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涟:中共政权有多富?大陆百姓有多穷!(中)
"世界工厂"中的劳工现状
二、决定中国劳动者生存境况的政治过程 二战之后,GDP日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国力的重要指标(中国只追求"国富",对使用GDP作为衡量国力的标准更是有狂热的偏好),但欧美民主国家更多地用 民众福利(包括工资与社会福利在内)作为衡量本国民众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重要指标。若用后一种方法来衡量一国劳动者的生活状况并作国际比较,可以采用国民 的工资收入在GDP当中的比重这一指标。中国国内互联网上盛传一个说法,即"西方发达国家的工资收入一般占GDP的50-60%",笔者无从查考此数据的 出处,仅以此为比较中国相关数据的大略参考。必须说明的是,在中国由于这一指标会显示出不利于官方的结果,所以国家统计局经常故意回避使用这一指标,相反 则偏好用"中国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连续四年两位数增长16%"[16]之类来宣传劳动者待遇的提升。
与中国劳工工资偏低、消费力萎缩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的政府收入在经济增长中迅速攀升。若比较政府收入与职工工资在GDP中所占比重的变化及相互消长,可以很明显地看出中国当局追求"富国强兵"、忽视"富民"这一社会发展目标的局限性。
1.决定中国劳动力工资的制度因素
在中国国内消费市场连年萎缩的背后,隐藏着一个事实,即中国的职工工资在GDP中所占份额长期偏低,而过去十多年来政府 财政收入在GDP中的份额却呈持续扩大之势。表1所列数据充分说明,中国经济增长模式的特点是不断降低工资和消费在GDP中的份额,然后以出口和投资拉动 经济增长,始终停留在一种缺乏内生动力的对外倚赖式增长陷阱之中。
在讨论表1内容之前,有必要说明两点。第一,判断政府收入有多少,大体上有三种计算口径:小口径是预算内财政收入,中口径即 财政的预算内收入加上预算外收入,大口径则是预算内、预算外收入再加上各级政府的财政制度外收入。如果按照国内有些学者采用的大口径来计算,那么政府部门 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超过30%[17]。笔者采用了中口径,因为资料易得,可逐年比较。第二,改革以来尽管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但将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就业人数与全国人口总数对比,可以发现,从1978年到2004年,城镇就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从9.9%上升到20.4% [19],翻了一番。为什么全国总人口中城镇就业人口大幅度增加,而城镇职工工资总额在GDP中的比例却持续下降?这表明城镇就业者的收入状况恶化,除了 部分领取工资的就业者工资偏低之外,还有相当大数量的城镇就业者(约1亿左右)没有固定工资,处于半就业或临时性游动就业等低报酬状态。
表1:中国政府收入与职工工资在GDP中所占比重之比较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数据来自国内媒体的报道,见2008年4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 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国家统计局公告2008年第1号):"根据年度统计结果,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日平均工 资为99.31元。"但统计局未公布计算职工年均工资的全年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等数据。
表1中的统计数据显示,从1985年到1995年,职工工资总额在GDP中所占比重逐年走低,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即"分税 制"后,90年代后半期这一比重的下降速度更快。1995年至2000年,财政收入从 8,649亿元增加至17,222亿元,在GDP总额中所占比重从14.8%提高到19.2%;与此相对应的是,职工工资在GDP中的比重却从13.9% 降到11.9%。2006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1.7%,而职工工资的比重则降为11.7%。显然,政府财政收入和职工工资的此长彼消是中国改 革的一个不容否认的结果。毫无疑问,建立在这样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基础上的经济增长是不利于劳动者的增长,而且必然缺乏可持续性。
