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逆调节”拉大贫富差距
越来越多的中等收入者遭挤压而沦为"夹心层",而相当一部分高收入者积聚的财富越来越多"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
《瞭望》新闻周刊日前组织的收入分配专题调研小分队在广东、上海、江苏等地采访发现,税收的"逆调节"正在拉大贫富差距。由于税收政策不合理等诸多因素,越来越多的中等收入者遭挤压而沦为"夹心层",而相当一部分高收入者积聚的财富越来越多,税收调节的作用不理想。
受访专家认为,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切实改善,不仅会使国家的税收减少,更重要的是使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加剧民众对财富分配的心理失衡。
税收"逆调节"现象
广东省地税局向《瞭望》新闻周刊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2007年上半年,广东省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207.858亿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只占13.8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却占68.12%.
2007年初,全国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实行纳税申报,从申报人员结构来看,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从1998年的49%增加到2006年的近60%,而私企老板、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高收入者缴纳的税额比较小,其所占比重2006年跟1998年相比几乎下降了一半。
广东省地方税收研究会会长鲁兰桂对上述两组数据分析后认为,个税已出现了"逆调节"现象:高收入者承担很少,而工薪阶层成了税负的主体。也就是说,国家将有限的管理资源继续配置到已经实现了有效监管的工薪阶层身上,需要强化监管的高收入人群反而没有得到有效监管,这种情况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初衷。
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统计数据,我国居民家庭收入的70%以上来源于工资、薪金。而对高收入群体来说,工资、薪金只占个人收入的一半左右,其余主要来源于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与第二职业收入。这部分收入恰恰是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收入差距的主要来源。
但我国目前对经营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的征税并不理想:财产租赁、转让所得两个税目所缴纳的税收额不足个人所得税的1%.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所纳税额不足个人所得税的2%.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所缴税额占个人所得税比重不断下降。这也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真正起到对收入差距的主要来源进行适当调节的作用。
中等收入者被挤入"夹心层"
本刊记者日前在广东、上海、江苏三个不同地区采访了三位不同学历、不同背景的中等收入者,每月的收支清单直观地显现出他们"向上"或是"向下"的方向。
案例一:无奈的"啃老族"(依赖父母)。
小王,江苏省昆山市居民,25岁,中专文凭,职业是培训师,月收入2300元,刚好达到2006年苏州市城镇居民月均收入的水平。每月缴纳个税45元左右。扣除失业、养老保险等税金,能拿到手2000元。每月支出平均900元。由于在本市上班,每天吃住在家,由父母承担,故没有列支其餐费及住宿费。
小王准备结婚,但买不起房,与父母同住在63平方米的房子里。昆山商品房均价在每平方米4000至5000元,买一套90平方米的小户型,得要40万元左右。
案例二:"房奴",只得做"月光族".
小张,女,27岁,重庆人,14年前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的一家电子厂打工,现升至厂马达课课长,月收入约5000元,扣除各项税金,其中缴纳个人所得税210元,能拿到手4000元。每月支出合计1350元。
2007年,在当地石岩镇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二手住房,总价25万元,将多年积蓄15万元拿出作为首付,因为是管理层,剩下10万元从公司无息借款,每月扣还2800元。
案例三:上有老下有小,上升中的"白领"也是负重的一代。
小赵,男,36岁,已婚。在上海一通信设备公司工作,月收入9000元,扣除三险一金、个人所得税960元,实发金额6400元。每月支出合计2210元。
由于母亲患乳腺癌,医保难保大病,他每月要支出医药费约1000元,孩子上幼儿园每学期花费7000元。除去这些负担,所剩无多。
以上三个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等收入人群受挤压的生存现状。究其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城市生存成本高昂。近年来,尽管中等收入者的收入在逐年增加,但支出增长的步伐更快。特别是房价,一路走高,就购买力而言,多数城市居民已难以承受。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尹伯成说,我国中等收入者要想买一套公寓得透支15年收入。
二是社会保障过低,子女教育、医疗保险诸项负担沉重。中等收入群中相当部分人上有老下有小,不少两口子要承担赡养4个老人、抚养1个孩子的义务。
