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干部"调任局长,取保候审"享受"三年
高玉川担任靖边县林业局 长之前是新城乡党委书记。他在乡党委书记任上,因贪污农民扶贫款8万余元被当地农民举报。然而高玉川不仅没有受到查处,反而被调任县林业局局长。
当地农民不服,继续到县林业局讨要扶贫款,并多次到县委、县政府和榆林市检察院反映他的问题。在此期间,一些林业局干部也举报他动用上千万元植被恢复费大兴土木、毁林为其亲属办沙场等问题。
令人吃惊的是,在榆林市检察院认定高玉川贪污8万元的情况下,当地有关部门还为他办理了取保候审。此后,他不仅继续担任县林业局局长、县人大代表,而且对检察机关传唤置之不理。
记者调查发现,高玉川为了掩盖其贪污的事实,曾与告状的农民达成协议:由高玉川付清团古梁村农民的扶贫费和土地补偿费,该村农民不再控告此事。事后,高玉川付给团古梁村现金21万元,其中包括给了农民原委托告状人3万元。
当地有关领导对记者说,2004年榆林市检察院对高玉川立案调查后,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2005年县纪委也立了案。根据有关规定,要等司法机关有了结论后,县里才能按相关条例作出纪律处理。
2007年7月30日,靖边县向记者通报情况时表示,靖边县已于当天召开县委常委会,决定建议免去高玉川林业局局长职务,同时建议县人大常委会中止其县人大代表资格。同年8月2日,靖边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免去高玉川县林业局局长职务,暂停其县人大代表职务。
令人费解的是,榆林市检察院立案调查期间,对采取高玉川取保候审措施,依法只有一年的期限,高玉川却"享受"了近3年。直到2007年7月11日,高玉川案才正式公诉到法院。
县公安局出具伪证,一审判决量刑过轻
按照有关程序,榆林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指定横山县检察院起诉。2007年7月11日,横山县检察院正式将高玉川一案起诉到横山县人民法院。
然而,2007年9月横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时,高玉川的律师意外地出示了一份由靖边县公安局出具的高玉川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证明称,8月1日,靖边县汽车站广场发生一青年人被四名青年殴打致死的案件,高玉川向靖边县公安局举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迅速成功将此案破获。
又是怪事:高玉川7月11日被起诉,8月初就为破获刑事案件立了功。对此法官未深入核查,就采信了靖边县公安局有关高玉川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并判决高玉川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榆林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轻,检察长何宁亲自指示横山县检察院提出抗诉。横山县检察院认为,高玉川犯贪污罪事实清楚,按刑法规定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不能认定为本案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高玉川为掩盖犯罪事实退赃赔款,并无悔罪表现。
经陕西省委政法委督导调查发现,2007年8月1日的刑事案件发生后,高玉川向靖边县公安局民警魏东提供了相关举报材料,魏东没有认真进行调查核实,也未经刑警队队务会或者专案组研究同意,就草率出具了证明材料。分管刑侦工作的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平电话同意盖章出具证明材料。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靖边县公安局材料中破案线索并不是高玉川提供的,他对此事的供述与其所写材料相互矛盾。法院对重大立功表现不予认定。2007年11月22日,依照有关法律,榆林市中院依法撤销了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并以高玉川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在高玉川贪污案终审判决之后,陕西省政法委调查组进一步调查了此案办理过程中榆林市县公检法系统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调查结果,榆林市对高玉川案件办理过程中公检法系统的15名相关人员作出了处理。
靖边县公安局民警魏东受到了留党察看、行政降一级处分,并调离公安机关;副局长王平被免去职务;局长吕新春被警示训诫,责令纠错。
横山县检察院检察长及领导班子被责令纠错,公诉科长柳彦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免去科长职务。榆林市检察院反贪局和公诉处被集体责令纠错,5名相关业务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
横山县法院一审认证失误、量刑不当,案件承办人、横山县法院刑庭庭长记大过处分,法官和主管副院长警告处分,院长被警示训诫,责令纠错。
至此,高玉川案件得到依法处理。
来源:
- 关键字搜索:
- 陕西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