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企业家曾其红被计生办强行剖腹结扎
致全国人大女代表请求信
全国人大女代表:
我叫曾其红,女,38岁,已婚,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华百广场竹园阁408室。1996年与前夫生育一女,离婚后抚养权属前夫,2001年5月再婚嫁到龙港镇,和丈夫王思福结婚(王思福初婚未育,农村户口),并于2003年3月生有1女,从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
2007年8月14日,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城北办事处以及龙港镇计划生育管理局为了完成其内部所谓的工作目标,强行对我进行了输卵管结扎手术,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经过对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诉,检举均未能得到回复,实属无奈之下,现向您们反映情况如下:
一、基本事实和经过
2007 年8月6日,本人因意外怀孕,在龙港镇正规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8月10日,因术后伤口发炎在家治疗休养。8月14日中午11点15分左右,有七八个人来到我家,来人声称是镇政府的要找曾其红,我出来后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其中一人拿出一个没有照片和姓名的证件,上面只写有"龙港镇人民政府城北办事处"。他们对我说有事情调查,要我去政府谈话。我说我刚做了人流手术不便出门,能否就在我家里谈,并给他们看了有关病历。来人拒绝并三番两次冲进我的卧室。
他们把我押上车,车上共有四男两女把我押在中间,我想给我丈夫打个电话让他陪我同行也被拒绝。他们带我到了"龙港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要我做妇检。我以为是例行计划生育检查,也就马上配合作了B超 、血液 、尿液等检查,然后他们把我关在一楼一间办公室里,后来又人告诉我等会给我马上做结扎手术。
我当时很吃惊,事前没有任何通知,也没有任何人宣传过这方面知识。我感到很突然,对他们说:"我身体不好,而且刚做了人流手术有些发炎还在治疗中,身体很虚弱,不适合马上做结扎手术,我可以采取其它避孕措施,或者调整好身体以后再考虑做此手术,你们要依法办事啊。"并拒绝在"同意结扎书"上签字。城北办事处的副书记叶德生强硬的说"不行!你今天必须结扎!什么法不法的,搞起来你还很懂似的,这里就是我们说了算!"我当时无语。这时过来一个穿红色T恤衫的男子 (后来才知是龙港镇计划生育管理局局长陈先仕)指着我喊道:"抓上去再说",并指挥叶德生及七八个人抓住我的手脚,拽头发、拉扯上衣从一楼办公室往二楼抬,当时我感到异常震惊,我竭力挣扎,而且还有人守住楼梯口不准闲人进来,我挣扎着被五六个男人强行抬上了二楼。我看见面前有一扇铁门并有一条很长、指头粗的铁链挂在铁门上,我一阵惊慌,晕厥了过去,可能是看到当时我的脸色确实不对,他们才把我放在地上,其间有另一个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干部前来劝说,希望能多几天时间给我做思想工作,他说他会担保我一定会来的,他们拒绝并说:"你的官职太小,担保不了,找个更大点官职的出来吧。"我和我的家属多次苦苦哀求, 并表示愿意采取其它避孕措施,也可交押金履行自已的诺言,但始终都被他们强硬拒绝还在我惊吓恐慌无法平息的时候,叶德生、陈先仕带头又多次指挥手下五六个人不顾我的极力反抗强行将我抬进了手术室,已经筋疲力尽的我被他们强制施行了结扎手术,但至始至终我并没在同意书上签字。
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违法
1、他们在没有经过我允许的情况下,强行进入我的房间和卧室,且没有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搜查公民住宅需要依法进行,其行为严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我已经采取了有关措施,且意外怀孕后主动做了人流手术,没有违反国家政策,这些人凭什么在我身体极其虚弱的时候违背我的意愿强行拉我去做手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计划生育服务站当时有很多围观群众,我被他们拉扯的衣衫不整,都对我指指点点;因为无数次地被他们抬﹑拉﹑拖﹑抓﹑拽﹑扯长达两个多小时,手术时心理压力过重,情绪太激动,全身肌肉多处酸痛,前胸后背及四肢都淤青,事后至今小腹和腰一直胀痛难忍。我的精神和身体都受到极大的伤害,至今无法平静。
4、当时我没有在《结扎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我的家属也没有签字,但事后经调查发现并确认,在该同意书的"受术者(或家属)签名"一栏上签字的,竟然是叶德生。叶德生没经过我本人及我家属授权,事后也未告知经我们追认,他这种行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他极力指挥这一强暴过程并代签字的行为甚至有故意伤害我之嫌。
综上所述,苍南县的计生部门少数执法人员以违法行为来提高他们个人的工作业绩,其行为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还严重侵害了广大妇女的身心健康,如果这些人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不知道有多少跟我一样的妇女同胞会受到伤害。为此,特向您们女代表反映我的屈辱遭遇,恳请女代表在大会期间给予关注监督,保护女同胞的人身权益!
附当天执行人资料:
A城北办事处副书记:叶德生,办电0577-64232029;宅电64218567;手机13858701388
B镇计划生育管理局局长:陈先仕
控告人:曾其红
二零零八年三月八日
- 关键字搜索:
-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