中国官方经常以"中国特色"的改革成就优于俄国而自得,其实,将上述中国的数据与俄罗斯的资料加以比较,就能发现,那种既无 自知、又缺乏对它国准确认知的自得是如何可笑。世界银行报告指出,1999年至2003年,俄罗斯的工业年均增长6.64%[20],而2002年俄罗斯 职工工资占GDP的比重为47.1%[21];另一方面,俄罗斯联邦和各联邦主体、地方政府,将三分之一的财政支出,用于教育、医疗、救济等社会领域,从 而建立和维持了一套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让退休、失业、儿童、学生等等弱势人群也能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成果[22];结果,从1999年到2006年,俄国 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家庭从30%下降到14%[23]。与俄国相比,中国的职工人数占总人口的比重低于俄国,所以职工工资占GDP的比重也自然会低一些, 但在中国的城镇就业人数比重翻番的情况下工资占GDP的比重反而下降,这无论如何都无法被解释成中国改革的"成功"。从民众受益这个角度去看中俄两国的转 型,究竟何者才是"以人为本",何者是"以官为本",高下立见。面对这样的事实,官方和御用学者对中国改革模式的种种辩解,不是苍白无力,就是谬导误释。
近几年,比较中印度两国经济是热门话题,但两国的工资差距却常被忽视。印度的工资连续多年以高于GDP的速度增长。全球最大的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美世咨询的一项调查显示,从1999年至今,印度的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1.5%,其中,2004年印度人的平均工资水平上涨了 11.6%,是亚太地区最快的国家;而同期印度的GDP增长速度不到9%,仅2005年的GDP增长速度达到9%;考虑到通货膨胀,他们的实际工资增长是 7%。在制造业领域,中国的劳动力价格甚至比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快速增长的印度还要低10%[24]。事实上工资差距(即国民的消费能力)已影响到中 印两国的经济走向:中国由于缺少一个庞大的国内消费市场,不得不过度依赖国际市场,经济风险大大高于印度。
必须指出的是,考虑到这些年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与公职群体的工资增长有密切关系,劳动者群体的工资增长缓慢这一问题就更加突显出来。具体来看,中国的职工工资增长状态有以下两大特点:
1.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GDP增长速度的同时,其中公职人员的工资呈刚性增长。改革开放后,尤其是1985年以 后,政府曾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作过8次调整及"改革",自2001年以来共计三次给公职人员加薪(主要是职务工资和基础工资),每次增幅 都不低于15%[25]。单纯就工资收入而言,公务员的工资水平确实不算太高;但如果将非货币收入如住房及各种单位福利都计算在内,各地的公务员收入都远 远高于当地中等水平。更何况公职群体还得到社会保障体制的全方位覆盖,再加上职务的含金量高(有灰色收入)、工作稳定等等,公务员便成为中国时下最热门的 职业。另一组数据更能说明公职群体的实际收入水平:2003年,由国家财政预算内收入、预算外资金、企业与村民交费和列支成本支出的行政事业供养费高达 15,766亿元,占GDP的13.52%;政府部门总支出37,960亿元中的37.58%由公职群体所消耗,这还不包括公车消费和公款吃喝花费的 6,000多亿元(接近当年财政收入的20%左右)。上述财政供养人口约7,000万人,消耗国家财政收入的58%左右[26]。
2.数量庞大的底层劳动者群体的工资总额却增长缓慢,甚至少有增长。比如,90年代初期到21世纪初期是中国经济增长最快的时 期,但在最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企业蓝领员工的工资竟10年未涨[27]。同时,蓝领阶层在享受社会保障体系的几大社会福利如医疗、养老金、失业保险等 方面,还面临严重的歧视。
在中国,无论是公职人员的工资还是劳工工资的决定,都是一种典型的政治过程。中国政府连续多次给公务员加薪,毫无疑问是制度偏 倚的结果。与中国特色的政治相对比的是,在中国当局努力贬损的美国,公务员要求涨工资首先要经过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的批准,然后还要由全国超过四分之 三的州议会批准;最重要的是,美国还奉行"谁提出涨工资,不给谁涨工资"的原则,即本届议会和政府通过的加薪法案不能自己受益,只能让下任官员受益。