三是成为个税缴纳的主体,税负不轻。广东省地方税收研究会会长鲁兰桂说,个人所得税是针对显性工资收入征收的,中等收入群体多是工薪阶层,收入单一,成了最主要的纳税人。而对个人所得征税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形式上的公平掩盖了实质性的不公平。
一方面受到来自有钱人的"资本挤压",市场消费太贵、安居太难;另一方面还受到税收调节、政策调控(如房贷政策),既没有高收入,又享受不了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政策(如经济适用房),中等收入人群成了不上不下的"夹心层"。
一位民企老板的"合理避税"之道
高收入者,尤其是一些民企老板是如何逃避税收调节的?本刊记者采访了一位民营企业主,他关于高收入者避税、漏税的一席谈话耐人寻味--
一是"转移支付",企业出资为企业主个人、家庭购买消费品和消费服务,相关费用记入企业成本。
现在,私营企业发展迅速,在账务方面,企业与企业主自身费用的处理趋于隐蔽和灵活。企业主给自己支付极低的工资,将个人及其家庭消费列支到企业中开支。第一类是房屋、汽车等不动产,以企业名义购置,列在企业资产项目下,但实际上供企业主使用。第二类是家庭装修、购买家具等大宗消费品,列入企业办公费用开支。第三类是子女教育费用,列入企业职工培训支出。第四类是家庭成员旅游、度假支出,列入公司账目"差旅费"、"管理费"等科目。
国有企业的资产存废状况有人去查,私人企业的资产谁会去查?监管不到位使得"转移支付"成为可能。企业老板还发动亲戚朋友收集发票,都拿来公司报账。这样不就将公司利润套了出来,而不必承担个税、企业所得税调节了吗?
二是虚列工资支出,一些企业利用亲属关系,在账面虚列职工人数,多计工资成本,既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基,也分化了个人所得税计征依据。
除了虚列人头,有的企业做两套工资表,一套是真实工资表,给职工看;另一套是高开的工资表,企业替高开部分缴纳相应税率的个人所得税。但可借此逃掉企业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税率高达33%,大多数情况下比个税税率要高。当然,这样做风险大些,被员工发现了就很麻烦。但一般情况下,员工还是发现不了的。
三是投资收藏品。近些年很多上规模的私营企业都热衷于投资收藏品,如书画、古玩等。玄机在于收藏品可归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每年提取折旧列入成本。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把收藏品排除在固定资产之外。这样,几年下来,作为"固定资产"的收藏品最终在账面上就消耗为"零资产"了,不费一分钱就落入企业主手中。可实际上,收藏品的价值是不随时间递减的。
通过上面说的途径,一般的民营企业做掉50%的利润是没问题的。像一些中小企业,一年就三五百万元的利润,几个股东分摊下来,一个月也就是向公司拿来十几万元面值的发票,很容易冲抵。像生产加工类企业,一般毛利润占销售额的比例是清楚的,不能做得太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多少要交点,但要是进出口贸易公司,由于风险较大,利润是不固定的,做到"亏损"也很正常。
和明星演员相比,企业主是辛辛苦苦一点点做的,明星演员轻松多了,他们走场子有几个人纳税?我的企业搞庆典,请电视台主持人来主持开幕式,给3万到5万元不等的现金,他们开的就是到手价,个税由我们管。我们无非再想别的办法,打入公司管理费列支。
听会计师说,一些大牌明星,演出收入庞大,如果按个人所得纳税9级累进税制最高税率达45%,而企业所得税最高才33%,而且还有机会享受税收优惠,所以,许多演艺明星设立公司,将个人所得变为企业所得,再通过公司为个人消费"转移支付",纳税就少多了。
加大有效调节势在必行
业内人士和专家反映,改善中等收入人群生存状态、培养壮大中等收入群体,从长远看,应促进就业充分、营造创业环境、提高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及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向农村倾斜,使得占大多数的农村人口能向中等收入人群跃升。而眼下,改革个人所得税制以利于中等收入人群的培育,是时候了。
个税的扣除额应与地方实际相符,不宜一刀切。个人所得税按每月1600元标准扣除在有些地区可能还少了,但在多数城市已不能完全覆盖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开支。要分地区来考虑,或者分几个档次,由各省市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来掌握。
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距。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卫华建议,在扣除额之外,将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500元提升到2000元,税率按5%计征。
改分项征税为综合征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养活一个人的5000元与养活一家三口的5000元承担的税负是一样的。应建立以家庭为申报主体的综合所得税制,将年度所得统一计算,并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支出状况,比如对教育费、医疗支出进行扣除。
要改变当前政府管理资源对高收入人群"无效调节"的现状,专家建议借鉴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形成收入和财产信息的政府掌握制度。另外,在条件成熟时,可开征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充分发挥税收的整体调节作用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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