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国旗不仅是一个国家的象征,而且牵动着人们的民族感情。但是,我们从电视新闻中却常常看到有人通过焚烧国旗来表达他们的各种不满情绪。在美国,焚烧国旗的情况偶尔也会发生。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得到法律的允许呢?下面我要向各位介绍美国法庭在这个问题上是如何裁决的。
*美国国旗的来历*
1777年7月14日,美国国会通过一项决议,确定了美国国旗。美国国旗由 13条红白相间的横条以及13颗以蓝色衬底的白色五角星组成,因为美国建国之初只有13个州,后来才陆续有更多的州加入联邦。现在的美国国旗已经从原来的 13颗星星增加到50颗,代表美国一共50个州。
2007年是美国国旗诞生230周年纪念日。很多美国人以国旗为荣,他们在各种场合和地点展示国旗,以表示他们的爱国之心。当你走在美国的大街小巷上,你会看到,很多政府办公大楼、公立学校、私人企业和公司,以及老百姓的住宅上都飘扬着美国国旗。
*保护国旗引起争议*
尽管如此,有关国旗的保护问题在美国历来引起争议。中田纳西州立大学的宪法学专家约翰.维莱(John Vile)表示,国旗为美国人所珍视,因此当出现亵渎国旗的情况时,他们就会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因此,相关的诉讼也应运而生。
约翰.维莱教授说:“早期诉讼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能否在国旗上附带一个别的标志,能否把国旗作为装饰穿戴在衣服上,以及能否身穿印有国旗的衣服等。1907 年,有人因为把国旗贴在啤酒瓶上作为广告的一部分而受到控告并定罪。控告的人提出,以这种方式象征一个国家不妥当。我认为,这种行为在今天也许司空见惯,但是在当时却是不允许的。”
美国首都华盛顿的一位律师罗伯特.科恩-里维尔(Robert Corn-Revere)指出,美国法庭对这类诉讼的裁决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包括象征性表达。他说:
“美国法庭把言论自由解释为各种形式的言论表达,其中也包括‘象征性表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30年代首次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条款,维护了人们以挥舞国旗的方式进行抗议的权利。从那时开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对象征性言论和行为提出加以保护。”
*保护国旗的联邦法律*
有关国旗保护的法律在美国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19世纪末期,美国人试图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国旗不被滥用和亵渎,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时,有关法律略见端倪,越战时期,保护国旗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但是,直到1968年,美国国会才通过联邦法律,禁止亵渎国旗。不过,还是有一些美国人无视国会的法律,以焚烧国旗来宣泄他们的不满。20世纪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两起相关的诉讼上达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禁止焚烧国旗的联邦法律提出了挑战。
*挑战联邦法律的两起诉讼*
1984年,共和党在德克萨斯州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一些反对人士前去举行抗议活动,其间一位名叫约翰逊的人点火焚烧了为庆祝共和党代表大会而悬挂的国旗。约翰逊因此被判有罪。
但是,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对他的定罪,认定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属于“象征性言论”,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美国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根据这个规定,任何政府机构都不能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
*焚烧国旗的宪法性得到维护*
198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数就约翰逊一案做出裁决,维持了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决。但是,美国国会在一些利益团体的推动下,马上通过《国旗保护法》,禁止以任何形式亵渎国旗。
就在该法律生效的当天,一位名叫艾奇曼的人到国会门前焚烧国旗。1990年,联邦最高法院再次以5比4的多数做出裁决,重申焚烧国旗的做法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范畴之内。
*焚烧国旗被看作受保护的象征性言论*
中田纳西州立大学宪法学专家约翰.维莱分析了联邦最高法院在上述两起案子中的裁决。他说:
“多数法官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允许人们有言论表达的自由,包括象征性言论表达的自由。他们说,这两起案子涉及的正是象征性言论,从某些方面看,象征性言论是引起人们注意的有效方法。但是,少数法官反驳说,国旗是代表一个国家的特殊象征,宪法第一修正案并没有说政府不能采取措施维护国旗作为国家统一的象征。”
