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联:敲诈勒索生财有道 下联:寡德鲜能破案无方 横批:亦官亦匪
我是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新村居民胡万侠,我有重大冤情无处申,特向大家诉说,请你为我们呐喊,我家都被逼得走投无路了。
我二哥胡万友在凤台县杨村乡做建材生意,生意尚可。其邻居朱占杰原来做粮油生意,见做建材有利可图,也改行做同样生意,但经营一直不佳,想用各种方式把我二哥家挤走。2005年12月26日朱占杰妻子和其女儿朱丹,寻借口将我本被汽车撞伤的二嫂打倒。因为朱占杰为复员军人,也是乡粮站职工,在本乡也较有背景,而我二哥胡万友年龄近六旬,且两个儿子都在外省工作安家,弟兄都在外地,没有人势,没敢将事情扩大,只喊骂解气。
当晚我和我丈夫女儿收过生意后打车过来看望二嫂,后我妹婿也打的赶上我们。刚下出租车就遭朱占杰妻子女儿辱骂,我上前与她们理论并互相拉扯,我女儿孙娟见我被打上前帮我时,被朱丹扯着头发拉到自家殴打。
过一会派出所赶到处理,当晚我们所乘汽车被当地派出所扣押,本乡派出所指导员张文标要求交2000元押金予以放行,但拒绝提供任何手续。此后几天,派出所指导员张文标负责调查此事,但他有选择地取证,对我二哥家有利的证言证词不记录不采信,并对知情者进行威胁恐吓。
大约一个星期以后,我二哥就被骗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天,并且没有给于任何拘留手续,拘留的理由是恶意辱骂他人,而对方同样也在骂我们,却没受到任何惩处。我们不服,期间曾到省公安厅信访。后我二哥被放出来,因对方有背景,和当地派出所有关系,就忍气吞声,将原来经营的建材门市关闭,另外选了一家离对方朱占杰经营地较远的地方重头再来。
后来,大概是06年1月20日左右,乡派出所要我们赔付对方的医药费,因为我们也受伤了,我哥也被拘留,还有扣我们 2000元的押金不还,我们觉得派出所处理这个事情太不公正,所以就拒绝了。后来我们就以为这个事情结束了,我们在家一直做小生意,我女儿孙娟也一直在家,未曾出过门。
2006年11月7日,一直在家未出门的我女儿孙娟突因网上逃犯在家被捕,原因11个月以前的那次事件,县公安局称对方朱占杰女儿朱丹左侧耳朵听力丧失,说是孙娟打的。
从2005年12月事发至被抓的时候,公安部门从未通知过孙娟及我们家人关于孙娟涉嫌重伤害,且在1月份的时候,凤台县公安局杨村派出所指导员张文标曾经到淮南蔡家岗找到我家,还把孙娟叫到蔡家岗派出所问话,张文标知道我们在上访,他说"这个事情你就是告到中央也没用,上访只会有反作用。"这说明凤台警方是知道我家地址的,何来逃犯一说?且在逮捕过程中,办案人员没有出示任何手续。
在本案中,办案部门凤台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办案单位)的指导员刘庆奎系对方--朱占杰的战友,不仅没有回避,反而一手操办,利用手中的职权,左右其事,把本来可以化解协调的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上升到刑事案件,小题大做激化矛盾。并指示办案人员高亮侦办过程中一直要求我们与对方协调赔偿问题,告知我们赔偿问题与孙娟取保候审和案件定性有直接关系,形同勒索敲诈,其行为与绑匪何异?
