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这句话,从中共中央文件,从各级领导人讲话,从制定国家大政方针,从各届政府履新,从"三个代表",从"执政为民"丶 "推行民主法制"丶"以人为本"丶"关注民生",都一直不断地强调司法公正。也信誓旦旦的向人民允诺,要坚决实现,大力推行。从改革开放到今天,三十年过去,还在说要"司法公正。"对此,我由衷拥护国家领导人丶政府的正确甚至英明:不厌其烦的一而再丶再而三的强调与重申!但我以亲身经历敢于预言:再过三十年,只要没有实行宪政丶民主制度,公权没有监督,权力得不到制衡,国家的公丶检丶法机关仍然是一党的"书记"作主当家,"司法公正"也仍然只是一种声音而已。老百姓永久是弱势群体,也永久是政府的奴仆。个人的基本权利,合法的经济利益,只能被官方以各种名义任意掠夺丶侵吞,得不到公开颁布的相关法律的认真保障。我的诉讼案就是如此,无论诉讼多少年,从1994年的"四川省重庆市中级法院"到2006年的"四川省高级法院",都是以被告方在1987年以弄虚作假,经不起核实的工商登记作为判案依据,而对我原告提供的真实原始投资财务凭证既不采用,也不查证,更不给原告作任何解释。如果被告方背后有公权--即便一点点最基层最基层的,我的诉讼百分百合法丶合理,也百分百不会赢。因为两级法院的法官不要必须的举证,只拣一点形式有利于对方的,哪怕完全是捏造的东西,就可以一捶定音了。由此也使我理解了为什么有那么多人上访去北京,告"御状",并且人数多得要动用警力阻截。为讨公平丶正义,还有人寻死,有人拼命。
若不用事实说明原委,就有污蔑丶诽谤之嫌了。必须说明:
我还在十三岁上初中一年级的1957年,我读的学校重庆市第42中,我当着学校家属的面说校长翟作阶进浴室不排队,他怀恨在心,在一年以后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下,把才满14岁的我送去劳动教养了,这一去就是17年,一直过着饥寒交迫的奴隶式生活,回家时已30多岁了,没有工作丶没有生活来源,只有半饥半饱,筋疲力尽的做着临时工,那时国家只搞运动,只搞阶级斗争,造反派丶红卫兵象凶神一样欺压人民,直到毛泽东死了,四人帮也垮台了,二十世纪的八十年代由邓小平实际掌控国家才改革开放,发展的中心放在经济建设上,我及我们众多的老百姓才一点点得到经济自由。
1985年我申办了一个"重庆市江北区光直油化店"向一些小单位销售我自己研究的产品:切削液丶清洗剂等,由于生意较好,很想扩大规模办一个名正言顺的化工厂,进入一些大型企业。可是1985年的工商局根本不批准私人办企业,只批准所谓的"集体企业"。经人介绍与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办事处协商,办一个由我个人全部投资,全部管理,全面承担风险,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投资的企业(见1987年我与街道签的协议书),而街道办事处只为我办了一个营业执照,不管我盈亏,都要收管理费丶收房屋租金丶收税后利润的25%,也不参加经营,更不承担风险,只获取利益(这些证据现在都有企业财务帐和凭证)。由于我自己研究产品对路,日日夜夜的苦心经营,奋斗七年,市内多数大型企业和军工企业都接受我的产品,在重庆市江北城街道办事处召开1993年表彰会上,我厂利润比街道其它十三个真有投资的厂的利润总和还多,这样就自然引起了街道书记兼主任杨仁铭的"红眼病"在会上杨书记要我给他三万元,我只答应给他一万一,比上年多给他8%,他当时不满,大发脾气,说什么"我们走着瞧"等等。
这个企业原本在1987年我与重庆市江北城街道民政办公室为取得"工商登记执照"以协议书形式建立的企业,若双方都有投资,才能算是办厂主体。1993年四川省对重庆江北区进行改制试点,江北城街道并不与我协商,也不追溯资金来源和资金性质,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这个由我投资,我为法人的"重庆东方化工厂"在三天后改为股份合作制,并把我这七年创下的资产量化丶并分别给予我临时招用丶可因故随时辞退的无业人员。从此,没有一分钱投资的人都成了企业股东丶董事,并成立了所谓的董事会。
