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捐款是否合法?

今天接到湖北维权人士姚立法先生来电反映,潜江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组织给四川地震灾区救灾捐款时,采取让每两个工商干部一组,用手捧着募捐箱到每一个个体商铺动员捐款的方式。这是不符合捐款自愿与规范管理原则的。

首先,工商管理是个体工商户的直接管理机构,让这些人直接上门募捐必然使个体户具有一种"不得不"的感觉,这无疑是一种感情的逼迫。这显然违背捐款自愿原则。

其次,工商部门本身并没有募捐的义务,他们的工作是为个体工商提供服务。当然在民族一些重大事件需要配合的时候,他们是可以出面帮助做些事的,但这必须明确的是不是工作本身。他们只是协助有捐款组织责任的部门工作,而不能因此影响到他们自身的工作,更不能将此视为自己的工作。其实在我国个体工商户有着互相联系的协会,通过他们召开一定的会议,自然就可以让自愿者捐款。

再次,这种捐款也是不利于监督的,万一有人将捐款私自分了,最后也难以查究,同时这种捐款也不安全,两个人抱个箱子,路上随便可能被人抢走,也不利于保护捐献者的钱款。

对于大灾之下捐款,原本是正常的表达人类互爱相助的事,但如果操作不当却会伤害人们的感情,挫伤社会良性成长。

另外对于捐款在国外文明国家有一套成熟的操作规则,那就是透明公开与监督,由公信力强的民间机构出面,从捐款到最后使用都有完整的监督与公示程序。希望中国从这次大灾中也学到些做好事的文明规则。

中国凡事由于缺乏监督,经常发生好心办成坏事,或者最后好心被坏人利用。比如姚立法先生曾经调查公布的1998年的大洪灾潜江教育部门组织捐款了30余万元,结果后来是给了民政部门1万多元,水利部门1万多元,上级五级教育部门各5万元,而当地负责捐款的教育局自己留下了几万元。如此的捐款显然并没有落实到真正需要捐助方头上,而是成为一些衙门分赃的机会。

今天上面工商部门的捐款怎么保证就不再重演这种悲剧呢?

200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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