维莱教授指出,虽然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维护了焚烧国旗的权利,但是它没有鼓励人们都效法,去焚烧国旗。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只是说,这个国家非常珍视人们的言论自由权,以至于它可以允许那些对政府的政策持批评态度的人们以焚烧国旗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美国首都华盛顿律师科恩-里维尔也同意这种分析。他指出,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实际上是说,即使某些象征性表达,例如焚烧国旗的做法,冒犯了很多爱国人士的感情,这种行为依然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科恩-里维尔律师说:“你环顾全球会发现,在有反美抗议的地方,常常会有焚烧美国国旗的情况发生,抗议者以此来表达他们对美国的轻慢和藐视。在抗议活动中,不只是美国国旗被焚烧,各种其它的旗帜或象征也被焚烧。这类抗议示威若发生在言论自由得不到宪法保护的国家里,一般都会遭到禁止。
“但是,在美国,虽然大多数人觉得焚烧国旗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但是,在美国的法律体制下,即使是冒犯性言论依然可以受到宪法的保护。”
*烧国旗被看作亵渎爱国人士*
但是,“美国兵团”爱国教育和青少年分部的主任马蒂.贾斯蒂斯(Marty Justis)指出,焚烧国旗的做法和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毫无关系。他说:
“我们把这种焚烧国旗,更恰当地说是亵渎国旗的做法,看作是一个行动或行为,它可以被看作是人群中发出的一声呼喊或尖叫,而不是人与人之间正常的通讯方式。我们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不是用来保护行动自由的,而是用来保护言论自由的,焚烧国旗绝不能被看作是一种言论表达。”
贾斯蒂斯指出,国旗表达了对那些效忠国家,为国捐躯的人士的敬意。这些爱国人士为国家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亵渎国旗,也就亵渎了这些爱国人士的尊严以及对他们的怀念之情。
密西根州保守派法律组织“托马斯摩尔法律中心”的律师兼发言人布莱恩.鲁尼(Brian Rooney)是一位退伍军人。他指出,美国是一个自由的国家,也是一个法制的国家。国旗是这个国家的象征,代表了希望、真理和正义。
布莱恩.鲁尼律师说:“允许人们焚烧国旗,并把这种行为视为某种受到保护的言论,这是‘托马斯摩尔法律中心’以及很多退伍军人所不能接受的。我们认为,国旗永远都不能被亵渎。它不仅是一个国家的象征,也是这个国家优良传统、希望以及梦想来到这片土地上的人们的象征。人们有很多其它的方法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最好的方法就是进行辩论,而不是焚烧国旗。”
*《美国旗典》规定妥善处理国旗*
上面我们谈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9年和1990年连续做出两项判决,把焚烧国旗作为“象征性言论”列入受到宪法言论自由保护的范畴之内。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国,即使是焚烧国旗也有一定之规。《美国旗典》明确说明了妥善使用和处理国旗的规定。
“美国兵团”爱国教育和青少年分部主任贾斯蒂斯解释说,《美国旗典》是一部从1920年代中开始生效的公共法。它提出了公民应该如何妥善管理和展示国旗的一些规定。贾斯蒂斯说:
“《美国旗典》专门谈到应该如何妥善处理破旧的、不能再使用的国旗。旗典明确规定,要以有尊严的方式销毁不能再使用的国旗,通常情况是由退伍军人或童子军代表的爱国组织,在一个庄严肃穆的焚烧仪式上将国旗焚烧。任何亵渎国旗的行为,例如将国旗扔到地上、踩在脚下或者在上面吐口水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
美国首都华盛顿律师科恩-里维尔指出,焚烧国旗既可以被看作是亵渎行为,也可以被看作是神圣之举,需要法律明确的界定。他说:
“事实上,《美国旗典》规定了人们应该如何对国旗表示尊重,而且还规定,如果国旗破旧、污秽,或者无法修补,妥善的处理方法就是将其烧毁。因此,焚烧国旗也可以被视为是一件神圣的事。但是,某个行为究竟是不是在亵渎国旗,完全在乎个人的看法以及焚烧国旗者的动机。”
*保护国旗修正案*
在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维护焚烧国旗的宪法权利之后,包括退伍军人在内的爱国组织和利益团体积极推动美国国会提出国旗修正案,彻底改变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带来的后果。美国国会几次试图通过国旗修正案,把以焚烧来亵渎国旗的行为规定为非法。
中田纳西州立大学宪法学专家维莱介绍了国旗修正案提案的主要内容。他说:
“国旗修正案提案规定,国会有权禁止亵渎美国国旗的行为,亵渎这个词的范围很广,它不仅包括焚烧国旗,而且也包括践踏国旗、在国旗上吐吐沫等各种轻蔑国旗的做法。但是,人们对如何解释这个修正案有过争议。一个人是以轻蔑的态度焚烧国旗,还是因国旗无法再使用才将其销毁,这两者之间究竟属于哪一种情况很难区分。”
*通过修正案难度大*
但是,国旗修正案提案每次在众议院通过后,一到参议院投票就受到拦阻。因此始终未能得到提出。
在美国,要在宪法上加上一条修正案极为困难。美国宪法第5条规定,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各有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国会就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或者如果有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请求,也可以召集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无论以哪一种方式提出修正案,必须得到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者四分之三的州制宪会议的批准,修正案才能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
宪法的制定者有意使修宪的过程缓慢和艰难,是因为他们不希望看到有人随心所欲地修改宪法,使宪法失去其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地位。