中国劳工在与资本的博奕中之所以会处于如此不利的境地,首先与中国政府在这一过程中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有关。中国当局确立的国策 是"发展经济是硬道理",以GDP增长速度作为考察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这种政绩考核体系必然使地方政府不惜一切追求当地的经济发展,而以牺牲劳工利益为 代价吸引外资,依靠过度榨取劳工血汗获取产品竞争力,从而保证中国经济的发展,这样的施政手法几乎成了地方官员心知肚明的条规。可以说,在苛剥劳工方面, 中国政府与企业结成了不光彩的利益同盟。
中国与民主国家的重要区别是,在民主国家,民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该国的经济政策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而中国民众 至今尚无影响国家政策的诉求管道与制度化能力。因此,中国劳动者尤其是底层劳动者面对资方的惨败,从表面看来是劳动在与资本的博奕中失败,但其实背后却有 制度的政治裁量。底层劳动者的工资增长缓慢,其中固然有劳动力市场极度倾斜、呈无限供给趋势这一因素在起作用,但同时还应该看到,劳工阶层工资增长缓慢的 更深层次因素是中国劳动者缺乏权利。事实上,劳动力价格从来就不是单纯的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的,而是政治、经济、社会、自然禀赋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 果。中国的劳动力价格超低是因为政治制度起了极大的抑制作用。比如,中国当局从不允许劳工自行组织工会,这就使得劳工在与雇主进行工资谈判时,不能组织起 来参与谈判,无法具有作为一方谈判者的主体地位。
王炼利曾对劳工工资做过一项调查。该调查表明,上海建筑业中有51%的从业人员人均年报酬仅266元(因为雇主欠薪),房地产业和制造业中分别有75%和43%的从业人员人均年报酬1,700元[28]。而建筑业的劳动强度如此之大,工人被迫接受如此之低的工资水平乃至承受雇主 欠薪逃薪的后果,其关键原因就在于劳工没有集体谈判工资的权利,他们不能组织工会集结成有组织的力量。一盘散沙式的劳动者是无法与资方通过谈判有效维护自 身权益的,更何况资方背后还有地方政府在撑腰。可以说,劳动力供给极度倾斜,是中国劳动者面临的特殊困境;但如果他们能获得政治制度保障的权利,尤其是自 由结社、示威游行、言论自由等能够保障权利的权利,中国的劳工群体决不至于堕入目前这种悲惨境地。
2.中国工会"一身而二任"的双面角色
在美国与欧洲,工人从来不会被称为"弱势群体",劳资双方在政治制度规定的权利框架之内的博奕决定了劳动者的生存境况, 而工会势力之强大,也早已令政治家必须重视。中国的劳动阶层之所以被称为"弱势群体",不仅在于他们的经济地位低下,更在于他们政治社会权利的缺乏。
这里有必要解释中国官方工会的性质。国际社会虽然知道"中国至今尚无独立工会",但将"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 定性为"较温顺的工会组织",这完全是一种误解。迄今为止,中国的官方工会根本不是由工人群体中自发产生并代表工人利益的组织,它只是政府机构的一种延 伸,因此中国的工会机构长期位列政府系列的"党政工青妇"几套常设班子之中。"全总"及其辖下的各级工会与民主国家的工会有三点本质的不同:其一,经费来 源不同,各国工会的经费均来自会员所交会费,而"全总"的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其二,民主国家的工会负责人乃会员选举产生,他们不能同时具有公务员的地 位,更不能由政府任命。而中国的工会负责人,从中央到省、地级市、县,无不列入政府官员编制,由人事部门任命,国有企业的工会主席也是行政任命,处级以上 的工会主席还得经过党的组织部门考察。事实上,大多数地方政府的工会成了安排当地政治失意者的官僚机关。据浙江省的一项调查,75%以上的工会干部来自党 政部门,只有11%的人来自工人[29]。其三,民主国家的工会独立于政府,它为了劳工利益与政府部门讨论、谈判,但绝不会沦为政府的附属品。而中国政府 对"全总"及其活动保持着绝对的控制。尽管工会声称自己代表工人的利益,但它的真正作用是将政府的政策传达给工人,宣传劳动纪律,推行政府政策,而不是代 表工人与雇主和政府交涉。正因为如此,在前苏联,工会被当局称为企业负责人(由政府委派、代表政府)与工人之间的"传送带"。中国的工会模式至今仍然是苏 联版,改革并未使工会的官方属性发生什么变化。可以说,在中共的控制下,官方工会系统即便有一些为劳工争取利益的功能,也必须完全服从于党政部门的需要; 与其它官僚机构相比,它处于相对弱势。如果说,有些工会干部能相对积极地为劳工呼吁,那也不过是因为地方党委任命的工会负责人个人对工人有更多的同情而 已。