孙娟被刑事拘留和审查起诉期间,凤台县刑警三中队干警高亮做讯问笔录的时候不按照孙娟的陈述记录,孙娟只是说朝对方的身上打及相互撕打,而高亮的记录却是往对方的"脸上及左右耳门打"。
孙娟看到这些要求把不实之处划掉时,高亮说:"你签完字我就把它划掉",孙娟签完字就走了,而高亮并没有划掉那些不实的记录。另外一份讯问笔录有明显的添加痕迹,高亮记录记载"朝她脸上打"时,高亮又在"脸上"的后面加上"及左耳",此处添加明显,因为字迹大小明显不一致,不符合高亮的书写习惯。
其次,凤台县看守所一姓孙的女警经常跟孙娟讲,也打电话跟我说过,对方是轻伤,只要孙娟承认是她打的,马上就能回家了,该民警还多次劝说让孙娟承认对方的耳聋是她所打,说只要承认了,再赔点钱就能出去,其行为明显属于诱供。
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孙娟的依据就是自己的法医张军和刘军所做的(2006)凤公法鉴字第84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凤台县公安局公安局一直就这两名法医,而依据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第五点的第四小点规定:"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显然这份鉴定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鉴定主体不合法。
而且这份鉴定书断章取义,对方原始病历中记录"......耳廓无畸形,无耳漏,无耳后淤血......听力正常,无听力减退、丧失,无耳鸣,头颅CT示平扫颅内未见血肿",该病历足以证明对方根本就没有受伤,但这份鉴定书根本就没有提到这份病历,故意遗漏,且没有说明原因,其客观性何在?完整性何在?
对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必须是建立在客观损伤的基础之上,而对方朱丹所有病历记录都找不到她有什么实质性的外伤,没有外伤又怎么说她的耳聋是外伤造成的?不知道县公安法医是凭借什么做出这种鉴定结论的。该鉴定书鉴定结论纯属主观臆断,毫无事实及科学根据!
这份鉴定书有一个重要的事实没有明确,即是否有左乳突骨折发生!该鉴定书MRI报告记载头颅内未见异常,左侧乳突小房有渗出,需要排除左乳突骨折。到底有没有骨折发生?该鉴定书没有认定,其怀疑有骨折但限于其知识和能力而不敢下判断。但该鉴定书却凭借这一"可能有骨折"的怀疑。做出了重伤的鉴定结论!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其怀疑的骨折情况在北京复检时已经被排除。
另外该鉴定书的鉴定人犯了两个低级的医学常识性错误:一是MRI不能清晰的显示颅骨形态,骨折的判别依据的是头颅CT而非MRI(核磁共振);二是有渗出性改变恰恰说明此不是骨折,此片是伤后近2月所拍,何来的骨折性渗出,时间早过了,如果是骨折,1-2天就会有渗出,且外伤性渗出在不超过10天的时间内被吸收,时间这么长了不可能还有骨折性渗出!只能说明,局部有炎症性改变,此与外伤无关。
还有,该鉴定书没有说明原告听力下降的原因,结论不完整。是耳道受损?鼓膜破裂?传导组织受损?还是感音神经受损?这些都没有任何说明,连这一点都没有搞清楚是如何下鉴定结论的?
我们咨询过医生和其他法医,也查询了相关的医学书籍,都是说 "外伤性耳聋伤后或短期内即可出现耳鸣、耳部疼痛、听力下降。短期是一般指不超过一个星期的时间内"。原告是在事发29天后才说自己听力下降的,这是不符合外伤性耳聋的表现的,而该鉴定书的两名法医对此根本没有考虑,其也不具备这些知识!
这两个鉴定人员(张军和刘军)如此拙劣的的医学知识和卑劣的职业道德是怎么能胜任法医工作的?
所以,我们对这份鉴定不服,我们一直要求重新做鉴定,2006年11月28日,县公安局承办人员高亮接受我们申请鉴定的费用500元(我们索要收据,高亮不给),并于2006年12月20日委托县公安局的上级机关--淮南市公安局重新鉴定,当天公安局干警高亮、我们当事双方都去了市局法医科,被鉴定人朱丹也接受了相关的检查和询问,并提供了与县公安局鉴定相同的送检材料,但鉴定结果到现在未见到也不给别任何说法。
我们咨询市公安局,他们说县公安局没有提供的病历不合适,让他们补到现在也没有补来,所以没有办法做鉴定。后来这个案子就到检察院和法院了,但市公安局的鉴定仍没有下达。为什么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机构凭借与县公安局法医科相同的签定材料却做不出鉴定结论呢?这说明县公安局第一次做的鉴定结论本身也是有问题的。
我们一直不敢相信承办此案的国家公务人员敢如此视法律为无物,歪曲证据,捏造事实制造冤案。
我给中央电视台,各大报纸都发了邮件、打了电话。也给各级人大和法院发了邮件,可没人理会!他们只会为达官权贵歌功颂德,哪会为弱势百姓呐喊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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