尽管如此,包括退伍军人在内的一些爱国组织和利益团体依然没有放弃修宪的努力。在他们看来,美国国旗如此神圣,任何有损于国旗形象的行动都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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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旗的来历*
1777年7月14日,美国国会通过一项决议,确定了美国国旗。美国国旗由 13条红白相间的横条以及13颗以蓝色衬底的白色五角星组成,因为美国建国之初只有13个州,后来才陆续有更多的州加入联邦。现在的美国国旗已经从原来的 13颗星星增加到50颗,代表美国一共50个州。
2007年是美国国旗诞生230周年纪念日。很多美国人以国旗为荣,他们在各种场合和地点展示国旗,以表示他们的爱国之心。当你走在美国的大街小巷上,你会看到,很多政府办公大楼、公立学校、私人企业和公司,以及老百姓的住宅上都飘扬着美国国旗。
*保护国旗引起争议*
尽管如此,有关国旗的保护问题在美国历来引起争议。中田纳西州立大学的宪法学专家约翰.维莱(John Vile)表示,国旗为美国人所珍视,因此当出现亵渎国旗的情况时,他们就会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因此,相关的诉讼也应运而生。
约翰.维莱教授说:“早期诉讼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能否在国旗上附带一个别的标志,能否把国旗作为装饰穿戴在衣服上,以及能否身穿印有国旗的衣服等。1907 年,有人因为把国旗贴在啤酒瓶上作为广告的一部分而受到控告并定罪。控告的人提出,以这种方式象征一个国家不妥当。我认为,这种行为在今天也许司空见惯,但是在当时却是不允许的。”
美国首都华盛顿的一位律师罗伯特.科恩-里维尔(Robert Corn-Revere)指出,美国法庭对这类诉讼的裁决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包括象征性表达。他说:
“美国法庭把言论自由解释为各种形式的言论表达,其中也包括‘象征性表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30年代首次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条款,维护了人们以挥舞国旗的方式进行抗议的权利。从那时开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对象征性言论和行为提出加以保护。”
*保护国旗的联邦法律*
有关国旗保护的法律在美国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19世纪末期,美国人试图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国旗不被滥用和亵渎,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时,有关法律略见端倪,越战时期,保护国旗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但是,直到1968年,美国国会才通过联邦法律,禁止亵渎国旗。不过,还是有一些美国人无视国会的法律,以焚烧国旗来宣泄他们的不满。20世纪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两起相关的诉讼上达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禁止焚烧国旗的联邦法律提出了挑战。
*挑战联邦法律的两起诉讼*
1984年,共和党在德克萨斯州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一些反对人士前去举行抗议活动,其间一位名叫约翰逊的人点火焚烧了为庆祝共和党代表大会而悬挂的国旗。约翰逊因此被判有罪。
但是,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对他的定罪,认定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属于“象征性言论”,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美国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根据这个规定,任何政府机构都不能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
*焚烧国旗的宪法性得到维护*
198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数就约翰逊一案做出裁决,维持了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决。但是,美国国会在一些利益团体的推动下,马上通过《国旗保护法》,禁止以任何形式亵渎国旗。
就在该法律生效的当天,一位名叫艾奇曼的人到国会门前焚烧国旗。1990年,联邦最高法院再次以5比4的多数做出裁决,重申焚烧国旗的做法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范畴之内。
*焚烧国旗被看作受保护的象征性言论*
中田纳西州立大学宪法学专家约翰.维莱分析了联邦最高法院在上述两起案子中的裁决。他说:
“多数法官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允许人们有言论表达的自由,包括象征性言论表达的自由。他们说,这两起案子涉及的正是象征性言论,从某些方面看,象征性言论是引起人们注意的有效方法。但是,少数法官反驳说,国旗是代表一个国家的特殊象征,宪法第一修正案并没有说政府不能采取措施维护国旗作为国家统一的象征。”
维莱教授指出,虽然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维护了焚烧国旗的权利,但是它没有鼓励人们都效法,去焚烧国旗。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只是说,这个国家非常珍视人们的言论自由权,以至于它可以允许那些对政府的政策持批评态度的人们以焚烧国旗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美国首都华盛顿律师科恩-里维尔也同意这种分析。他指出,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实际上是说,即使某些象征性表达,例如焚烧国旗的做法,冒犯了很多爱国人士的感情,这种行为依然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科恩-里维尔律师说:“你环顾全球会发现,在有反美抗议的地方,常常会有焚烧美国国旗的情况发生,抗议者以此来表达他们对美国的轻慢和藐视。在抗议活动中,不只是美国国旗被焚烧,各种其它的旗帜或象征也被焚烧。这类抗议示威若发生在言论自由得不到宪法保护的国家里,一般都会遭到禁止。
