈中所作出的感性表达。要先追问的倒是:司法公开而非司法神秘,我们能期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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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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