总体上看,虽然中国各地的国有企业与党政事业机关均设有工会,这些工会并非为维护职工权益而设。如果询问任何单位的工会会员, 工会发挥什么作用,得到的答复肯定是"工会是给职工发放福利的机构",比如节假日组织职工旅游,或者给职工发一点节日食品之类。90年代后期以来,各企业 的工会虽然形式上代表工人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但工人从来不认为工会能代表工人捍卫或者争取权利。
从2006年开始,官方工会在美国零售集团"沃尔玛(WalMart)"等外企当中开始建立工会组织;与此同时,当局还在 8,000多万家私营企业中建立党组织。这些举措并非为了让工人有维护自身权利的组织工具,只是为了让党的势力更深入地渗透到企业当中,从而使党握有更多 的控制企业的筹码。而众多外企管理层凭多年与中国官方打交道的经验,也很明白此"工会"并非民主国家的彼工会,只不过是中共政府打进外企中的一根楔子,这 根楔子的作用取决于党的需要,既可以成为外企对付工人的一张牌,又可以成为党用来对付外企的工具。如果有外企工人自发成立工会,既得不到"全总"及其下属 各级工会的保护,外企管理层也会想方设法打压独立工会负责人直至将其解雇。
北京海淀区中日合资企业"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相模")解除该企业工会主席唐小东劳动合同一案,就很能说 明工人自发组织工会的尴尬处境。2003年8月22日,"三环相模"的工人自发组织职工大会,选唐小东为工会主席,这一选举结果于8月29日得到海淀区总 工会批准,取得合法资格。2003年9月9日,"相模"工会向企业行政方发出了第一号工会文件,要求公司于9月30日前与未签劳动合同的部分工人签订劳动 合同,并补发部分加班费、补缴社会保险金等。2003年11月3日,企业行政方发布"关于解除唐小东总务部经理的决定",以唐小东未做好本职工作为由解除 唐的职务。在各方斡旋之下,"三环相模"于2004年1月8日收回解职决定。2004年8月30日,"三环相模"以唐小东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唐小 东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工会干部维权的打击报复,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但无任何结果。与此同时,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的援 助律师受"三环相模"工会的委托,向海淀法院起诉"三环相模"侵权,海淀区法院未予受理。唐小东离开"三环相模"后失业,曾以工会干部身份向海淀区总工会 申请失业求助,未获批准[30]。此案最值得关注的是:北京市此前从未有过工人自发组织的工会,在"全总"领导下的企业工会也未发生过工会主席被企业报复 开除的先例。"相模工会"虽然成立后得到了海淀区总工会的承认,但在官方眼里,它与中国政府领导下的工会有本质的不同,因此唐小东这个合法的工会干部既得 不到政府部门的政治支持,也无法通过法律诉讼解决自身受到的不公正待遇。
要了解中国的劳资关系,必须了解劳工阶层面临的体制重压,否则便难以理解,为何中国的劳资关系被扭曲成如此现状。解读2001年通过的《工会法》是了解中 国劳资关系的一把钥匙。《工会法》第27条称:"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 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理解这一条文需要 把握两点,一是参与"停工、怠工事件"的工人之要求应当如何对待,不是依法裁定,而是由工会根据当地政府的意见来判断是否"合理",一旦地方当局认为工人 的要求"不合理",工人就面临被迫害的危险,而工会则袖手旁观。第二,这一条文的潜台词是,如果工人自行罢工,工会的功能不是参与罢工的组织和领导,而是 劝导工人(即"做好工作"),协助管理层"恢复生产"和"工作秩序",换言之,中国的工会有责任瓦解工人自发的罢工。 正因为如此,海外的研究对中国工会的作用做如下描述:"中国工会的作用更像一个人事部下面的一个办公室,它主要关心的是管理层的利益。[31]"而工会代 表们对本身角色的认知比任何者都更能说明问题。棠下一家钢厂的工会主席郑寅斌(音译)这样描述自己的角色:"我代表谁?代表劳资双方。如果我要会议上 发言,我会说,‘首先,以总经理的名义......',然后,我会说,‘其次,以工会的名义......',我知道这让人难以理解,但这是事实。[32]"在这种情况下, 中国的工会只不过是政府机构对劳工实施管理控制的另一工具,在保护工人权益方面必然无所作为。