由于我没有向江北城街道书记杨仁铭"进贡"三万元,于是在企业没有分文投资的街道书记,却操纵我厂所谓的"董事会"把我董事长选掉,以恶毒的手段把我从企业里"开除"。(相同于‘文革'时期的非党员造反浱开除老党员领导人)我苦心经营的企业就成了披着共产党丶人民政府外衣一伙人吃喝玩乐,打麻将的基地。
从此我又没有了工作,又没有生活来源,于1994年10月我以投资确权及确定企业性质起诉,将江北城街道办事处告上了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查清该企业的财务帐,确认该企业的经济性质,(当时有政策:脱钩‘挂靠',摘去"红帽子",谁投资谁受益)该院的审判长孙红和同室法官严研来到我厂,把建厂以来的财务帐和凭证封存提到了法院,就放在离审判长一公尺左右的文件柜上,满以为审判长或合议庭能从我厂财务凭证中查清谁是这个企业投资人的证据,在长达八个月的审理中,审判长就是不查企业财务凭证(财务凭证中记载着谁是投资者的证据),我多次要求,仍然不查,根本不考虑作为原告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而是以江北城街道在申办企业营业执照的虚假材料作为判案依据,判我败诉,判我的厂为没有分文集体投资的所谓"集体企业",这样的判决能经得起事实的核实吗?
我不服四川省重庆市中院的判决,于是1995年6月上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8个月后,四川省高院仍不查企业财务帐,制作了更加狡诈的判决书判我败诉,我更不服,在1996年8月向四川省人大提请申诉,要求再审,四川省人大将我材料转到四川省高院,同年12月四川省高院立案庭在被申诉方的案卷中发现提供的资产虚假和矛盾后同意再审,我又向该院缴纳了七千元再审受理费(现仍存有凭证),1997年4月在四川省高院在重庆市中院调来了我的一审案卷,几个月后重庆就成为直辖市了,四川省高院不审已经受理的我的案子了,拖了三年后(1999年10月)把我的案卷退到了已经成立的重庆市高院,叫我到重庆市高院去申请再审,请大家看看四川省高院的做法是合法还是违法?受理了,收了钱的案子不审,却在三年后推到别的法院去,而我交的受理费却不随案一同交到重庆市高院,象这种表面上"严肃""严格""认真"的高级法院多么无视老百姓的合法权利,让我含辛茹苦的空等了三年。
重庆市高院在2000年受理了我申请的再审案子后,我向法院交了受理费1.4万元(仍留有凭证)后,重庆市高院到四川省高院借调我的二审案卷,连续两年五次去成都都借调案卷没有成功,原因是四川省高院档案室里居然没有我的二审案卷,我将这一情况写信反映到最高院监察部,几个月后四川省高院监察室李主任于2002年4月打电话通知我说:我的二审案卷已经找到,叫我通知重庆市高院的经办法官前去借调。重庆市高院的法官从四川省高院借调回案卷后立即开庭,并且从我的企业(重庆东方化工厂)调来了1988年至2002年的企业财务帐及凭证,并作了认真的核对和审理。我向法院查帐的请求在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都未实现合理合法的起码要求,却在八年后的重庆市高院实现了,同时以不可辩驳的连贯书证和事实证明了四川省高院和四川省重庆市中院所作的结论是完全颠倒了事实:把我向企业投资的一万元说成是江北城街道投资的一万元,把每月我支付319元房租的房子,也无中生有的说成是江北城街道2.5万元的房屋折价投资(见一丶二审判决书,我的申诉状)。"重庆东方化工厂"谁是投资者的事实在重庆市高院终于查清了,我也得到了从1988年到1991年我向江北城街道支付每月管理费丶每月利息丶每月房屋租金和房屋以2.7万元卖给我的依据(留有证据)。
我申请的再审案子终于在重庆市高院核实清楚了,可是重庆市高院却没有更改也无法更改四川省高院判得并不正确的案子,于四个月后(2002年10月)给我出了一个通知书,说什么"根据最高院85号文件精神,我的再审案不由本院审理"(附件四),要我再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审理,同月我把重庆市高院给我的通知书和我的申请再审理理由及重庆市高院从该企业财务帐上查清的事实一同交到了四川省高院,一个多月后,四川省高院给我来信说什么:我诉讼的案子他们判得很正确,要我息诉服判(附件五),请大家看一看,这副高级法院的嘴脸,1996年12月受理了我的案子,并收了我交的再审受理费七千元,却不审案,于1999年10月无缘无故的把的再审案推倒重庆市高院审理,五年后此案再返回四川省高院,该院却不立案了,反而要我当事人对四川省高院黑白颠倒的判决息诉服判,我真不相信我们的国家居然还有这种出尔反尔,欺诈百姓的高级法院。
