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07年2月8日,共有工人100多人进入北京利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海翔公司)所投资建设的大兴区西红门镇振亚庄别墅区进行劳务承包工程,工人代表文先生与利海翔公司负责人腾志雄,于2007年3月6日签订了书面的承包合同《协议书》(见证据1)。工人们便一直连续不间断地干到2007年5月30日止,工程完工后,双方通过公司总工程师张建华于2007年6月3日结算了工程劳务费,下欠942300元(见证据2)。后来,工人们通过多次讨要,而且公司都以别墅没有卖掉,便一直拒不支付工人们的劳务费。
一直到了2008年6月份,利海翔公司拖欠工人工资达一年之久,工人们便推举工头文先生作为代表,首先找到当地--大兴劳动局说,双方的《协议书》上没有公司公章,只能认定为私人劳务承包,不属于劳动局受理范围之内,去法院吧!
去了大兴法院,法院说腾志雄是哪里人?文先生说只知道他是朝阳区的人,而且他自己也在朝阳区松榆东里44号楼开了一家物业管理中心,大兴法院说,那你们去朝阳法院立案吧!
因为没有钱,请不起律师,文先生只好自己找打字社打了一份起诉书,第一次去朝阳法院立案厅,通过警察先拿了一个号,等到叫号的法官说,要求每一个农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文先生赶紧回去找到所有的工人,好几天下来只找到了63人(注:四川省1-34共计34人;河北省49-48共计14人;河南省49-56共计8人;山东省57-59共计3人;陕西省60-62共计3人;安徽省1人),怕不够用,每人复印了3张,第二次去到朝阳法院立案厅,又取了一个号,等到叫号时的法官说,要求每一个农民工授权委托给文先生作代理。
文先生又回去找到63名工人,打了一份委托书,让63名工人签字并按了手印,第三次去到朝阳法院立案厅,又取了一个号,等到叫号的法官说,要求总工程师写一个书面说明,证明工程款项。
文先生只好回去说好话,找到公司总工程师张建华,还花了200元请客,才写了一个书面证明,第四次去到朝阳法院立案厅法官说,要求写一个假的工资发放清单,证明94万元的工资由文先生发给了工人。文先生说,事实上我没有拿到钱怎么发给工人?而且我还不知道这94万能不能如实要回来?我只能要回来多少以后,才能发给工人!文先生心想,法官怎么可以让我造假呢?我还是明天早一点来来法院从新拿一个号试试吧!
文先生第二天,第五次很早就到了法院拿了一个5号,这次的这个法官说的更绝:怎么证明63名农民工跟94万元劳务费有关系?回去找证据!打官司要证据,明白吗?这下把文先生搞糊涂了,立案咋就这难?一审法院立不上,我去找中级人民法院,找到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说,我们只受理对一审案件不服的上诉,你必须通过一审不服后才能找我们。文先生心想,法院怎么就不为民立案呢?
文先生还是觉得有希望,只是没碰上好法官,决定继续努力,第六次上朝阳法院立案,法官说,你不能写你一个人起诉,要写63个人集体诉讼的起诉书。
文先生马上回去找人打了一份63个人的集体诉讼案,于2008年7月24日第七次到朝阳法院,法官说的话差点没把他气死,去找劳动局!如果劳动同意给我们立案,我们还来找你们法院干吗?你就得回去找劳动节局!
依据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法院应该受理,可法院却拒不受理,怎么办?
绕了一大圈子,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文先生说,下周一,他会去找立案厅厅长,看看厅长又是一个什么时候样的说法?
后来,通过北京工商信息网上查询,北京利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92135655,注册地址/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润峰经济技术开发园2号楼116室,但网上显示已被吊销。另查得之利海翔公司法人刘家富因涉嫌诈骗,已被拘捕。
这94万元的工人血汗钱,要如何才能要到手呢?????
文先生口述,张志强记录并整理
2008年7月24日11-13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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