劳资双方的博奕通常主要围绕工资进行。从企业主的立场来看,工资是一种必须尽量压缩的成本;而从劳动者立场观之,工资则是一 种应当正常增长的工作报酬。在人权昌明的民主国家里,工会和管理层之间经常会就工资水平谈判交涉,工人则拥有自由罢工的权利。在中国则全然不同,中国的劳 工既无集体谈判工资的权利,更无自由罢工或组织独立工会的权利,而官方工会不是工人自由表达利益诉求的有效管道,在劳资双方博奕中也不会真正代表工人的利 益;更何况,充当劳资双方仲裁者的地方政府出于政绩、税收等种种利益考量,在劳资双方的博奕中常常成为资方的保护者。许多长期中国工会的研究者指出, 中国工会的角色不是代表工人,而是向工人解释为什么公司不能给他们提高工资,为什么裁员会帮助企业。一位"全总"的代表对研究人员们表示:"如果工人抱怨 他们的工资太低,我们不会去同工厂的主管面对面地谈判,......如果这家工厂倒闭了,工人们就会丢掉饭碗,......能还是不能涨工资,最后是老板作决定。考虑到裁 员的问题,我们能做的只是给工人做好思想工作,......让他们知道,如果他们没有做好工作,就面临着失业的危险。[33]"
中国虽然也订立了本意应是保护劳工权益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但同时却设置了种种制度性障碍,使得这类法律形同虚设。"资方 和地方部门可以通过制度运作中的不良变通和连接制造一些制度性障碍,从而使得一种有意安排的制度不匹配得以出现,劳工权益保护制度或失去发挥作用的前提, 或以一种变形成为工人维权的障碍。[34]"在司法程序方面,这表现为拖延时间与恶意诉讼、提高工人获取证据的成本、利用劳动争议发生的时效、利用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限制求助行为等。于是,在资方和政府的合谋之下,看上去似乎有利于劳工的法律往往成为限制工人维权的工具。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新 《劳动合同法》问世之后的情形堪称诡异。这部新《劳动合同法》未生效之前被媒体解读为劳动者的"保护神",同时也被企业管理层视为抬高经营成本的"洪水猛 兽"。针对《劳动合同法》保护工人的条款可能生效的局面,一些企业主未雨绸缪。从2007年10月开始,深圳华为、"沃尔玛"等企业出现大规模"裁撤"员 工事件,华为公司居然有7,000多名工龄8年以上的员工为了"配合"企业,"请辞"后再竞聘上岗。这样的做法是为了规避新《劳动合同法》的如下条款:劳 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 [35]。此外,由于新《劳动合同法》本身的缺陷及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反而令工人担心自己的权益会因这部法规的实施受到损害。比如2007年12月,顺 德一家大型企业就出现上千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原因是工龄计算与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有障碍[36]。其实,即使与新《劳动合同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出炉,只要 "有意安排的制度不匹配"情况仍然存在,就很难指望这部法律会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保护神"。
在与资本的博奕当中,劳动者作为分散的个体,是无法与强大的资本对抗的,他们的工资因而也成为最容易被压缩的部分。《中国青年 报》曾发表过"珠三角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记载了广东东莞市政府想方设法降低当地劳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该市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拒绝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 理由是,"调高最低工资水平会赶走外来投资者"。珠三角地区一个公开的秘密是,为了节省人工成本,绝大多数工厂都按照最低工资水平线来确定工人的底薪。按 照国际惯例,最低工资标准应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至60%,中国劳动部门也已出炉了类似规定,但珠三角各地这一比例仅为20%至30%[37]。
3.中国劳工极其危险的工作环境
工资低只是中国劳工状态的一个侧面,而工作环境充满危险则构成了劳工状况的另一主要方面。事实上,中国"经济神话"的背后是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与中国人为此支付的异常沉重的生命代价。且看一组数字:
