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山专栏】从雷锋到彭宇

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宇,在昨天走出法院大
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再不会这么冲动了,”他说。

 

这一段时间,中文论坛上的热门话题之一是南京的彭宇因为帮助一位摔倒的徐老太而被法庭判罚的事件。事情的经过很简单,也很经典。彭宇从公交车下车,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上前将其扶起,并帮老太太及家人叫了出租车,在老太儿子的要求下一同去医院。当得知是胫骨骨折要花费几万元换人造股骨头时,徐老太一口咬定就是彭宇撞的她。徐老太向南京鼓楼区法院起诉,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总计13.6万余元。法庭最后判决彭宇赔偿4万元医药费。网上绝大多数的观点是,将来还有人敢作好事吗?其中有一篇文章的题目是“雷锋活到现在还敢出门吗”。


本人无意从法律上去论证各方提供的证据,只是想就法庭判决书本身和本案背后的因素谈谈自己的看法。


法庭判决书最值得研究的是这一段“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彭宇未选择自行离去,与情理相悖”。我们这个过去的礼仪之邦,是从什么时候又是怎么把帮助别人变成了“与情理相悖”甚至需要用赔钱来惩罚的呢?要知道,法官判案不是在真空里,是要受到社会、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影响的。鉴于这个案子判决的主要依据不是事实和证据而是“情理”,考证法官的思想来源就更显得有意义。


从历史上看,中共夺取政权以后,首先镇压的就是宗教信仰。相当多拒绝被收编进三自爱国会的基督教天主教牧师主教神甫是被专政机关处决、判刑的。大家都知道这些宗教是教人向善、教人做好人的,因此,中共控制下的司法系统镇压好人是有历史传统的。在这个系统中培养教育出来的法官们对任意把好人送进监狱或断头台是没有什么心理障碍或不自在的感觉的。


如果说在建政初期对天主教基督教的镇压还有个反对帝国主义的幌子,那1999年开始对在本土传统文化中产生出来的法轮功的迫害就是公开的毫无掩饰的惩罚做好人的人,其中起打手作用的就是包括警察和法官在内的司法系统。长春市两名警察在殴打一位法轮功学员时说的是“你杀人放火、偷盗抢劫、吃喝嫖赌没人管你,炼法轮功就不行。”这在全国各地是相当普遍的,可以说是各地公安部门特别是充当特务的国保系统的基本认识。至于法院,全国几乎没有哪个法院没有对法轮功学员判过刑。(别跟我说什么刑法300条这种自己都不相信的鬼话)。要做到这一点,法官必须在基本的是非善恶判断上和人类的基本道德观相悖。


这种变态的思维判断习惯一旦养成,很自然的会运用于普通民事或刑事案。要知道,在我们普通人眼里,南京鼓楼区法官的做法简直不可思议,但在中国的法官圈子里,这却是“正常”的判案思维,尽管有些良心尚存的法官私下里可能不认同。所以,当我们默认司法系统可以对一部分公民用颠倒黑白的是非标准判案时,我们就是为自己将来被使用这种标准开了绿灯。


案情中还有一个人,徐老太的儿子,是个警察。大家都知道,中国司法的一大怪现象就是公安、法院、检察院是一家。这在全世界都是及其罕见的。很遗憾,我们有很多这一类不太光彩的世界第一。在本案中,法官和取证的派出所配合默契,似乎经过预演。可能是运用了“公检法联合办案”这一条规则,难怪民众要质疑。


说到学雷锋,大多数中国人都以为是学雷锋做好事。其实中共要我们学习雷锋的可不是做好事。周恩来题词要全国人民学习的是“爱憎分明的阶级立场,言行一致的革命精神,公而忘私的共产主义风格,奋不顾身的无产阶级斗志。”没有一个字提到帮助别人做好事。正是这种教育培养出了用皮带抽死老师的中学生。我和我的小学同学们第一次系统的学会主动撒谎就是从中共的学雷锋运动开始的。那时每天要写日记,写上自己当天做过什么好事。厕所已经被反反复复的清洗过很多遍了,校园里可怜的小草都被拔得精光了,学校外面有一座桥,放学后一群群的小学生等在路边帮忙把三轮车推过桥,直到运货的三轮车夫看到我们就跑。到后来,实在找不着“好事”做了,就开始在日记中编“好事”。不幸的是,这个“习惯”后来伴随了我们很多人大半生。司法系统惩罚做好事的人,和当局曾经提倡过的学雷锋并不冲突。


这些看似不相关的事情,天长日久的积累,走到今天这一步,出现了法官对彭宇案这样的判决,难道不是必然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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