“但是,在美国,虽然大多数人觉得焚烧国旗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但是,在美国的法律体制下,即使是冒犯性言论依然可以受到宪法的保护。”
*烧国旗被看作亵渎爱国人士*
但是,“美国兵团”爱国教育和青少年分部的主任马蒂.贾斯蒂斯(Marty Justis)指出,焚烧国旗的做法和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毫无关系。他说:
“我们把这种焚烧国旗,更恰当地说是亵渎国旗的做法,看作是一个行动或行为,它可以被看作是人群中发出的一声呼喊或尖叫,而不是人与人之间正常的通讯方式。我们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不是用来保护行动自由的,而是用来保护言论自由的,焚烧国旗绝不能被看作是一种言论表达。”
贾斯蒂斯指出,国旗表达了对那些效忠国家,为国捐躯的人士的敬意。这些爱国人士为国家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亵渎国旗,也就亵渎了这些爱国人士的尊严以及对他们的怀念之情。
密西根州保守派法律组织“托马斯摩尔法律中心”的律师兼发言人布莱恩.鲁尼(Brian Rooney)是一位退伍军人。他指出,美国是一个自由的国家,也是一个法制的国家。国旗是这个国家的象征,代表了希望、真理和正义。
布莱恩.鲁尼律师说:“允许人们焚烧国旗,并把这种行为视为某种受到保护的言论,这是‘托马斯摩尔法律中心’以及很多退伍军人所不能接受的。我们认为,国旗永远都不能被亵渎。它不仅是一个国家的象征,也是这个国家优良传统、希望以及梦想来到这片土地上的人们的象征。人们有很多其它的方法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最好的方法就是进行辩论,而不是焚烧国旗。”
*《美国旗典》规定妥善处理国旗*
上面我们谈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9年和1990年连续做出两项判决,把焚烧国旗作为“象征性言论”列入受到宪法言论自由保护的范畴之内。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国,即使是焚烧国旗也有一定之规。《美国旗典》明确说明了妥善使用和处理国旗的规定。
“美国兵团”爱国教育和青少年分部主任贾斯蒂斯解释说,《美国旗典》是一部从1920年代中开始生效的公共法。它提出了公民应该如何妥善管理和展示国旗的一些规定。贾斯蒂斯说:
“《美国旗典》专门谈到应该如何妥善处理破旧的、不能再使用的国旗。旗典明确规定,要以有尊严的方式销毁不能再使用的国旗,通常情况是由退伍军人或童子军代表的爱国组织,在一个庄严肃穆的焚烧仪式上将国旗焚烧。任何亵渎国旗的行为,例如将国旗扔到地上、踩在脚下或者在上面吐口水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
美国首都华盛顿律师科恩-里维尔指出,焚烧国旗既可以被看作是亵渎行为,也可以被看作是神圣之举,需要法律明确的界定。他说:
“事实上,《美国旗典》规定了人们应该如何对国旗表示尊重,而且还规定,如果国旗破旧、污秽,或者无法修补,妥善的处理方法就是将其烧毁。因此,焚烧国旗也可以被视为是一件神圣的事。但是,某个行为究竟是不是在亵渎国旗,完全在乎个人的看法以及焚烧国旗者的动机。”
*保护国旗修正案*
在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维护焚烧国旗的宪法权利之后,包括退伍军人在内的爱国组织和利益团体积极推动美国国会提出国旗修正案,彻底改变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带来的后果。美国国会几次试图通过国旗修正案,把以焚烧来亵渎国旗的行为规定为非法。
中田纳西州立大学宪法学专家维莱介绍了国旗修正案提案的主要内容。他说:
“国旗修正案提案规定,国会有权禁止亵渎美国国旗的行为,亵渎这个词的范围很广,它不仅包括焚烧国旗,而且也包括践踏国旗、在国旗上吐吐沫等各种轻蔑国旗的做法。但是,人们对如何解释这个修正案有过争议。一个人是以轻蔑的态度焚烧国旗,还是因国旗无法再使用才将其销毁,这两者之间究竟属于哪一种情况很难区分。”
*通过修正案难度大*
但是,国旗修正案提案每次在众议院通过后,一到参议院投票就受到拦阻。因此始终未能得到提出。
在美国,要在宪法上加上一条修正案极为困难。美国宪法第5条规定,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各有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国会就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或者如果有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请求,也可以召集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无论以哪一种方式提出修正案,必须得到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者四分之三的州制宪会议的批准,修正案才能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
宪法的制定者有意使修宪的过程缓慢和艰难,是因为他们不希望看到有人随心所欲地修改宪法,使宪法失去其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地位。
尽管如此,包括退伍军人在内的一些爱国组织和利益团体依然没有放弃修宪的努力。在他们看来,美国国旗如此神圣,任何有损于国旗形象的行动都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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