在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血汗工厂",工作环境极不安全。那么农民工每年因工伤死亡致残的人数有多少?即使按照官方数据来看也非 常惊人:2003年中国大陆死于工伤的高达13万6千人,其中80%是农民工;死伤率最高的是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这三个农民工集中的行业 [38]。在中小企业和私营经济发达的广东、江苏、浙江三省,死亡人数分别是11,795人、8,911人和8,839人,依次居中国前三位,均超过美国 全国的工伤事故死亡总数[39]。按照中国官方的说法,2003年是中国工伤死亡事故的拐点,从这一年开始,工伤事故死亡人数连年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比 2002年少死亡2,625人,下降2.1%;2004年下降0.2%;2005年下降7.1%[40]。但即便如此,2007年中国的工伤事故死亡人数 依然高达101,480人[41] 。
其实,这三大高危行业之外的其他制造业的情况也好不了多少。支撑中国这个制造业大国的重要支柱之一是乡镇企业,在乡镇工业的 38个行业中,有33个行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涉及有毒有害的职业(或工种)达6,533个。全国乡镇工业中有500多万家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 业病危害,占乡镇工业企业总数的80%;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2,515万人,占乡镇工业企业职工总数的32.80%[42]。苯污 染引起的问题已经有不少案例见诸报道。中国是世界上的制鞋大国,每年生产各类鞋60亿双,占世界鞋产量的53%,坐上了世界鞋业的头把"交椅"。三苯溶剂 是制鞋业所需要的生产原料,在鞋业集中的福建、广东、浙江等地,工人的苯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其他诸如正已烷中毒、三氯甲烷、三氯乙烯、二氯乙烷中毒事件时 有发生[43]。不独鞋业如此,制帽以及箱包行业的情况同样令人触目惊心。它们普遍使用含有苯、甲苯、二甲苯成分的强挥发性胶水粘合剂。这里还必须提到从 本世纪初以来在中国遍地开花的PX产业。PX在中国被称为对二甲苯,是一种用于生产塑料、聚酯纤维和薄膜的有毒化工原料。目前,中国已经建成与正在扩建的 大型PX生产基地已有10余处,如浙江镇海、山东淄博、辽阳、青岛、辽宁大连、河南洛阳与福建石狮等地[44]。这种可以通过呼吸、食物摄入、皮肤吸收, 对人体危害极大的化工项目,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停产,为什么只有中国在不计后果地引进?原因只有一个,PX原料带来的高利润。从1997年以来,国际市场上 PX就处于供不应求状态。从2003年以来,PX需求几乎以每年100万吨的速度增长[45],为了满足这种需求,中国各PX生产基地也同步扩大产能,以 牟取巨额利润。这类有毒化工原料的生产,危害的不仅仅只是生产厂家的工人,企业附近的居民也深受其害。为了使居住环境免受污染,近年来在厦门与成都相继发 生当地民众抵制PX落户本地的维权活动[46]。
在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浙江省宁波市有一家以断指再造为特色的市第六医院,平均每天有30名断指病人就诊,2004年做了上万例 这类手术。该院外科主任陈宏称,伤者多为小型企业或家庭作坊的外来打工者,而生产事故频发是断指的最主要原因。据陈宏估计,除了该院之外,其他医院也分流 了近半病人[47]。宁波有一家工厂,一年之内有30个工人失去了手指、手或手臂。这家工厂甚至还开出了一份"价格"表:死亡或失去双手的,赔偿人民币 15,000元;大拇指人民币3,000元;小指750元。在厦门的一家只有600职工的刀具厂,4年中竟有142人工伤致残[48]。
目前,职业病已成为影响中国劳动者健康的最主要因素。全国每年报告各类急、慢性职业中毒数千人,死亡数百人;重大恶性职业性中 毒事件时有发生。对发生职业性中毒企业的调查显示,有28.91%的作业场所没有卫生防护措施,47.69%的企业工人没有个人防护用品;在被诊断为职业 病的509例患者中,18.6%的工人被解雇。不少工人回到乡下家中后才发现自己患上了职业病,即便想求助于法律的保护,却苦于无法支付旅费、医疗检查费 而只能放弃[49]。在劳工待遇最高的深圳市,从1998年至2004年,每年都要发生各类工伤事1万多起以上。据记者调查,深圳市1998年鉴定的工伤 (仅含外伤)为12,189例,其中90%以上都是断指、断掌或断臂。在深圳,平均每天有31人工伤致残,每4天就有1个人因工伤死亡[50]。
支撑"中国制造"的"廉价",其实是以劳动者付出生命"补贴"而降低了的价格--至于环境补贴则需要另做专题研究。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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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