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让我兴奋的是,我可以在伟大、正确、光荣政府规划的示威区自由的表达我的意愿,让洋大人看看,不光你西方有自由女神,我泱泱大中国也有自由表达民意的特区。
于是,我在8月3日,按北京奥运政府要求提前五天申请示威〔申请书附后〕。
然而,今天成都市新都公安局的答复给我当头泼了一盆冰水。
他们明确说,按照我户口在温江区不属于他们管辖和各级的游行示威法及条例,不预受理。
具体的条款有:
1989年10月31日杨尚昆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第二章,第十五条款,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的游行示威条例第二章第12条,依照ˇ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第二章,第十五条款,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ˇ,本条所称居住地,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
1990年四川省对ˇ游行示威法ˇ决定修正第八条四款。
我简直无话可说!我这才知道北京奥运划出的示威区对我毫无意义。我相信政府划出这示威区不是讨好洋大人而是真正还权于北京市民!北京市有没有要想去表达自己意愿的同胞呢?政府是不是都一一同意他们申请了呢?
对了,政府又通知我,明天奥运圣火在成都传递,八点到派出所报到。
圣火在成都传递期间,我不得离开派出所半步!我的冤屈该向谁诉?
又请问我的同胞,我走的是什么鬼运?
附:示威抗议申请书
报告政府、成都市公安局:我是陈云飞,居无定所,四海为家。现感恩利济政府,暂住此宝地。托奥运洪福,政府在北京三个公园内划出示威区,以表达民意。
为抗议彭州市公安局野蛮执法、胡乱执法及事后的麻木冷漠〔今年5·9日彭州公安以我5·4前发短信,邀约朋友散步关注彭州大型石化+炼油项目为由,对我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
在此案的办理及处罚过程中,彭州市公安局多次违法。如我七天遭到他们四个警察暴力;执法不着装及不向我出示证件;霸占我手机并用此上网、发短信;拘留后又不通知家属,象绑架......事后7·9日,我向彭州市公安局督察投诉及彭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至今无音信〕。
我特提出示威申请:
1·时间 2008年8月8日晚8点8分8秒开始,8小时8分8秒后结束;
2·地点 北京紫竹院政府临时划出的示威区内;
3·人员 我本人一人。
特按政府要求提前五天提出申请!
申请人陈云飞 身份证号:110108196708139374
2008年 8月 3日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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