由于四川省高院不立曾经立过的案子,我请的律师也只好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去要求四川省高院立案再审,2004年9月26日最高院介绍我去四川省高院认真洽谈,几个月后,四川省高院向律师打电话说又立案了,这次立案特别的怪,四川省高院既不开庭,也不会见当事人召开听证会(这些都是再审案的法律程序?)更不调查原告提供新的证据(企业财务帐)在一年之后2005年12月20日(送到我手中的时间已是2006年9月)四川省高院就给我下了一个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川民234号),我认为该通知书与我所提供的新证据完全相反,就武断下判,于是我去成都四川省高院去找下通知书的邱法官,一连三天这位邱法官就是不见我,我被法警挡在门外。太可笑了,一个堂堂惶惶的高级法院的法官,为什么怕见一个老百姓?我想他(她)根本不敢面对现实。
通过这十几年的诉讼和上述的事实,证明"严肃认真丶公正公平"的四川省高院其实是一个蛮横无理丶不分是非曲直地方,老百姓在这种所谓的"公权"下面合法的利益可以以任何形式或借口被剥夺被侵吞,并且还找不到申冤的地方,哪里还有所谓的人权可言。
回过头来,我们再看看江北城街道把我创办的企业重庆东方化工厂侵吞后,搞成什么样子,由我1994年创造的近300万产值,30万利润,现在只有30万产值和0利润,员工由31人减少到16人,把我开拓的市场丧失尽了,创造积累的老本吃光了,去年就申请破产,可是企业四个当官的和江北城街道个别人却搞肥了,他(她)们却用企业的生产经菅资金各自买了商品房,还买了时尚轿车供他(她)们享受,企业的生死存亡,员工的出路,与他(她)们毫无关系,令人气愤的是重庆市规划江北城和溉澜溪从新布局,修房修路,重庆东方化工厂就在折出和搬迁之列,这个厂是我当年(1991年11月)以2.7万元向江北城街道购的房子(见企业1991年财务帐),却被江北城街道恶意扶持上台的四个人向国家撤迁部门索要赔偿两千万元,据说现在撤迁办答应给八百万元,他(她)们并不满意,现在还在江北城街道的支持下要高价补偿,听说他们也召开了员工大会,只要钱一到手,马上就瓜分,不再搞企业。如果真是这样只能充分说明:四川省高院和重庆市江北城街道政府实在太污了,重庆东方化工厂的领导也好,员工也好,全部都是我招用的无业人员和残疾人员,他(她)们当中没有任何一个人向开办的重庆东方化工厂投入一分钱,怎么在江北城街道的操纵下变成了他(她)们的企业。这些人同样在江北城街道的操纵下把一个新兴向荣的企业搞垮,把积累搞光,却得不到惩罚,在垮台的同时还向国家诈取一笔数量不少的"补偿"。正像一个勤劳辛苦丶心地善良的人用一生的精力和积累修了一幢漂亮的房子,却被一个掠夺者看中,于是他找到了盗窃者商量,用武力手段,把建房子人赶跑了,建房的人向衙门告状,衙门却说:根据强盗逻辑法,你修的房子属于掠夺者和盗窃者所有,于是掠夺者和盗窃者有了房子,就不劳而食,先把房子里面的东西全部吃光,然后把房子也拆来卖了,现在他还占着房子的地基漫天要高价。请问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庆市江北城街道的作法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多少损失,给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带来多坏的影响,这叫不叫官夺民利?集体欺压百姓?我只说自己的亲身经历。
世界上有没有主张正义的人,请帮帮忙,出出主意也好,我该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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